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芳:本院受理的原告魏群民与被告张洪芳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原告魏群民和被告张洪芳离婚;二、婚生子魏易泽由原告魏群民抚养,被告张洪芳自本判决生效后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每月抚养费于当月10日前支付)至魏易泽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驳回原告魏群民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275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炳文、合肥途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陶兴有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张洪娟:本院受理的原告查明与被告张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洪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查明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12月31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642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丽:本院受理的原告经刚诉被告阮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皖0102民初8626号],原告经刚的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阮丽偿还原告借款53500元,且按之前的约定,从2016年6月起,每个月还原告1552.45元用于帮助原告替被告偿还利息至今,1552.45×28个月=43468.6元,共合计96968.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洋:本院受理的原告施旭涛诉被告陆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皖0102民初9463号],原告施旭涛的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陆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80元及利息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陆洋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祥瑞食品有限公司、安徽众荣贸易有限公司、六安金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周金杰、何风、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振戎汇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单位)追偿权纠纷两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5701、5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常静、安徽科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锦苍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2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张锦苍各项损失合计121441.99元;二、被告常静、安徽科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锦苍鉴定费24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0元,由被告常静、安徽科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广付: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广全、黎秀英与你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9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广全、黎秀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1250元,李广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李广付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0元,由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45元,被告李广全、黎秀英、李广付承担945元。公告费800元,由李广付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0元,由被告常静、安徽科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涧明、丁秋彤:本院受理原告卫天娇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919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9月18日签定的存量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付至款项实际结清时止);3、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田守龙:本院受理原告赵华卫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6300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14000元,利息25200元(计算方式:自2015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7月1日),款清息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康晓勇、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当坤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9678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被告康晓勇立即支付原告工资216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16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支付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一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世成、安徽长润支付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一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世成、安徽长润支付商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董勇、合肥建勋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25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董勇、合肥建勋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勇借款本金466000元并支付利息158063元(暂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之后自2018年6月1日起按照月息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董勇、合肥建勋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勇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王勇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督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占曙光:本院受理原告许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00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占曙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华本金48126.97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7月3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许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督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秀红:本院受理原告许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00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汪秀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华借款本金184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7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许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督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晓文:本院受理原告张盼盼与被告刘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784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刘晓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盼盼借款本金7712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7年6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顺延计算, 最高限不超过1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盼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700元,由原告张盼盼负担700元,被告刘晓文负担2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晓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杨:本院受理原告付燕红诉被告刘杨离婚纠纷一案,付燕红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准予付燕红与刘杨离婚;2、婚生子刘文博归付燕红抚养,婚生女杨文悦归刘杨抚养,各自抚养费用由各自承担;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钢铁新村20幢201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46.7平方米);4、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杨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友兵:本院受理刘福秀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1民初393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要求离婚。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下塘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陈太海、安徽太海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杨兴松:本院受理的原告董芸与被告陈太海、安徽太海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杨兴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陈太海、安徽太海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董芸借款3197677.5元并支付利息(以3197677.5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董芸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54960元、公告费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60760元,由陈太海、安徽太海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建、费勤:原告王世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徐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世伟装修材料款30000元以及利息损失(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自2018年4月2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世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90元,由被告徐建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俊:本院受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涛、冯瑛及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方涛、冯瑛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先发、韩谋云: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黄先发、韩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23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黄先发、韩谋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借款本金79850元及逾期罚息(自2017年7月22日起始,按照月利率2%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对皖N5B865号(车架号LSJA24U61GS126756,发动机号PVSGA310598)抵押车辆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本院于2018年8月6日刊登的公告“徐松:本院受理原告陈乃定与被告辛林、徐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定于2018年11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现开庭时间更正为“徐松:本院受理原告陈乃定与被告辛林、徐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定于2018年12月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傲生:本院受理何松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28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良友:本院受理原告曹春红与被告陈良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陈良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曹春红借款本金31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0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杰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霍山恒丰装备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杰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安徽霍山恒丰装备部件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合肥杰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安徽霍山恒丰装备部件有限公司不当得利2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合肥杰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祖林、胡锦泉:本院受理原告刘文胜与被告朱祖林、胡锦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祖林、胡锦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文胜借款本金462500元,并自2017年7月2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朱祖林、胡锦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文胜律师费15000元;三、原告刘文胜在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抵押物(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绿都嘉园2幢115、215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700000元的债权金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刘文胜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50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汝华、王本珍、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金斋与被告丁汝华、王本珍、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汝华、王本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金斋200万元,并自2014年12月30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90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俊义:原告刘德贵、吴桂兰诉被告朱俊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朱俊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刘德贵、吴桂兰借款本金332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自2017年1月2日计算至2018年3月13日;第二部分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5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第三部分以18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4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涛、黄小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孙涛、黄小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孙涛、黄小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贷款本金834562.58元,以及截止2016年12月20日的利息43595.51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2月20日,此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孙涛、黄小玉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有权对孙涛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工业园玉兰苑住宅小区西8幢602室(房地产权证号:合瑶字第8120075420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时先奇、汤洪:原告刘贵与被告时先奇、汤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时先奇、汤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贵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自2009年5月3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海飞:原告聂爱祥与被告周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海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聂爱祥借款本金5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4月1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胜春:原告张俊与被告张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胜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俊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12000元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6月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借款36000元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1月2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中建智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常州欧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成俊:本院受理的原告肥西县紫蓬镇雍尚休闲商务宾馆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坤、许明兴、张家猛、赵宜玲、张世春、王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43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台州中集玛皮革有限公司、吴旭东、蔡正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志友:本院受理原告储士乐诉你及孔德根返还工程保证金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许伟鹏、王红梅:本院受理原告杨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352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有松:本院受理原告俞克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仁炎:本院受理原告陶文兵诉被告胡仁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60000元及利息947975元(2015年2月14日前欠利息151223元,2015年2月15日至2015年5月30日以120万为基数按月利率2.2%计算,利息为91520元;2015年5月31日起以17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2%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7月17日计1475232元;扣除2015年2月15日后已支付77万元,具体数额至款清时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被告胡仁炎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保全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郭化、丁丽丽:本院受理原告昂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化、丁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昂婷返还借款160000元及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郭化、丁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昂婷支付律师费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8元,财务保全费2600元,合计6348元,由被告郭化、丁丽丽负担 。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郭化、丁丽丽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琼: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4814.6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814.64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兵兵、徐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2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兵兵、徐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4407.4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407.48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兵兵、徐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强:本院受理原告梁艳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9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夏元生、丁琼:本院受理原告王建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夏元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建海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8年6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建海对被告丁琼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夏元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告
合肥尚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宫宇强、李阿利诉你单位劳务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仲裁庭人员组成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风险告知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9年1月30日上午9点在本委(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行政服务大厅21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11月13日
公告
骆昌梅:本委依法受理的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你方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518号裁决书。本裁决书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1月13日
公告
刘丹:本委依法受理的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你方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513号裁决书。本裁决书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1月13日
公告函
王旭:本会受理的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王旭就物业合同纠纷即(2017)合仲字第0420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1月13日
公告
陆伟:本委受理的你方与安徽信达建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724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1月13日
公告
丁新生:本委受理的你方与安徽信达建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725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1月13日
公告
吴迪:本委受理的你方与安徽信达建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741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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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