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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0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11-02 10: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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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志刚、许业芬: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与被上诉人刘志刚、许业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民终6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2元,由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凯、黄海梅: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上诉人胡凯、黄海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民终6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爱国、吴晓芸: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与被上诉人刘爱国、吴晓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民终6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姜龙: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上诉人姜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民终6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由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何军、崔秀玲: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被上诉人何军、崔秀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民终3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敏、毛红、张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秀娟:本院受理原告肥西县三河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颜鸿飞不符本院判决上诉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497号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朱棉村、缪夕能、缪夕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371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康利石材有限公司、肥东县华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王德珍、郑友贤、郑天鸿、王德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371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范守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任明兰和刘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3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桂兰荷、刘政江、李朝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3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叶松林:本院受理原告陈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486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尚友:本院受理原告张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357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武俊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二、判令被告支返还原告的押金共计10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黄小非:本院受理原告何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黄小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何银借款17000元并自2018年6月7日起按月利率6%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何银垫付的公告费8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车晓云: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车晓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2741.14元、逾期保费642.22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2741.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理赔付清时止);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车晓云负担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莉莉、王智: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郭莉莉、王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20099.7元、逾期保费2504.42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2009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理赔付清时止);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郭莉莉、王智共同负担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渊清、马梅林: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渊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7470.49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7470.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5月18日起计算至理赔付清时止);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李渊清负担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迎花、赵磊: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迎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32784.41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32784.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5月21日起计算至理赔付清时止);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张迎花负担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书怀、杨大涛: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戴书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垫付款315764.67元、违约金45369元及之后的违约金(自2016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250元,由被告戴书怀负担7800元,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负担37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栾运生: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太伟诉被告栾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皖0102民初8124号]、原告陈太伟的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汽配货款10237元,并自2018年5月9日起以33023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8月5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1773.90元),暂计12010.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红:本院受理原告卡趣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泽文、合肥尚秀坊商贸有限公司、葛俊杰、李艳、张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河南给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四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荣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给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南京尊享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汉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尊享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41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杰、张文:原告吴昌柱与被告张杰、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昌柱借款本金4256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956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4月19日起以295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1300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8年4月24日起以1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昌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16元,由被告张杰负担9000元,由原告吴昌柱负担41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杰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蔡宗强:原告金化铸与被告蔡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蔡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化铸货款121640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1日起以1216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化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773元,由被告蔡宗强负担2700元,由原告金化铸负担7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蔡宗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士玉、宋侠贞:原告余晓雷与被告王士玉、安徽世千建设有限公司、宋侠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士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晓雷借款本金3500000元并支付利息163338元(暂计算至2018年2月5日,之后的利息自2018年2月6日起以35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王士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晓雷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12200元(暂计算至2018年2月5日,之后的利息自2018年2月6日起以1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王士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晓雷律师费20000元;四、被告安徽世千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三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五、驳回原告余晓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46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469元,由原告余晓雷负担3069元,被告王士玉、安徽世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24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士玉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世仪: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辉、高晋晨、汪世仪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辉、汪世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债务人高国柱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安徽国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84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4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国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2143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232元,由被告王辉、汪世仪在继承债务人高国柱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付荦援:原告曹永刚不服被告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设立登记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你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你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宇婧、吴玉玮:本院受理原告汪浪与被告杨宇婧、吴玉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宇婧、吴玉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汪浪借款本金10万元及借款利息(借款利息自2018年2月6日起按月利率2%付至款清时止);被告杨宇婧、吴玉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汪浪律师代理费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50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095元,由被告杨宇婧、吴玉玮共同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储志、刘倩:本院受理原告方根海与被告储志、刘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储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根海借款本金1575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6%付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储志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骏:本院受理原告吴辉与被告陈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辉借款16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付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400元由被告陈骏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军:本院受理原告张杰与被告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杰借款3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6%付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孙军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军:本院受理原告王峰与被告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峰借款243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6%付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孙军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玉姐与被告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玉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4元,公告费900元,由原告王玉姐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承琼与被告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承琼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50元,公告费900元,由原告胡承琼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毛子海与被告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毛子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30元,公告费900元,由原告毛子海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蒋伟、杨玲:本院受理原告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蒋伟、杨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1、被告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261886元;2、被告蒋伟、杨玲各自对本判决第一项中原告向被告安徽瑾润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戴立骥、孔祥好、胡晓月、李赞、钱叶龙、江传翠: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090、5096、5097、5098、510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戴立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40.46元并支付利息、滞纳费、律师费;
孔祥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825.48元并支付利息、滞纳费、律师费;
胡晓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7263.52元并支付利息、滞纳费、律师费;
李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505.63元并支付利息、滞纳费、律师费;
钱叶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207.77元并支付利息、滞纳费、律师费;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中瑞制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诉被告安徽省无为县中瑞制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00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驳回原告安徽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全部诉讼请求。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山市航茂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诉被告黄山市航茂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0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驳回原告安徽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全部诉讼请求。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编号:3-AJ-004
宁国中旭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赵刘萍、赵毅慧:根据芜湖安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平阳启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芜湖安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下列清单内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平阳启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安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
平阳启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清单所列的债务人及其担保人,自公告之日起向平阳启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还款义务或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芜湖安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平阳启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日
弋江区吴俊烟酒经营部(经营者:詹卫娟):
本局于2018年3月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芜工商处字(2018)25号),决定对你经营部罚款1860元。你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1860元,加处罚款1860元,以上合计3720元,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芜湖市赭山支行(账号:1307023029024958820;账户:芜湖市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维利、梁建军
联系电话:0553-5860863
 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张伟: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7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良斌: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7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伟: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贾文云: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8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萌: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7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健:本院受理原告杨玉群诉被告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玉群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5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王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玉群支付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杨玉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杨玉群负担300元,由被告王健负担4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马淑兰、岳怡彤、岳欣彤:本院受理原告林英诉你们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淑兰、岳怡彤、岳欣彤、第三人王岳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林英办理将位于安庆市宜秀区文苑路弘信·嘉禾园31幢3单元1605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林英名下的过户手续;二、驳回原告林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林英负担。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因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且向本院申请终止破产重整并宣告债务人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终止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
青阳县人民法院
束健康:原告葛文与被告束健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8)皖0191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束健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葛文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葛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启东:本院受理原告胡燕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3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启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燕青借款本金100000元。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启东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启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国润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力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416488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暂计91627.36(自2014年11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6%暂计至2018年6月30日,往后顺延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508115.36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戴德林、赵翠红:本会受理申请人吴维林与你们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8)滁裁金字第1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金融仲裁规则》、《金融仲裁员名册》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9年1月19日下午2时30分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谯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们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11月2日
公告函
安徽省振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浙江宝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振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案号:(2018)合仲字第0192号]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仲裁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1月2日
公  告
范均培、杨柳: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何春梅与被申请人范均培、杨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576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15日和3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1月2日
公  告
淮南市通讯科贸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委已受理曹阳阳、王标、胡章炳、齐义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仲裁庭人员组成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风险告知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9年1月2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委(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行政服务大厅21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
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11月2日
公  告
李庆荣、杨会礼:本委受理的合肥华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李庆荣、杨会礼(案号:2018合仲字第0158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