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海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1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张万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1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韩建东: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1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陈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1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程超:本院受理原告胡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152号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程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健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胡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70元、财产保全费17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7380元,由被告程超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王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6795元;二、驳回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50元,由王惠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少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王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13914.12元;二、驳回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120元,由王少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站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9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运行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汪丽:本院受理原告新疆海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运行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汪丽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徽恒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安徽省运行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汪丽向原告新疆海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地接款人民币60000元;二、判令被告安徽省运行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汪丽向原告新疆海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暂计人民币33780元(自2017年1月9日起,以人民币6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3%为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为人民币33780元,以后顺延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忠健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孙成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洲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忠健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孙成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054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唐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伟与被告合肥唐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合肥唐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伟货款115403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7月9日起按年利率6%付至款清时止);驳回原告刘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8元,保全费1097元,由原告刘伟负担370元,被告合肥唐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3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唐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井刚、王毓:本院受理原告王立志与被告沈井刚、王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沈井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立志保证金16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6年12月14日起以1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11月14日,自2017年11月15日以16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至款清时止);驳回原告王立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4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井刚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玉石:原告宋辉与被告周玉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周玉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宋辉返还借款7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400元,由周玉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韩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上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第3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韩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上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垫工资款20522元;二、韩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上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垫张远新工资13500元;三、韩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上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垃圾代运费5200元;四、驳回安徽上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88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86元,由韩凯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贾伟:本院受理原告王金诉被告贾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9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岳甫岭:本院受理原告赵伦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8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松:本院受理原告李美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1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栋:本院受理原告汪祥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冬:本院受理原告陈学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旭:本院受理原告李家平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3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旭照:本院受理原告刘和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田慧兰:本院执行田世儒申请执行曾立、田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的(2014)包民一初字第009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田慧兰名下位于合肥市凤阳路以北银屏路以西恒丰大厦A幢1712室房产(产权证号:合产341512),并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为645600元。现对上述评估报告予以公告送达,限田慧兰于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法院申报相关权利,逾期视为放弃相应权利,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熊国春、柯灵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熊国春、柯灵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熊国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借款本金165281.65元及利息(判决生效之前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判决生效之日起利息以165281.65元为计算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2、熊国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律师费11000元;3、如果熊国春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被告熊国春、柯灵娟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合肥市撮镇镇合肥浙商城3幢110室(产权证号:肥东10078385号)房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清偿;4、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393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熊国春、柯灵娟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艳艳、周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徐艳艳、周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确认原、被告双方之间贷款合同提前到期,被告徐艳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借款本金1361704.18元及利息(判决生效之前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判决生效之日起,以1361704.18元为计算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2、徐艳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律师费15000元;3、若徐艳艳、周涛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上述一、二项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徐艳艳、周涛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合肥市张洼路华星商住楼603室房产(不动产产权证号: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152639号)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4、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2690元,由被告徐艳艳、周涛负担2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负担269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徐艳艳、周涛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丁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丁琼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借款本金180074.23元,并支付利息(至2018年2月21日利息为4668.4元,之后的利息以184742.63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至借款付清时止);2、丁琼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律师费12000元;3、如果丁琼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以丁琼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临泉路瑞泰和园B区5-302室(产权证号:肥东字第10028826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案件受理费423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丁琼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国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守刚: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高新区方浩钢构活动房厂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守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高新区方浩钢构活动房厂工程款51670元、违约金15670元;驳回原告合肥市高新区方浩钢构活动房厂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时长保:本院受理原告杜勇与被告时长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5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炜:本院受理原告程江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300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刘同庆、陈炜立即向原告清偿欠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依法判令被告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依法判令被告刘同庆、陈炜、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李双、汪兴、王强、李青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墩支行与被告李双、汪兴、王强、李青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2653号民事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墩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998元,减半收取72999元,由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墩支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陈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居然之家家居有限公司北城分公司与被告陈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杨海洋:本院受理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北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8)皖0121民初3350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王忠文、阳泉市中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志英与被告王忠文、王来菊、叶惠玉、阳泉市中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忠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志英借款人民币27.2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7月11日起以27.2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忠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志英支付(王磊转让的)借款利息16.2万元;三、被告王忠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志英律师代理费1.4万元;四、被告阳泉市中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叶惠玉对本判决第一、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阳泉市中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惠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忠文追偿;七、驳回原告吴志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80元,由原告吴志英负担80元,被告王忠文负担12200元,被告阳泉市中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惠玉连带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忠文、阳泉市中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9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洪生: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公司”)与被告蔡爱、林洪生、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蔡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款24200元及截止2018年1月18日逾期付款违约金63945.48元(之后以242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蔡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林洪生、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蔡爱的上述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洪生、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蔡爱追偿;四、驳回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80元,由被告蔡爱、林洪生、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林洪生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先锋:原告姜丽华诉被告邵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邵先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姜丽华借款5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4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牛忠兴:原告刘家勇诉被告牛忠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牛忠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刘家勇维修费16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与被告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李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本金136719.58元、律师费1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3月28日利息为1182.41元,之后的利息以136719.58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8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至借款付清时止);2、如果李辉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李辉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合肥市政务区融科九重锦园3幢2502室房产(房地产证号:合产110125040号)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路、王磊:原告章涛诉被告孙路、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王磊、孙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章涛涛借款16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7年10月28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王磊、孙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章涛涛律师费1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严晗:原告邱月与被告严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严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邱月房屋租金209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震坤:本院受理原告凌圣贵与被告沈震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沈震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凌圣贵借款5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1月1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杰:原告张开林诉被告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开林借款3935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93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1月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印明、常传林:本院受理原告陈士辉诉被告刘印明、常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印明、常传林:本院受理原告刘伟诉被告刘印明、常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福建巨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昊祯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巨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庆利、杭州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安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庆利、杭州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赫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陶凯: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安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赫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陶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浙江海邦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淮银联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海邦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智慧超洋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洪堃建材有限公司、张璇、吴旭东: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通知书、廉政监督卡。
原告诉请判令1、解除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与被告智慧超洋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智慧超洋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0万元,利息23351.35元。合计1423351.3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9月21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标准顺延计算至本案全部借款清偿为止);3,智慧超洋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洪堃建材有限公司、张璇、吴旭东承担原告为本案债权实现支付的律师费23000元;4,合肥洪堃建材有限公司、张璇、吴旭东对本案第二、三项诉请的全部债务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智慧超洋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洪堃建材有限公司、张璇、吴旭东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春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慧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4596.28元、服务费5568.24元(暂计算至2018年4月3日,以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手续费50.22元(暂计算至2018年4月3日,以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燕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陈阳、崔贤云、邵磊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仲裁庭人员组成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风险告知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9年2月20日上午9点在本委(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行政服务大厅21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11月9日
安庆市工商质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安庆市邦恒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本局于2018年11月5日对你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决定吊销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60日内,到安庆市工商质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菱湖北路38号 电话:0556-5326309
2018年11月9日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告
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合诚机械有限公司:关于你公司违法生产超标排放叉车一案,我厅已经作出处罚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皖环法罚字[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厅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11月9日
遗失声明
安徽省昶达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7840381W)遗失杨宗畅法人章,现声明作废。
点击下载: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