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18年11月1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11-14 09:50:48
点击下载: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郑辉:本院受理的原告应允伟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郑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郑辉:本院受理的原告黄维伟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郑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郑辉:本院受理的原告卢昭君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郑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郑辉: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峰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郑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庆刚、豆贤中、六安市平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东达运输有限公司:原告杨业子与被告合肥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张庆刚、豆贤中、六安市平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河南东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杨业子医药费10000元、护理费10260元、误工费11982元、残疾赔偿金583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500元,共计97054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分别支付给原告杨业子74951.40元,支付被告合肥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垫付赔偿款22102.60元;二、被告河南东达运输有限公司、豆贤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杨业子医药费10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被告六安市平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东达运输有限公司、豆贤中共同赔偿原告杨业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3251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杨业子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汇鲜商贸有限公司、徐社宏、樊高静: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德友诉被告合肥汇鲜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徐社宏、樊高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解除原告李德友与被告合肥汇鲜商贸有限公司之间关于合肥市芜湖路1号御景湾2幢一楼面积85.2平方米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解除被告合肥汇鲜商贸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徐社宏、樊高静之间的《合肥汇鲜华联购物广场商铺租赁协议》;被告合肥汇鲜商贸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徐社宏、樊高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位于合肥市芜湖路1号御景湾2幢一楼面积85.2平方米的房屋;被告合肥汇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德友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租赁关系解除之日的房屋租金(房屋租金按年租金80000元的标准予以计算)及房屋占用使用费(房屋占用使用费参照房屋租金年租金80000元标准,自合同解除之日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驳回原告李德友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郑辉: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建光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郑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郑辉:本院受理的原告戴圣珍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郑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庐阳区源祥多建材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深森木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合肥庐阳区源祥多建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深森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77380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经济损失费(以773806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自2018年5月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38元,案件申请费438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727元,由被告合肥庐阳区源祥多建材经营部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研究室62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永海、郑云雨、赵柱: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改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30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军、方国祥、方俊、储武友: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徐张军、方国祥、方俊、储武友信用卡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217、5219、5221、52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开晓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开晓胜、赵胜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赵胜兰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2288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赵胜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异议受理费80元,由被告赵胜兰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二保、许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二保、许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0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强:原告王良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世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昊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世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郭世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安徽昊祯商贸有限公司材料款91000元整,并支付违约金(以91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9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客如云快餐店: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猛与被告合肥瑶海区客如云快餐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合肥瑶海区客如云快餐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支付张猛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张猛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1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少辉: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艳丽、沈跃忠: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光权、陆再萍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5357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为被告提供担保的款项109608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997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4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以上金额包含本金997000元、利息64456.05元你、诉讼费21400元、执行费1322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晋徽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奇兴货运有限公司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5486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被告一、二支付工程款1916518元;二、被告一、二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合计319575.6元(以1916518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75%,自2015年7月4日暂计算至2018年5月28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三、被告三、四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立华、王春芝:本院受理原告方大明诉被告王立华、王春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以3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5%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的借款利息计157500元,且后续利息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王立华、王春芝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退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震、吴琼:本院受理原告邱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6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邱梅返还借款本金147000元及利息(以147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邱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5元,由原告邱梅负担265元,由被告王震负担45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吕中明、胡家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险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234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川云、束道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铜陵仲裁委员会送达公告
沈军: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由仲裁庭作出裁决。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18)铜仲决字第56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本会联系电话:2873181
2018年11月14日
公 告
肥东新创亿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本局受理汪飞诉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编号:肥东举[2018]0068号)。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若你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事由有异议,请自收到本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及举证材料报我局,逾期不答复和举证,我局将采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做出行政决定。
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14日
道歉声明
本人黎业群,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1521196709100113、本人就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可能对社会公众生活健康造成危害事宜,现自愿在公众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表示诚恳的道歉。
特此声明。
声明人:黎业群
2018年11月14日
遗失声明
周良龙遗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工作证,工作证编号:皖瑶法276,另遗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执行公务证编号:340034,现声明作废。
铜陵市枞阳县公安局民警王芳遗失人民警察警官证(警号为:079031),声明作废。
广德祥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遗失重型自卸货车道路运输证(车牌号:皖P2B102;道路运输证证号:341822202422),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