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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11-15 14: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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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络和门窗有限公司、郑升运:原告周启刚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合肥市络和门窗有限公司、郑升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周启刚门窗款60000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2月24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30元由被告合肥市络和门窗有限公司、郑升运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5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毅:原告陆康与被告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21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7月25日至履行完毕期间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债务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运行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汪丽:本院受理原告新疆海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运行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汪丽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新疆海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安徽省运行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汪丽向原告新疆海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地接款人民币60000元;二、判令被告安徽省运行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汪丽向原告新疆海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暂计人民币33780元(自2017年1月9日起,以人民币6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3%为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为人民币33780元,以后顺延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公路工程检测中心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公路工程检测中心支付检测费1962174.8元、逾期付款利息(以1962174.8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至检测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省公路工程检测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胡晓峰:本院受理原告张霞诉被告胡晓峰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计春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计春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计春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920元;2、驳回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用800元,由被告计春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计春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计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计春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746元;2、驳回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用800元,由被告计春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毛鸣春、卫秀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毛鸣春、卫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卫秀荣、毛鸣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88731.84元、逾期保费9669.38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相应理赔款为计算基数,其中对于理赔款64892.18元产生的违约金,以64892.18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4日起计算;对于理赔款23839.66元产生的违约金,以23839.66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2日起计算,均以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25元,由被告卫秀荣、毛鸣春负担2625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2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东流、刘永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吕东流、刘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吕东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10443.05元、逾期保费2707.43元,并支付违约金(截至2018年10月29日为10965.20元,之后以10443.0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吕东流负担3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吕东流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顾永珍:本院受理原告孙磊诉顾永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顾永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算至借款还清止,但不得超过20000元)。2、驳回原告孙磊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49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顾永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伯穗粗粮饭店(经营者徐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科进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伯穗粗粮饭店(经营者徐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伯穗粗粮饭店(经营者徐俊)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00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武文、豆海霞、张旭、丁增斌、王芳、梁苏萍、温登攀: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分别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187、5188、5189、5190、5191、5193、519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
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桂馥、任清川:申请执行人王桂馥与被执行人任清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丁晓艳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依法停止对被执行人任清川名下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资金托管账户内154800元房款的冻结和执行,并将涉案房款返还案外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因执行异议审查期限较短,请于受送达之日起次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国厚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周典章、陆中群:申请执行人国厚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典章、陆中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江求林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执3397号解除租赁占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因执行异议审查期限较短,请于受送达之日起次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翟荣安:本院受理原告贾静与被告翟荣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翟荣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贾静借款本金5218元本金,利息265元(以5218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5日起按月息2%暂计算至2018年6月21日至,后付至款清时止);被告翟荣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贾静律师费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翟荣安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婷、檀铁钟;邵莉、合肥启博商贸有限公司;陈波: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张婷、檀铁钟、邵莉、合肥启博商贸有限公司、陈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政:关于冉立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7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凡:本院受理原告林梅桦诉被告刘凡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汤宜胜:本院受理合肥凯银物资有限公司诉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汤宜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厚传:本院受理原告贾静与被告黄厚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厚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贾静借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2日起按月息2%付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黄厚传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景萱、姜锐、王以勇:申请执行人朱景萱、姜锐与被执行人王以勇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王军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解除对王军与庐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房屋的查封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因执行异议审查期限较短,请于受送达之日起次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施瑜伽:本院受理原告李亚诉被告施瑜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3400元和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53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付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所有费用。现依法向被告施瑜伽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殷宝来:本院受理原告陈小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赵白音那木拉、邰银梅: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木坊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淮晨报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木坊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审理要素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0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辉、丁洁: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与李辉、丁洁(2017)皖0111民初363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俩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你俩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通达路云河湾小区C-27幢304室(房地产权证号: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091917号)房屋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为115.56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伍万伍仟陆佰元整,在送达被执行人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俩公告送达“皖天源[2018]房估字第S0432号《房地产评估报告》及(2017)皖0111执3630号之二执行拍卖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双松、杨彩霞: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与胡双松、杨彩霞(2017)皖0111执3629号、(2018)皖0111执271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因你俩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你俩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88号明发商业广场B4区商376室、商377室(房产证号:房权证合庐字第8130051476号、房权证合庐字第8230032384号)房屋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分别为44.92万元,大写(人民币)肆拾肆万玖仟贰佰元整;43.79万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叁万柒仟玖佰元整,在送达被执行人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俩公告送达“皖天源[2018]房估字第S0352号《房地产评估报告》、“皖天源[2018]房估字第S0352号《房地产评估报告》及(2017)皖0111执3629号之二执行拍卖裁定书及(2018)皖0111执2717号之二执行拍卖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伟: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与蒋伟(2017)皖0111执360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洞庭湖路3045号滨湖假日花园CH7幢304室(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052318号)房屋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分别为500.9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佰万零玖仟元整,在送达被执行人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皖天源[2018]房估字第S0147号《房地产评估报告》及(2017)皖0111执3601号之二执行拍卖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杏花:本院受理原告韩健与被告张启富、鲁强及第三人张杏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韩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健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韩健就(2018)皖0803民初10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根据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国厚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将其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国厚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
