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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10-26 09: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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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民:本院受理的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诉被告王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皖0102民初7593号],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3682.6元,利息及罚息1632.52元,合计145315.12元(以上利息及罚息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为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6月5日,款清息止);2、判令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窦伟、徐琳: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巢湖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海宝: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巢湖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5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海、尹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未民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郭发东:本院受理原告柏主苗诉被告李海、尹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未民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郭发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和被告五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95105.8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和被告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各被告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铮铮:本院受理原告李庆生诉被告张铮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6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裴思平:本院受理原告梁月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保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华林保:本院受理原告洪刚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35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工资款49800元及利息108.32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之后的利息仍按此方式计算至款清时止),以上合计49908.32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发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德其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976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雇佣人员工资损失454000元、利息83047.32元(以454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元月1日计算至2018年9月20日止,息随本清);2、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搭建临时设施的费用187671元、利息损失34329.45元(以187671元为本金,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元月1日计算至2018年9月20日止,息随本清);以上两项请求合计759047.77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柴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1004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肖立宇、合肥天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蒯正明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蒯正明各项损失合计54644.96元;二、被告肖立宇、合肥天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蒯正明鉴定费259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肖立宇、合肥天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忠求:本院受理原告沈宏诉张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安964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1月至款清时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4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功正、谢晓芳、合肥安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效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929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志强:本院受理原告高清清诉被告刘志强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钟承玉、周忠芳:原告王文汉与被告钟承玉、周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钟承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文汉借款本金9796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8年2月15日为31004.51元,此后利息以97960元为计算基数,以年利率24%为计算标准,从2018年2月16日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王文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继茹:本院受理原告崔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妆1293号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尹继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崔旋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30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崔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810元,由被告尹继茹负担 。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应召、合肥华贝塑胶有限公司、孙立霞:本院受理原告高兴与被告胡应召、合肥华贝塑胶有限公司、孙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胡应召、合肥华贝塑胶有限公司、孙立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高兴借款本金300000元,并自2015年4月30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玉林:原告昂婷诉被告宋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昂婷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昂婷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在本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针对原告昂婷的上诉请求提交民事上诉答辩状2份,如逾期未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二审审理。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云霞:本院受理原告万淑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朱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万淑华货款77832元及利息(以77832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50元由被告朱云霞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宜川、张油珍:本院受理原告刘宝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赵宜川、张油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宝垒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赵宜川、张油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宝垒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赵宜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宝垒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刘宝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800元,由被告赵宜川、张油珍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晓龙: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赵晓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浙AS3Q97 大众斯柯达昕锐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SVAG2NG9EN022975);二、被告赵晓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截止2018年3月26日的逾期租金和保险费119300元及2018年3月26日之后逾期租金及保险费(之后逾期租金及保险费自2018年3月27日起按279元/天计算至车辆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90元,由被告赵晓龙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守龙:本院受理原告戴安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叶守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安南货款379800元及利息(以379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4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10元、保全费2720元,合计10630元,由被告叶守龙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浩: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杨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津AJG337 大众桑塔纳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SVAN4BR3EN164147);二、被告杨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逾期租金和及险费(自2016年2月4日起按180元/天计算至车辆实际归还之日止,被告已缴纳的4000元保证金从上述款项中予以抵扣)。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830元,由被告杨浩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北京真善美慧影业有限公司、张竹:本院受理原告薛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北京真善美慧影业有限公司、张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薛斌借款本金3026100元、利息及罚息540400元及之后两部分逾期利息之和(其中520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2506100元按年利率18%计算,均自2018年1月1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薛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6370元,由被告北京真善美慧影业有限公司、张竹负担36130元,原告薛斌负担24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思昂、刘亚南:本院受理原告许俊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程思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俊伟借款本金305000元及利息(其中155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8年3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15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7年6月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两部分利息之和再扣除已偿还的21450元利息);二、驳回原告许俊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30元,保全费2190元,合计8420元由被告程思昂负担8065元,原告许俊伟负担35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鲍磊:本院受理原告徐园园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驳回原告徐园园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徐园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松:本院受理原告梁伍霞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确认被告徐松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物流大道与天柱山路交口中环东方名景23幢2-801室房屋(产权证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004774号)系原告梁伍霞和被告徐松共同所有,原告梁伍霞占50%的产权份额。本案受理费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0元由被告徐松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鑫、丁绍东:本院受理原告段志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王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段志文借款本金17200元及逾期利息(以17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6年9月20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王鑫、丁绍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段志文借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6年10月27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段志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330元,由被告王鑫、丁绍东负担6900元,原告段志文负担43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登成: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彬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谢登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海彬退伙款121200元及逾期利息(以121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海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0元、财产保全费11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930元,由被告谢登成负担4655元,原告王海彬负担275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贾路渝:本院受理原告完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贾路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完全购菜款22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8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至);二、驳回原告完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60元,由被告贾路渝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隆昊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隆昊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维修费4902675元;二、驳回原告合肥隆昊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604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5440元,由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勇负担51020元,原告合肥隆昊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14420元。由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上诉状内容为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78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伟、邵雄飞、邵梅、朱为军、安徽万协云商展览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光荣诉你们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驳回原告刘光荣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2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10元,由原告刘光荣负担。