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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0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11-05 14: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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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庆市迎江区斌羊绒线批发商行、张国斌、夏翠兰、史宝羊、张杏芝: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73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安庆市迎江区斌羊绒线批发商行立即向原告清偿截止到2018年4月23日所欠贷款本金230万元,利息及罚息、复利合计238515.89元(后期利息、罚息、复利,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清偿完毕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史宝羊抵押的位于开发区光彩大市场三期广州路21#、南京西路12#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房地权证:房地权证宜字第50091374号;土地使用权证:庆国用(2012)第14552号】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张国斌、夏翠兰、史宝羊、张杏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被告安庆市迎江区斌羊绒线批发商行、张国斌、夏翠兰、史宝羊、张杏芝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开晓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伊春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开晓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伊春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向原告合肥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未付租金人民币18324443元(扣除伊春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已交付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70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88635.56元(该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4月2日,2018年4月2日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累计逾期支付的租金为基数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全部逾期租金付清时止),合计人民币18413078.56元;二、判令被告开晓胜对被告伊春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合肥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第1条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二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太阳红种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大生年年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货款31000元及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开始计算);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曹先福与安徽海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下列资产经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现对如下财产进行变卖,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变卖的标的物:合肥市瑶海当涂路202号亿丰时尚装饰广场室号为2-279、2-280、2-282、2-283、2-285、2-287、2-296、2-2102、2-2153至2-2161商业(产权证号:合产字8110161592)的房屋。
二、变卖价格:合肥市瑶海当涂路202号亿丰时尚装饰广场室号为2-279、2-280、2-282、2-283、2-285、2-287、2-296、2-2102、2-2153至2-2161商业(产权证号:合产字8110161592)的房屋按现状以6318720元的价格变卖。
三、变卖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
四、变卖方式:有意购买者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单位持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交纳保证金人民币90万元,办理登记手续。鉴于上述房屋系整体抵押,故上述房屋需一并购买。如有多人申请购买的,以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本次变卖因过户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保证金交纳账户:
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
开户行:中信银行合肥璟泰大厦支行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建贵:本院受理原告韩占梅与被告王建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于2018年10月17日刊登的公告“余华中:本院受理原告杜家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特改正为“余华中:本院受理原告杜爱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于2018年10月17日刊登的公告“李跃明:本院受理原告张良发诉被告李跃明、刘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其中一条特改正为“李跃明:本院受理原告张良所诉被告李跃明、刘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世勇:原告刘华与被告王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世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华借款本金12802元及利息(利息以12802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7年8月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敏:原告张宇阳与被告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钱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宇阳借款本金7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宁:原告徐学良与被告陆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陆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学良借款本金2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传庚、王前英:原告葛少强与被告张传庚、王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张传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葛少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王前英对被告张传庚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伍忠伟、胡金英:原告安徽鸿展旅游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伍忠伟、胡金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伍忠伟、胡金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安徽鸿展旅游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4007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秋羽:原告吕先强与被告陈秋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秋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吕先强借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5年7月1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正林:本院受理了原告黄宝林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1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你与黄宝林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二、本判决生效后按月租金6000元支付拖欠原告黄宝林的租金,期间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合同终止,租金每届满三个月支付一次;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曹小永:本院受理原告仇恒春与被告曹小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4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曹小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仇恒春运费25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运费25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运费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被告曹小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百味源成谋商城生活超市:原告安徽艺博粮油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瑶海区百味源成谋商城生活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百味源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艺博粮油有限公司货款389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17年1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兵、张梅: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蒋兵、张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蒋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50737.64元、逾期保费5226.6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0737.64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裴春霞、胡春: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裴春霞、胡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裴春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42993.01元、逾期保费5571元,并支付违约金(以42993.01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5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新: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程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程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39743.9元、逾期保费3414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9743.9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剑剑、陈志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朱剑剑、陈志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朱剑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100678.49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00678.49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月明:原告陈华与被告钟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钟月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华借款本金6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年3月13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钟月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华律师费35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拉尔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合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拉尔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合肥合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690元、逾期付款利息(以664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6日起计至2016年9月30日,以2869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合肥合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芦迎:本院受理原告高建中与被告芦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芦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建中欠款186700元整,并支付利息(以186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高建中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5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夏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闽商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夏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