国厚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以上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国厚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
 国厚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5日
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韩成林:本院受理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上诉人叶晖、陈海霞、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韩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民终8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124元,由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洪流:本院受理原告周俊诉你和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3600元及利息(其中4400元,自2018年11月2日起算;10700元。自2018年11月3日起算;18500元,自2018年11月4日起算。均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直至全部本息还清时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用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洪流:本院受理原告卢飞诉你和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4000元(暂自2018年7月7日计至2018年11月6日,按照24%年利率的标准直至计算至全部本息还清时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用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祥华、南通铭邦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明再国、朱才秀诉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祥华、南通铭邦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殷大宗诉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祥华、南通铭邦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玉刚、王香诉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汝启:本院受理原告王芬、陈玉蓉、王奕然、陈振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3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王汝启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原告王芬、陈玉蓉、王奕然、陈振宇借款50000元,并自2018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阮寿俊:本院受理原告王芬、陈玉蓉、王奕然、陈振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3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阮寿俊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原告王芬、陈玉蓉、王奕然、陈振宇借款20000元,并自2018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闫兴平:本院已立案执行王龙清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司法鉴定科随机抽取安徽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你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合裕路1545号聚贤小区2幢601室房屋(产权证号:合瑶059079)予以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2048700元。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上述《评估报告书》及本院(2013)长执字第009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闫兴平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合裕路1545号聚贤小区2幢601室房屋。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游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本院将依法在公告期满后第10日上午10时在本院司法鉴定科随机抽取拍卖辅助机构对上述裁定拍卖的房产予以公开拍卖。你如不按时参加,则视为放弃权利不影响抽取拍卖辅助机构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柯慧玲、程军凯:本院已立案执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北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皖0121执2047/2048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2018)皖012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12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同时,依法如实报告当前及一年前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不申报,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并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长丰县人民法院
白云:本院受理原告周倩诉被告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9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崇铱:本院受理原告钱坤诉被告李崇铱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高峰诉被告李崇铱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056号、(2018)皖0111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则安:本院受理原告严顺风、严顺夏、严顺利、严顺娟、严顺爱、严顺玲、严顺仙与被告刘则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卜俊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王德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何学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11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严顺风、严顺夏、严顺利、严顺娟、严顺爱、严顺玲、严顺仙因受害人严秀英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共计148500.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严顺风、严顺夏、严顺利、严顺娟、严顺爱、严顺玲、严顺仙因受害人严秀英死亡所造成的损失5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严顺风、严顺夏、严顺利、严顺娟、严顺爱、严顺玲、严顺仙因受害人严秀英死亡所造成的损失5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严顺风、严顺夏、严顺利、严顺娟、严顺爱、严顺玲、严顺仙因受害人严秀英死亡所造成的损失5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严顺风、严顺夏、严顺利、严顺娟、严顺爱、严顺玲、严顺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25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担2500元,被告刘则安负担630元,七原告共同负担112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合肥新站区时尚坊餐饮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孙学军、孙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950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继雷:本院受理原告高宗寿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10266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新权、杨瑞瑞、刘桂英、范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693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多礼、赵云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2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021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章元、王昌琴:本院受理原告谢虎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021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邦来:本院受理原告陆汝龙与你、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已依法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则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豫广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岳峰、吴奎:本院受理原告吕维杰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4212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豫广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岳峰、吴奎支付原告工程款224321.64元及利息暂计23944.78元(自2016年2月6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准,暂计算至2018年4月25日为23944.78元,以后顺延支付至款清之日);二、被告鑫城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习稳、孙成扣:本院受理原告昂婷诉被告张习稳、孙成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800元(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此处暂从2018年6月5日计算至2018年9月5日,以后顺延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为追讨该借款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3、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张习稳、孙成扣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成扣:本院受理原告昂婷诉被告孙成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5400元(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此处暂从2018年6月2日计算至2018年9月1日,以后顺延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皖AU0U57的路虎牌质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追讨该借款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4、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孙成扣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牛亮:本院受理原告仇娜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牛亮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10日内向原告仇娜娜返还借款806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80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6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5元,财产保全费826元,合计2641元,由被告牛亮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牛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马明:本院受理原告孙锦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朱仁玉的申请于2018年10月16日裁定受理马鞍山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1月6日指定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为马鞍山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马鞍山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2月12日前,向马鞍山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泰和天成2栋203室;邮政编码:243000元;联系电话:13865905092(万)、13349188686(席))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行使权利。马鞍山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马鞍山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2月27日15时在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潘发云诉你单位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2018肥劳人仲案字第617号)。因其他送达方式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1月28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派河大道与仪武路交口县就业和社会保障大楼3楼301室,电话:0551-68828956)。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本庭闭庭后5日起1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