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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10-31 09: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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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天炫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盛群与被告安徽天炫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安徽天炫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盛群借款本金3000000元和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14日起,以月息2%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520元、保全费用5000元、公告费用800   元,由被告安徽天炫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谢书贤、合肥鼎义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宏霞与被告谢书贤、合肥鼎义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鼎义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汪宏霞支付赔偿款238174元;二、驳回原告汪宏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48元,由原告汪宏霞负担236元、由被告合肥鼎义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812元。保全费1769元,由被告合肥鼎义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谢书贤、被告合肥鼎义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邵邦平:本院受理原告吴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邵佳芸由被告抚养至成年,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艮: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区中亚保业钢结构活动房经营部与被告张艮、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613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庐阳区中亚保业钢结构活动房经营部欠款244000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6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庐阳区中亚保业钢结构活动房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246元,由原告合肥庐阳区中亚保业钢结构活动房经营部负担246元,被告张艮负担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田虎、刘娜:本院受理原告刘华诉被告田虎、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81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云露、沈静:本院受理原告刘华诉被告赵云露、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81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晓峰:本院受理原告刘华诉被告杨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87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春雷:本院受理原告刘华诉被告谢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9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正军、操宏连:本院受理原告刘华诉被告张正军、操宏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87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鲁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牛振东: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牛振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民终6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二、牛振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5575.08元及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8月13日为1395.29元,之后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至款清时止);三、在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偾权范围内,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抵押物皖F77148海马牌车辆(发动机号6300506、车架号 LMVAFLEC3GA008317)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647元,由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73元、牛振东负担1474元;公告费400元,由牛振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61元,由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73元,牛振东负担68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凯: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家高: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51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家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融资租金69696元、违约金6969.6元;二、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梁家高名下华晨金杯7502016款1.5Le动型汽车一辆(发动机号:179934,车架号: LSYAAAAB5GG290552)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驳回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邾美琪: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邾美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邾美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款人民币52148.96元及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以应付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应付款之日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邾美琪所有的科鲁兹汽车品牌车辆(发动机号100190175,车架号LSGPC54U6AF019770)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62元,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2元,被告邾美琪负担22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诉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段体育: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段体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8573.82元、违约金6857.38元、律师服务费3000元;二、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段体育抵押的车辆(型号及配置朗境1.6-A/MT京V(国IV),发动机号F96218,车架号LSVP6187F2105460)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段体育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艳: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邵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5715.95元及违约金7571.60元、律师服务费3000元;二、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邵艳抵押的纳智捷牌大7SUV车辆一台(型号及配置:2011款2.2T四驱智尊型,发动机号:5B002305,车架号LUXG91S10CB022986)享有优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0元,由被告邵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亚南、张勇: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亚南、被告张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郭亚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租金款人民币49672.8元及至2018年1月5日的违约金和滞纳金990.7元(以后违约金和滞纳金的计算以4967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月6日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1000元;二、被告张勇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4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48元,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48元,被告郭亚南、被告张勇负担2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诉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伟: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租金款人民币31305元及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以所欠租金为基数,自应付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赵伟名下的车辆(发动机号:MS6923,车架号:LCR6S512XFX617387)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00元,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赵伟负担15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诉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汤俊亚:本院对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4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庐江县人民法院
丁学军、李志贞: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学军、被告李志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丁学军、被告李志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租金款人民币135712.85元及滞纳金990.7元(滞纳金的计算以应付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应付款之日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3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436元,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36元,被告丁学军、被告李志贞负担41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诉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毛根: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毛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毛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租金款人民币42384.63元及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以所欠租金为基数,自应付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毛根名下的车辆(发动机号:UCGE1110641,车架号:LJ8F2C5D8EB003416)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88元,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88元,被告毛根负担19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诉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彪: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潘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租金款人民币36560.4元及至2018年3月13日的滞纳金606.9元(以后违约金和滞纳金的计算以3656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3月14日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46元,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6元,被告潘彪负担168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诉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立松: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立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立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租金款人民币229592.51元及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以所欠租金为基数,自应付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5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152元,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52元,被告李立松负担5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诉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郝朝建: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郝朝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郝朝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租金款人民币36333.12元及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以所欠租金为基数,自应付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郝朝建名下的车辆(车架号:LGWEF3A53BB029667,发动机号:SJY7903)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42元,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42元,被告郝朝建负担17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诉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景文明、卞寿兰: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景文明、卞寿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洪龙: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9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毛根: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毛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凯: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飞: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谢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宏: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宏