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18年11月1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11-12 09:15:31
点击下载:
  李振远、梁玉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诉被告李振远、梁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09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振远、梁玉花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借款本金1212278.59元及利息(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2018年4月1日为16310.3元;2018年4月2日以后的利息,以全部欠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8.085%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振远、梁玉花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律师费50000元;三、如被告李振远、梁玉花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李振远、梁玉花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与金梅路交口润地星城A10幢605室房产[皖(2017)长丰不动产权第0023890号、皖(2017)长丰不动产权第0023891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圣国、赵善晓:原告焦刚诉被告宣圣国、赵善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宣圣国、赵善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焦刚借款本金2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1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数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旭:原告杨宿川诉被告许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许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宿川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12月17日始,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宿川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大勇:本院受理原告朱丽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2民初27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丽梅借款本金54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其中,本金44万元,自2015年5月24日起,本金10万元,自2015年5月28日起,均按2%的月利率计算至本清时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何其华:本院受理原告曹成友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维友:本院受理原告吴双洪与被告王维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维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双洪借款本金1410000元及利息234718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19日,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14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吴双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38480元,由原告吴双洪负担1971元,由被告王维友负担3650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维友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小涛:本院受理原告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潘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潘小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借款本金64200元和利息、违约金6416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5月8日,之后利息、违约金总计以64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46元,由被告潘小涛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魏旭群:本院受理原告胡凤娣与被告魏绪群、徐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魏绪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凤娣借款本金273627元及利息6579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5月21日,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273627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徐建平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的借款本金89153元及利息2228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5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89153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5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与被告魏绪群向原告胡凤娣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胡凤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70元,由原告胡凤娣负担710元,由被告魏绪群、徐建平共同负担2055元,由魏绪群负担420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魏绪群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荣东:本院受理原告郭少贤与被告李荣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荣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郭少贤保证金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5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李荣东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正香、郑红霞:本院受理原告檀应节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正香、郑红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檀应节各项损失4245.6元;二、驳回原告檀应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金正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井国: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凤云与被告高井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 3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井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凤云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87254.79元(该利息按照月利率2%暂计2018年5月1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凤云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860元,由被告高井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怀保:本院受理的原告 余士营 与被告阮怀保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阮怀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余士营借款本金89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4月12日起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余士营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556元,由原告余士营负担731元,被告阮怀保负担2825元。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宋卫金: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荆源坡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卫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卫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荆源坡璃技术有限公司货款956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6年5月18日起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荆源坡璃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12元,由原告安徽荆源坡璃技术有限公司分段112元,被告宋卫金负担3000元。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辉:本院受理原告高福礼与被告陈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高福礼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8325.55元、误工费8050元、护理费15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营养费750元、鉴定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26661.5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提供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鉴定意见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唐俊东:原告徐厚江与被告唐俊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唐俊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厚江本金14839333元及利息1248398元(此后利息以本金928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5.9%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5559332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5.35%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厚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571元,由被告唐俊东负担118326元,原告徐厚江负担224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唐俊东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应生:本院受理原告杨劲松诉刘应生、张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和开庭传票,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玉清、汪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强:原告王保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永林:原告李章福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管如伏:原告王前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