原告刘光荣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上诉状内容为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100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亚平:本院受理原告连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确认原告连杰与被告张亚平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二、驳回原告连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600元,由被告张亚平负担880元,原告连杰负担572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荣胜:本院受理原告黄继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原告黄继英与被告赵荣胜离婚之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黄继英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利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过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付利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过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及费用264796元,违约利息损失34595.72元;二、驳回原告安徽过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870元由被告付利刚负担6600元,原告安徽过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合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厚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合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合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损失18480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930元,由被告安徽合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800元,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13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德鑫汇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池州百川液压坝科技有限公司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安徽省德鑫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池州百川液压坝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顾问费26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0元,财产保全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70元,由被告安徽省德鑫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大发箱柜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金利达不锈钢加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9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合肥大发箱柜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金利达不锈钢加工部货款203132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20日,以2031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金利达不锈钢加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560元,由被告合肥大发箱柜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150元,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金利达不锈钢加工部负担41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大名服饰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三松服饰商行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泽军:本院受理原告焦伏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闻敬军:本院受理原告谷立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军富:本院受理原告付守梅诉被告王军富、杨本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刚、张文倩:本院受理原告李民君诉被告陈刚、张文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任乐文:本院受理原告程潇诉被告任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小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亮: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仁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仁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婷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庆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庆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国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萍、姚国明、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芜湖欣博制帽厂等8户个人独资企业(名单见附表)。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
当事人芜湖欣博制帽厂等8户个人独资企业(名单附后),2015年度、2016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申报纳税。经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2018年3月23日,我局通过芜湖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提示性公告,当事人逾期仍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和进行纳税申报。2018年5月份,我局两次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均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将依法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听证申请联系人:肖云
联系电话:0553-8811202
附:拟吊销企业名单
芜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6日
徐中新、熊红艳、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原告王姜林、徐兰平与被告徐中新、熊红艳、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8)皖0191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中新、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姜林、徐兰平借款本金140235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402359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4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姜林、徐兰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中新、熊红艳、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原告田国华与被告徐中新、熊红艳、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8)皖0191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徐中新、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田国华借款本金2368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236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中新、熊红艳、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原告王艳与被告徐中新、熊红艳、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8)皖0191民初337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徐中新、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艳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15年2月13日以前的利息为21770元,2015年2月13日起的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富春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岳兆诉你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1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杨东:本院受理原告钟成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7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杨东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钟成刚借款160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0元本金自2017年5月13日起,另60000元本金自2018年1月24日起,均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钟成刚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薛立顺:本院受理原告方守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8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薛立顺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方守兴借款20000元,并自2018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支付原告方守兴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西玛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33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华年: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胡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姚志德、刘革:本院受理原告王月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476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陆建萍、刘剑平、安徽红棉纺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市华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韦东、王锦飞、许新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487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传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乾龙物流有限公司诉你仓储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科德隆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俊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483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信和汽车零部件加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宝鼎钢材加工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华年:本院受理原告赵良庆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249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鹿雁:本院受理原告孔建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兴家、王群: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吴兴家、王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兴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305174.05元、利息11515.34元、罚息211.96元、复息311.38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13日,之后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利率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群对被告吴兴家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吴兴家、王群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对被告吴兴家、王群共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淝河路99号玫瑰绅城花园B5幢501室房屋(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包字第250022549号)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621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018元,由被告吴兴家、王群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5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的申请人王焕文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王焕文称,申请人王焕文与下落不明人赵成春系母子关系。下落不明人于1988年离开户籍所在地,至今已下落不明满31年。其户籍于2014年8月30日在公安户籍中删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赵成春为死亡。下落不明人赵成春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赵成春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赵成春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赵成春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超:本院受理原告陈雪媛与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受委托,我司定于2018年11月2日10时在本公司拍卖厅公开拍卖以下标的:
一、拍卖标的:委托人所持有的安徽永科重卡车桥制造公司债权,本次债权总额约17323847.50元,其中:本金约11999965.09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2月20日总计约5323882.41元(债权金额具体以生效法律文书等贷款债权证明文件为准);整体拍卖,参考价:800万元。
二、展示时间、地点:自公告日至2018年11月1日12时止,合肥市乌鲁木齐路888号。
三、注意事项:有意竞买者请于2018年11月1日12时前交纳400万元竞买保证金至我司,并联系项目负责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竞买不成功,保证金将于拍卖会结束5日后不计息退还。
四、联系人:0551-62645777、张先生
五、公司地址:合肥市乌鲁木齐路888号。
安徽九华拍卖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6日
公  告
陈维、袁长文:本会受理申请人吴维林与你们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8]滁裁金字第7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8年12月28日下午2时30分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谯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二次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们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
亳州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债权债务申报公告
亳州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86106119J,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负责人:李宣衡,成员:马玉玲、王美娜、贾雯棋、张冬梅、李宣衡、修杰、赵华君、冯卫民、王金艳。
现清算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就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亳州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亳州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清算组将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
清算组办公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国购汇金B座六层;联系人:黄伟;联系电话:17756799669
特此公告!
 亳州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