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军、胡红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晓龙、王卫红: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林与被告张晓龙、王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晓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林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为21000元,逾期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7%的标准,自2016年8月24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被告张晓龙未能按照本判决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郑林可对被告张晓龙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555号厂区6幢601室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瑶字第072522号)申请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郑林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祥、张小慧、高立: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祥、张小慧、高立、安徽沧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高祥、张小慧偿还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垫款272987元,支付违约金(以272987元为基数自2011年6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款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高立、安徽沧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高祥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50元,由被告高祥、张小慧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高祥、张小慧、高立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鹏、齐慧勤、张钧友: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鹏、齐慧勤、张钧友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鹏、齐慧勤偿还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垫款1086313.32元,支付违约金631563.69元(以1086313.32元为基数自垫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三分段计算至2018年6月25日,详见附表),之后的违约金以1086313.3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自2018年6月26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张钧友对被告王鹏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910元,由被告王鹏、齐慧勤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鹏、齐慧勤、张钧友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健、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尚勤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育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紫蓝达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范育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范育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58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韦舒合:本院受理原告丁铮诉被告韦舒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韦舒合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0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宇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联亚制衣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40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来肥西县法院诉调对接中心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何健:本院受理原告张伟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程艳明、刘霞: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金梅、徐安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高葛、夏同斌: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晓飞、姚静: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建: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廖圣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大春: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岚、卜娟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保林、谢晓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千里: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文生:本院受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徐文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鄢文结: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鄢文结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楚平、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徐文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58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英山分公司、李学智、李学四、丁琼林:关于程三友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程三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华:本院受理原告李响诉被告张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16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张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响欠款7179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7179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2月1日起顺延计算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响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督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华:本院受理原告章翔诉被告张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16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张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章翔欠款3139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139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2月1日起顺延计算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章翔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志强:本院受理原告吴钢峰诉被告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19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王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钢峰借款本金71万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7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1.4%标准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违约金以借款本金7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0.6%标准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最高不得超过142000元);二、被告王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钢峰律师费21000元;三、原告吴钢峰对被告王志强名下位于肥东经济开发区东方花园水云涧S3幢401室(权证字号:肥东字第10037428号)房产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吴钢峰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大涛、宋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牌楼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华:本院受理原告管恒武诉被告张华、熊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30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张华、熊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管恒武借款本金27万元;二、被告熊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管恒武借款本金18万元;三、驳回原告管恒武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燕敦林:本院受理原告方明乐诉被告燕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02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伟:原告汪林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月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世荣:本院受理原告杜雷与被告安徽省月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世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裁定如下:驳回杜雷的起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918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邱振宇:本院受理原告吴道兵诉被告邱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卫平、安徽省机械施工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荣胜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卫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荣胜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5145元,并自2018年4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省荣胜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卫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正改: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83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彩群、胡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彩群、胡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芮家洪: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芮家洪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纪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纪胜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维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孔维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关振彬、刘艳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关振彬、刘艳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文祥、阮书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文祥、阮书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志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葛志勇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葛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项134330.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代偿款12946.13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5日起;以代偿款15364.08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4日起;以代偿款50164.99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3日起;以代偿款22067.23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3日起;以代偿款16914.01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5日起;以代偿款16874.51元为基数,自2017后9月22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代偿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 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68元,由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葛志勇负担41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允贺、周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允贺、周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允贺、周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项48409.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代偿款5548.24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4日起;以代偿款21257.77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2日起;以代偿款7314.6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5日起;以代偿款7147.49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4日起;以代偿款7141.87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5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代偿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 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58元,由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郭允贺、周侠共同负担20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勇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项100220.9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代偿款24471.32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3日起;以代偿款19174.53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5日起;以代偿款18871.99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5日起;以代偿款18866.4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0日起;以代偿款18836.45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5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代偿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 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024元,由被告蒋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明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明刚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夏明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项24137.3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代偿款12593.32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0日;以代偿款11544.04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5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代偿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 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36元,由被告夏明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扬芝: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扬芝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正润: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李勇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陆惠珍、杨凤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信达建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惠珍、杨凤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典:本院审理原告淮南华中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民初165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柏运来:本院受理的梁齐超诉你及李德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柏运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梁齐超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6年5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德付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李德付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柏运来追偿;四、驳回原告梁齐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25元,由被告柏运来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郝中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郝中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郝中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17029.8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理赔款17029.84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郝中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费3348.52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2元,保全费3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52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郝中才负担18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孙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2854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理赔款28542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孙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费2715.92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2元,保全费6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42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郝中才负担27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以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家蔬果便利店诉被告张以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8)皖0191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以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家蔬果便利店的款项67861.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67861.2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家蔬果便利店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良元:本委受理的你与合肥华南商城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533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5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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