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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0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11-06 09: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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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举乾:原告刘刚与被告刘举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举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刚借款本金155000元,并支付利息1246.67元(自借款之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利息为14246.67元,扣除已支付的13000元)(后期利息自2017年12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15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刚的其它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商瑞、祁锦辉、罗远军、李晨伟、寇广彬、冯滔、王党纪、潘德耀: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秀娟、王会发、李秀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小兵、王少群、文华、范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687、4694、4695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森、赵娟、李龙泉: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森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人民币21838.38元,并自2017年9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8%承担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李龙泉对被告赵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维华、郭超、王增宏、王萍: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964、4965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军红、合肥三力矿产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斌与被告项兴明、吴军红、合肥三力矿产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项兴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斌借款500000元,利息480000元;二、驳回原告朱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丞、朱玉俊: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大社诉你们和原告王玉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4353、43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习庆: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宗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5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鲁抗抗:本院受理原告聂军华与被告鲁抗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邓敏:本院受理原告刘娜与被告邓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家慧:本院受理原告尚昌华与被告张家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建刚:本院受理姜正欣诉郭建刚、郑金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2民初315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郭飞:本院受理原告狄雪鹏、郭丽娜诉被告葛胜龙、丁常翠、葛瑞鹏、葛瑞洋、郭飞、葛静、郭葛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毅:原告王前武诉你及苏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德林: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鑫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2018)皖0123执13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限你3日内履行(2017)皖0123民初416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你的财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金郑东:本院受理原告张全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981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万元整,并自2018年7月26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至起诉之日,利息暂计1200元,见利息计算表);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必要费用(保全出具保函的费用)1000元(以实际票据为准);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鸿维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韩荣珍与被告合肥市瑶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合肥鸿维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城建)行政行为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副本: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瑶海区拆裁不受通字【2018】第1号《拆迁裁决不受理通知书》。从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乃运:申诉人齐业根与被申请人袁招及原审被告丁乃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本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2527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82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40元,由申诉人齐业根负担4920元,由原审被告丁乃运负担4120元。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行明:本院受理原告韦昌云与被告张行明、陈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以栋: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勇与被告宣以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世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余世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581.33元、滞纳金34.7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为152.25元,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余世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500元;3、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850元,由被告余世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希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程希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835.28元、滞纳金574.9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为1954.53元,之后以欠付本金9835.2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程希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3、案件受理费13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930元,由被告程希友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中华、陈艮兰:本院受理原告谢六云、徐君、徐彩娟、徐宏兰、严巧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267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依法判决被告谢中华、陈艮兰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以及利息(其中4万元利息自2016年3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按月息1.5%的标准计算;3万元利息自2017年1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按月息1.5%的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吕陈安:本院受理原告潘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壹万贰仟圆整及约定利息(从2018年8月31日起算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约定月利息为贰分)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15日、举证期限为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谢传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谢传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221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1593.93元及透支利息1089.82元、滞纳金5007.49元、未入账分期手续11095.56元等(截至2018年8月9日合计98786.8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政务新区稼先大道)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兰洋制衣有限公司、汪宝兰: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公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汪平、安徽兰洋制衣有限公司、汪海洋、汪宝兰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11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汪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庆市公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90万元,并按月利率1.98%支付该款自2014年5月2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汪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公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三、被告安徽兰洋制衣有限公司、汪海洋、汪宝兰对被告汪平的上述义务及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27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170元,由被告汪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许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许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69938.99元及透支利息15524.06元、滞纳金27642.40元、未入账分期手续费24653.06元等(截至2018年7月23日合计337758.51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陈首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陈首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7799.79元及透支利息1687.47元、滞纳金6521.96元、未入账分期手续费11711.98元等(截至2018年8月9日合计107721.2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席俊宏、高艳丽:本院受理原告沈希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000元、利息6290元(以37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按6%/年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止的利息)(以上共计43290元)以及自2018年3月1日起至被告全部偿还以上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席俊宏、高艳丽:本院受理原告沈希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6000元、利息1140元(以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8月19日止按6%/年计算)、诉讼费4378元(以上共计81518元)以及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全部偿还以上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崑: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崑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志海、钱开霞、泗县泗州宏奥面粉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8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翠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马翠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1052.48元、利息(含罚息等)6430.54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5日,款清息止),合计257483.02元;2.判决原告有权就上述第一项款项以马翠珍名下的位于合肥市东流路10号1幢305室(证号:房地权证合包字第150080445号)房屋折价或以拍卖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6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红:原告合肥延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梁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延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1969.4元及利息17804元(此后利息以本金71969.4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日起按照月息2%标准支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延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梁红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成荣:原告合肥延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李成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延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7623元及利息60206元(此后利息以本金327623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日起按照月息2%标准支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延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4元、保全费2462元,合计9666元,由被告李成荣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成荣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峰:原告张应忠与被告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应忠货款531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以42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9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应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张应忠负担112元,由被告王峰负担158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彩云、钱业牛,王海根、刘菊荣、许业斌、贾言霞,钱厚维、汪志梅: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李彩云、钱业牛,王海根、刘菊荣、许业斌、贾言霞,钱厚维、汪志梅追偿权纠纷四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莫宗宇、陈桂花、黄佳胜、孙雨、耿建行、杨光、刘晓彤、马少华、范程程、易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享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安徽力士建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12户的债权资产包进行处置。截止2018年10月31日,该资产包债权总额为5,411.52万元。该资产包中的债务人主要分布在六安等地区。该资产包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如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包。资产包中每户债权的详细情况请具体参见我公司对外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公告有效期:15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5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徐浩、童金萍
