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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11-19 09: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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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众、周保珍:本院受理原告周芝翠诉你们以及周芝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保众、周保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周芝翠借款本金300000元并自2016年3月15日起以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周芝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王保众、周保珍进行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道周、杨林:本院受理原告彭伦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2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道周、杨林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彭伦萍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5年1月9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王道周、杨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彭伦萍公告费8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的申请人汤元兵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汤元兵称,申请人汤元兵与下落不明人汤露露系父女关系。下落不明人于2011年2月25日晚11时从安徽省合肥市电视台家家购物公司(香樟大道与合欢路交叉口)下班途中失踪。申请人于2011年2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今已下落不明满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汤露露为死亡。下落不明人汤露露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汤露露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汤露露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汤露露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贺建华:本院受理原告阮宁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551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二随诉被告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80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莹:本院受理原告纪跃光诉谢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谢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纪跃光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27日起,以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336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谢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金波、王萍、包雪瑜、吴震海、彭玲、郑军、宋继孝、金川、武克保、陈永红、陈峰: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552、4557、4566、3672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玲:原告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浩天租赁合肥分公司)与被告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借款本金180400元和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总计以180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对被告李玲名下车牌号为皖AV3Z99的2014款昂科威28T豪华型汽车(车辆识别代码 LSGXE83L1FD105091)的拍卖、变卖、折价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全胜:本院受理原告周多文与被告张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全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多文借款本金24800元及利息(以24800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2日起按月息1%付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全胜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佳雯、戴锋雨:本院受理原告陈传云与被告余佳雯、戴锋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余佳雯、戴锋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陈传云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7月11日起按月利率2%付至款清时止),律师费25000元,保全担保费2882元;若被告余佳雯、戴锋雨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 原告陈传云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被告余佳雯、戴锋雨抵押的长丰县双墩镇蒙城北路东侧北城世纪城A3区泽徽苑13幢1101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1590014117)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余佳雯、戴锋雨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魏国亮:本院受理原告贾静与被告魏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魏国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贾静借款本金11910元,利息181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6月28日,之后按月利率2%付至款清时止);被告魏国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贾静律师费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魏国亮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四洋:本院受理原告张盼盼与被告许四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许四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盼盼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1624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7月11日,之后利息以8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7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张盼盼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盼盼负担313元,由被告许四洋负担218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许四洋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甦:本院受理原告张丽娟与被告孙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驳回原告张丽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6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64元,由原告张丽娟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顺祥:本院受理原告吕剑和王劲松诉被告郑顺祥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729、3733号民事判决书,(2018)皖0103民初3729号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郑顺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吕剑借款本金4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3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吕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吕剑负担147元,由被告郑顺祥负担90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郑顺祥负担。
(2018)皖0103民初3733号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郑顺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劲松借款本金4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3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王劲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王劲松负担147元,由被告郑顺祥负担90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郑顺祥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安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及合肥丰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王建晨追偿权纠纷一案【(2018)皖01民初165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合肥丰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代偿款人民币12824383.02元、违约金2564876.60元、代偿资金占用费12943477.29元(计算方式附后,代偿资金占用费暂算至2018年9月18日,之后以22120608.3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9月19日计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共计28332736.91元;2、判令被告合肥安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建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定于2019年3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刊登在安徽法制报公告栏被告为张世荣的公告中,其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持此更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卫:本院受理原告甘秋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8民终1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上诉人甘秋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胡惠良、陈付良:本院受理原告汪奇与被告汪刚、胡惠良、陈付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11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汪奇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共计130393.07元,扣除已支付的15324.67元,实际支付11506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其中向原告汪奇支付99873.07元,向被告汪刚支付15195.33元;二、驳回原告汪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696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汪刚负担200元,原告汪奇负担196元;鉴定费1800元,由被告汪刚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皖韵农业有限公司、潘孝静、潘书文、何月年、安庆市安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武、曹文、安庆金燕贸易有限公司、唐习义、吕小燕: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庆市皖韵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86300元;二、被告安庆市皖韵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31日至2018年3月31日,按年利率8.7%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05%计算);三、被告安庆市皖韵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元;四、被告潘孝静、潘书文、何月年、安庆市安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武、安庆金燕贸易有限公司、唐习义对被告安庆市皖韵农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潘孝静、潘书文、何月年、安庆市安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武、安庆金燕贸易有限公司、唐习义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皖韵农业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曹文、吕小燕对被告安庆市皖韵农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曹文、吕小燕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皖韵农业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3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930元,由被告安庆市皖韵农业有限公司、潘孝静、潘书文、何月年、安庆市安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武、安庆金燕贸易有限公司、唐习义共同负担,被告曹文、吕小燕对其中13800元予以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陈雪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雪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雪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14日至2018年5月14日,按年利率5.22%计算;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保全费4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45元,由被告陈雪红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涡阳县邵博涵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父亲:邵俊磊;母亲:张玲。出生日期:2017年2月23日。编号:Q340455421,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