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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0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11-08 09: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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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第五季健身会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苏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第五季健身会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64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宏: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益力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035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红燕、葛志勇: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娜与被告许红燕、葛志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20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全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东顺公路养护公司诉你、谢海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39、140、143、144号案件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靖:本院受理原告杜芹诉被告王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蔡海波:原告蔡美玲诉被告蔡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出借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1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姚达奇:本院受理的原告徐照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姚达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照平服装款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二、驳回原告徐照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徐照平负担190元,被告姚达奇负担19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姚达奇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中新、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原告田林华、张克芬与被告徐中新、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8)皖0191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徐中新、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田林华、张克芬借款本金120064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0064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9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阮红斌: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周学东、阮红芳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99999元、利息721138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6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222113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32000元;3.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阮红斌抵押的位于凤凰城家景园三期66幢商1458室房屋,阮红芳抵押的位于瑶海区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元一时代广场商铺F1B-37室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5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莉:本院受理原告黄俊诉被告刘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紫桐新村D8幢504室房屋一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晓明与被告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晓明货款519434.6元及逾期利息21553元(利息自2016年7月15日暂计算至2018年1月15日,之后按人民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付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10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爱森能源有限公司、安徽亿森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谢燕与被告安徽金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爱森能源有限公司、安徽亿森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中止诉讼。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隆泰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利鑫物资有限公司、合肥茂金商贸有限公司、倪炜、卫修华、倪翔、韦萍、童广献、潘向党、陈瑞芳、韦道仓: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安徽隆泰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利鑫物资有限公司、合肥茂金商贸有限公司、倪炜、卫修华、倪翔、韦萍、童广献、潘向党、陈瑞芳、韦道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倪翔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127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世红:本院受理原告陈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孙世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晖借款人民币174600元;二、驳回原告陈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4740元,由原告陈晖负担160元,被告孙世红负担4580元。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华俊:本院受理原告方得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865号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程华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得州借款人民币56400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564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方得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元、财产保全费6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980元,由被告程华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晖霖:本院受理原告陈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晖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晖借款人民币66500元,并自2017年9月4日起,以借款本金66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陈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3280元,由原告陈晖负担960元,被告李晖霖负担2320元。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操礼芸、司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肥雁商贸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永红液化气站、安徽天歌鹅业有限责任公司、方敏、梁坤、黄定宝:本院执行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能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8601民再1号民事裁定书、(2017)皖8601执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2017)皖8601执2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责令你们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2016)皖8601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5022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合肥市乾坤铸造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何更生、方立、胡家勋、安徽寸草心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汤先凤、黄华强:关于合肥市兴泰时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单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登平、余超:本院受理原告余慧与被告汪登平、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汪登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余慧借款479万元;二、汪登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向余慧支付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余慧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1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让楼:本院受理原告李云龙与被告李让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李让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云龙借款67万元,并支付利息5360元及逾期违约金(注:逾期违约金自2018年9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李让楼支付李云龙律师代理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如果李让楼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付上述款项,则李云龙有权申请对李让杰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沿河路唐桥新村枫渡苑8幢208室房屋[房屋权证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214848号]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并对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李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2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正宇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成闽模具钢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1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国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庐西脚手架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因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和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根据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案号为(2017)皖1822破2-3、4-3号《民事裁定书》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展期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生效裁判文书项下的全部权利(详见所附清单),依法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义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11月8日
杜学斌、宁淑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杜学斌、宁淑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垫付款461529.79元及违约金138458.94元。案件受理费9800元,公告费800元,由杜学斌、宁淑媛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宝权、陈慧群: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沈宝权、陈慧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垫付款599519.16元及违约金179855.75元。案件受理费11590元,公告费800元,由沈宝权、陈慧群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杜艾年诉被告徐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前期利息72500元,并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标准支付自2016年10月16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截至起诉日利息损失为33000元)暂合计255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飞:本院受理原告邢彦林诉被告马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5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兵兵:本院受理原告付先锋与被告黄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黄兵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付先锋借款本金40000元整,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付先锋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0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正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被告胡正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胡正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80059.91元;二、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晓雄、赵艳、董卫民: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张晓雄、赵艳、董卫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张晓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代偿款项128876.66元及违约金(以128876.66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赵艳、董卫民对张晓雄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艳、董卫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晓雄追偿;三、驳回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文山: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与赵绍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姚文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厦门海翼公司租金323476元、留购费100元、违约金482573元(暂计算至2018年5月8日,此后违约金每日按逾期租金额的日万分之六计至还清款项之日);二、被告赵绍奎对被告姚文山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赵绍奎承担完毕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姚文山追偿。案件受理费11860元,减半收取5930元,由被告姚文山、赵绍奎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0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孔军:原告汪其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孔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汪其兵货款6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18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7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500元由被告孔军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9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常伟、陈颖: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常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金额313102.2元及担保费2960元、管理费13320元、滞纳金(以代偿金额313102.2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息止);二、被告常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陈颖对被告常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四、驳回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30元,减半收取3265元,由被告常伟、陈颖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4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寨县德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陈付弼、陈然、周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寨县德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陈付弼、陈然、周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025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沈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至2018年4月22日利息为30000元,自2018年4月23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2930元,财产保全费12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沈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周洋:本院受理原告李延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按年利率6%支付银行标准计算利息,以后顺延至款清日止);2、承担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吕作好:原告董杰与被告吕作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8000元及利息2610元(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7年12月7日计算至2018年9月6日,并按年利率6%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张义成诉你单位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2018肥劳人仲案字第612号)。因其他送达方式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1月18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派河大道与仪武路交口县就业和社会保障大楼3楼301室,电话:0551-68828956)。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本庭闭庭后5日起1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11月8日
公告
王学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学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207号变更请求应裁通知书、变更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5日下午15时,在本委二楼仲裁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1月8日
公告
戴阳:本会受理申请人葛树兵与你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8]滁裁金字第15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金融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金融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9年1月26日下午2时30分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谯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11月8日
公告
高礼芸、俞马传:本会受理申请人池小飞与你们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8]滁裁金字第13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金融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金融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9年1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谯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