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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0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11-01 09: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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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安庆市悦发管业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安庆市悦发管业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5020005120196522,票面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出票日期2017年10月25日,票据到期日2018年4月25日。出票人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武汉荣胜明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道真分公司,付款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最后票据持有人安庆市悦发管业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孟德军:本院受理原告谢家源诉被告孟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孟德军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52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后户: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589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丁星、丁曰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京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星、丁曰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宇润道路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徽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821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购车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255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16日,最终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鹏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香岛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刘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香岛食品有限公司货款209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095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数,参加逾期罚息利息,从2015年12月31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驳回原告合肥香岛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80元,由刘鹏飞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伟:本院受理原告叶艳与被告刘伟、张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刘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叶艳借款本金285000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85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为标准,从2017年7月30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被告张皓对刘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叶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0元,保全费2340元,合计9090元,由刘伟和张皓共同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东风、沈超丰:本院受理原告侯利生与被告潘东风、沈超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97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驳回原告侯利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840元,由侯利生负担。另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737号上诉状。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关朝军:本院受理原告林祥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关朝军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林祥传借款5万元并自2017年11月9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林祥传垫付的公告费8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关朝军:本院受理原告周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关朝军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周峰借款5万元,同时支付周峰垫付的公告费8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孙同乐、李桂玲、张剑、刘慧敏、朱宪军:申请执行人孙同乐与被执行人李桂玲、张剑、刘慧敏、朱宪军、沈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异议人沈勇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执8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因执行异议审查期限较短,请于受送达之日起次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国厚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戴厚玲法定继续人、倪良荣、胡世发、张菊芬、李俊平、刘以丽:申请执行人国厚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厚玲、许华庆、倪良荣、胡世发、张菊芬、李俊平、刘以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许华庆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请求中止对许华庆名下位于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合安路边新城花园(产权证号:上派字第005105号)房产的拍卖程序;请求依法先行处置主债务人即戴厚玲提供的两处抵押房产即位于合肥市和县路新安江花园4幢203室(合瑶字第120016366号)、合经区芙蓉翠微苑商业大厦905室(合产字第11078893号)以清偿债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因执行异议审查期限较短,请于受送达之日起次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翠萍、张花波:原告张群与被告王翠萍、张花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翠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群借款本金33800元并从2018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张花波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238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以238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群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6元,由王翠萍、张花波共同负担395元,由王翠萍负担331元;公告费800元,由王翠萍、张花波共同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鹏飞:本院受理原告胡成超诉被告张鹏飞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910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1.准予原告胡成超与被告张鹏飞离婚;2.婚生子张胡骏由被告张鹏飞抚养,原告胡成超自2013年12月起每月支付张胡骏抚养费800元,直至张胡骏年满18周岁止;3.驳回原告胡成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胡成超负担100元,由被告张鹏飞负担5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为炯、王举忠、卢欢、卢茂盛、卫晗、俞洁、胡军华、聂玉玲: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保险合同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113、5112、5106、51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晟:原告杨蕾与被告陈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陈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蕾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4元,由被告陈晟负担1000元,由原告杨蕾负担15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峰:原告许叶元与被告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徐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叶元借款本金人民币2791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4月25日起以2791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许叶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徐峰负担5480元,由原告许叶元负担3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徐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魏伟:原告蒋思超诉被告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96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魏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蒋思超借款本金121958.93元;二、驳回原告蒋思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胜勇、合肥市居宜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刘圣权诉被告王胜勇、合肥市居宜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胜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刘圣权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1日始,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6%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至2017年8月8日止;自2017年8月9日始,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和利息(自2015年1月1日始,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圣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鲍丹、汪亚娟:原告刘武诉被告鲍丹、汪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鲍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刘武借款本金1077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1月9日始,以本金9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武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年10月24日,安徽森愚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省禾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为维护转让股权公司安徽省禾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安徽省禾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安徽省禾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报债权,逾期申报的,安徽省禾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将不予认可。
安徽省禾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童仙珍
电话:13516909588
安徽省禾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日
管德武: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大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俞芬妮:本院受理原告程炳庚诉被告俞芬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仁宗、张红梅、陈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朱仁宗、张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款39650.48元及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为29924.98元,自2017年3月1日起以39650.4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二、被告陈军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付后有权向被告朱仁宗、张红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被告朱仁宗、张红梅、陈军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永国:本院受理原告李广诉被告黄永国、黄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5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业宏、朱志琴:申请人李健梅与被执行人黄业宏、朱志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案号:2017皖0122执1630号),本院已依法对黄业宏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月亮湾亲水嘉园11幢3层303室房屋(产权证号:肥东034165,他项权利证号:肥东008755号)进行房地产价值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皖中恒[2018]估字第089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2017)皖0122执1630号拍卖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拍卖。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朱敏、鲍琛明、安徽英驰商贸有限公司、刘文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恒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敏、鲍琛明、安徽英驰商贸有限公司、刘文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徽恒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请:一、判决被告返还原告48万元,并判决支付自2014年10月1日至欠款清偿之日同期银行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至起诉日2018年4月30日,按月6‰利率,为12.4万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任祥宝: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任祥宝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由原告为其代偿的信用卡分期贷款本金人民币57696.73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人民币45924.83元(暂计数,从2017年7月24日起分段计算至后附“违约金计算方法”计算之日,请求法院判决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志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陶志国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由原告为其代偿的信用卡分期贷款本金人民币63268.19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人民币73603.48元(暂计数,从2017年4月24日起分段计算至后附“违约金计算方法”计算之日,请求法院判决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平:本院受理原告陶方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本金59500元整;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昌生:再审申请人花伦梅与被申请人俞磊、原审被告汪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本院(2016)皖0102民初7657号民事判决书;二、原审被告汪昌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俞磊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1600元,合计2150元,由原审被告汪昌生负担。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业树、王新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站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6113.29元,利息1270.35元(其中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19日,实际金额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日止);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位于肥东县新城区东方花园东方绿洲25栋1-1003室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金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4966.08元、滞纳金863.59元,消费手续费137.64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为3417.64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守信:本院受理原告丁守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马守信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丁守都借款40000元并自2016年9月2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丁守都垫付的公告费8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焦春军:本院受理原告丁守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焦春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丁守都借款10000元并自2016年7月2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丁守都垫付的公告费8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许海银、江艮华:本院受理原告张从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许海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从春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驳回原告张从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许海银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慧卖文具贸易有限公司、曹留根、谢娟红、汪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柒柒塑业有限公司、姚海军、唐琳、安徽恒正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李海宾、汪龙英、安徽慧卖文具贸易有限公司、曹留根、谢娟红、汪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1立即给付代偿款2999825.1元及利息(其中本金3093546.64元的利息从2016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本金2999825.1元的利息从2016年11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40%计息);2、判令被告2-9对上述代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10对上述代偿款及利息承担100万元连带清偿责任,且原告有权就被告10名下位于怀宁县高河镇翰林阁1幢1单元302室(房地产权证号00024536)房产、月山镇月山大道(房地产权证号00000386)房产在折价、评估、拍卖后享有100万元的优先受偿权;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以及实现追偿权的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詹伟民、王金霞、詹胡兵、范俊、安庆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大斌与被告詹伟民、王金霞、詹胡兵、范俊、安庆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姚大斌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600元,由原告姚大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