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3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贾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岸香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贾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穆淑玲:本院受理原告江舸舸诉穆淑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魏鹏:本院受理原告刘锋诉被告安徽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魏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卫平珍:本院受理原告杨久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冬妮:本院受理原告丁良红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胜林:本院受理原告葛传琴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润宇劳务有限公司、黄作堂:本院受理原告杨良柱诉安徽润宇劳务有限公司、黄作堂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086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秦松:本院受理原告费礼国诉被告秦松、肥东县撮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同德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合生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900万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利息243万元(以9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方明:本院已受理原告李超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305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借款40000元整给原告;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陈良波:本院受理原告杨恩会与被告陈良波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2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韦俊妹:本院受理原告开永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韦俊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开永兵借款100000元并自2017年3月3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开永兵垫付的公告费8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恒康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龚本琳诉被告合肥恒康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205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鲁纪明、陈启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鲁纪明、陈启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小娟、史国军:本院受理原告何忠全诉被告张小娟、史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史国军、张小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何忠全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2017年4月20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忠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原告何忠全负担 950元,被告张小娟、史国军共同负担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小娟、史国军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明初:本院受理原告杨进林诉被告金明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阳阳:本院受理原告顾瑞妍诉被告陈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4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晓枫:本院受理原告刘晓芳诉被告黄晓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立金:本院受理原告徐先贵诉被告程立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卢欢、曾德水:本院受理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分别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126、35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廷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507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吴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廷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6514.9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10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合肥廷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吴苏提供的皖A517V9号车辆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合肥廷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086元,由原告合肥廷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6元,被告吴苏负担20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姚虹、赵巧:本院受理原告朱克军与被告姚虹、赵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326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姚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克军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12月3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姚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克军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被告赵巧对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947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276元由被告姚虹、赵巧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庐阳区源祥多建材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曾晓辉与被告合肥庐阳区源祥多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751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合肥庐阳区源祥多建材经营部(经营者:严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曾晓辉货款本金2881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5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曾晓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838元,由原告曾晓辉负担238元,被告合肥庐阳区源祥多建材经营部负担56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庐阳区源祥多建材经营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华兵:本院受理原告王升举与被告杨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267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杨华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升举本金8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4年11月26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22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022元由被告杨华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东武:本院受理原告姚袁文与被告程东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390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程东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袁文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5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7924元、保全费28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594元由被告程东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丽娟、沈自强:本院受理原告张楠楠与被告杨丽娟、沈自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义俊:本院受理原告黄兴华与被告葛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晓源:本院受理原告陈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樊晓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贺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陈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900元,由被告樊晓源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旭东、李帮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站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9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翠莲、杜金贵:本院受理原告陈美芳与被告沈翠莲、杜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沈翠莲、杜金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美芳借款70万元,并支付截止至2017年8月17日的利息218400元;二、沈翠莲、杜金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美芳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的逾期利息75600元;三、驳回陈美芳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0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翠莲、杜金贵:本院受理原告王斌与被告沈翠莲、杜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沈翠莲、杜金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斌借款45万元,并支付截止至2017年8月20日的利息94200元;二、沈翠莲、杜金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斌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的逾期利息48060元;三、驳回王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0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凯、童行雨: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储洋升: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昌生:再审申请人花伦梅与被申请人俞磊、原审被告汪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本院(2016)皖0102民初7657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汪昌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审原告俞磊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1600元,合计2150元,由原审被告汪昌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方巍诉被告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93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斌:本院受理的原告杨超诉被告徐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876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斌:本院受理原告吴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豆:本院受理原告郭德美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昌华:本院受理原告阚冬梅诉韩克勤、郑昌华、宋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跃:本院受理原告丁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项志宇、帅娴芬:原告王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兆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天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皖0191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现安徽天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人安徽天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的主要内容为:一、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驳回诉请的(2018)皖0191民初575号裁定书;二、裁定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国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窦敏诉你与六安市朗诗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不当得利人民币伍万元整;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全速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已受理李小娟、陈洁、朱田羽、方静、纪成贵、邵婷婷、阮婷、周扣准、刘云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仲裁庭人员组成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风险告知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9年1月21日上午10时在本委(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行政服务大厅21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
公  告
安徽山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黟县博满堂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史健洋与你们《物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686号裁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委领取本案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
公  告
王小闽: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蒙与被申请人王小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325号决定书。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
遗失声明
▲马路路,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1221 9120 1606 0004 57号毕业证书不慎遗失,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