联系电话:0551-65803075、0551-65803076
电子邮件:xuhao@cinda.com.cn、tongjinping@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杭州路2599号中国信达(合肥)灾备与后援基地2号楼16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5803011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11月6日
孙家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孙家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家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34207.7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理赔款34207.76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孙家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费3447.27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92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孙家英负担22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万小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万小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万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38379.3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理赔款38379.32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万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费3412.04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96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万小红负担28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丽: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赵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民事裁定书(保全)。原告诉请:1、依法确认原告提前解除合同,并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116776.55元,利息8606.99元(利息、罚息等暂计算至2018年6月1日,之后至本息等清偿之日止按原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计算),合计1125383.54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贷款所发生的律师费用60000元;3、判令原告第1、2、4项请求对被告名下(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北城世纪城A3区泽徽苑22幢104室房产)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卖所得的处置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孝安:原告孙晋奎与被告黄孝安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56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孙晋奎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时代康复医院、上海亲睦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皖众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时代康复医院、上海亲睦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合肥时代康复医院、上海亲睦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共同连带向原告合肥皖众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共同连带向原告合肥皖众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269351元以及违约金15072.5元[(230000+71450)×5%]合计284423.5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瑞:原告彭建强与被告王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彭建强出售房屋款305276.06元;二、驳回原告彭建强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保全),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海龙、沈金星、徐龙青: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神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海龙、沈金星、徐龙青、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高海龙和被告沈金星共同向原告清偿代垫款138961元及违约金74845.87元(该违约金暂分段计算至2018年5月21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实际清付之日)合计213806元;2、判令被告徐龙青与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尖兵:本院受理的原告周驷平诉被告陈尖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民事裁定书(保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5000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1月8日暂计算至2018年7月8日,暂计利息7800元,以上本息合计72800元。其余利息款清息止;3、本案的律师费用6000元由被告承担;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13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文龙: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德芹诉被告陆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陆文龙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款清息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之安、方法琴: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复兴诉被告郭之安、方法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清偿原告材料款159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4407.3元(以20000、20000、40000、79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率分别自2014年6月3日、2014年9月9日、2015年2月20日、2016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7月9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美固铝材经营部诉被告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货款共计22052元,并给付利息2095元。(利息自2016年7月11日起算,暂计算至2018年7月11日款清息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如正: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宜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如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庆宜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如正于2016年12月1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6100197134251《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许如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安庆宜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7596.75元;三、驳回原告安庆宜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58元,由被告许如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兴庆农资有限公司、汪芳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农得利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兴庆农资有限公司、汪芳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安庆市兴庆农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农得利农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90000元;二、被告汪芳庆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板受理费38960元,公告费800元,以上共计39760元,由被告安庆市兴庆农资有限公司、汪芳庆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玉润禽蛋食品有限公司、吴晓国、方丽、安徽雨润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安徽玉润禽蛋食品有限公司、吴晓国、方丽、安徽雨润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本金750万元及利息(利息截止2018年3月6日为391500元,之后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支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四对上述本息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二、被告三所有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北侧雨润中央新城一期1幢房产抵押物处置、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聘请律师的律师代理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贡盼盼、钟明:本院受理原告万耀东诉被告贡盼盼、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贡盼盼、钟明返还原告万耀东借款1000000元,支付该借款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至100万元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870元,由被告贡盼盼、钟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尊益商贸有限公司、陈信木、合肥大腕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杜佐岭与被告安徽尊益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陈信木及第三人合肥大腕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尊益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腾空位于合肥市新站区站前路浙江商贸城D2416、2417室房屋,保留现有依附于房屋的装修装饰,并将房屋返还原告杜佐岭;二、被告安徽尊益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恢复合肥市新站区站前路浙江商贸城D2416、2417室房屋与同层其他业主之间的分割墙体并安装入户门;三、被告安徽尊益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的设施设备(美的柜式空调三台、美的挂式空调三条、其他挂式空调一台)返还原告杜佐岭;四、被告安徽尊益商贸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起按11000元/月的标准支付房屋占用费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五、被告安徽尊益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杜佐岭违约金2827.2元、律师费5000元;六、被告陈信木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陈信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尊益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杜佐岭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克银:本院受理原告骆昌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五万五千元即利息一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罗根勇:本院受理原告徐卫亮与被告罗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根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徐卫亮借款15500元。案件受理费188元,由被告罗根勇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罗根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凯: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张世华、王立萍、王军、张守保、汪昌英与被申请人王凯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451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1月6日
公告
安徽亿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王大武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仲裁庭人员组成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风险告知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9年1月21日下午3点在本委(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行政服务大厅21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
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11月6日
 注销公告
广德沪广原生态度假村旅游有限公司(注册号:342523000024943)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陶永龙;联系电话:18130298176。
广德沪广原生态度假村旅游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6日
遗失声明
广德沪广原生态度假村旅游有限公司(注册号:342523000024943)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吴诚诚遗失安徽省行政中心一卡通,卡号:JST030,声明作废。
杨眉遗失安徽省行政中心一卡通,卡号:FZB044,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