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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11-20 09: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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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琳:本院受理原告王求银诉被告孔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申泉:本院受理原告藏世文诉被告高申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柏翠红、蔡发科:本院受理原告孙毅诉被告柏翠红、蔡发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彬云: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洪诗民:本院受理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庆市泽龙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洪礼协、洪翠云、洪永涛、洪诗民、洪阿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直接送达方式未能送达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宝宏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持有的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150万元股权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价为:145400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如你们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回复本院,逾期不回复,则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股权。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陆秋萍:本院受理安庆大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庆市阳光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安庆国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曹晓东、陆秋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直接送达方式未能送达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宝宏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持有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700万元股权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价为:6785357.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如你们对评在报告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回复本院,逾期不回复,则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股权。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汪俊莉:本院受理安庆大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华峰金属加工制造有限公司、安庆市华盛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盛鸿、汪俊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直接送达方式未能送达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宝宏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持有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600万元股权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价为:581602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如你们对评在报告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回复本院,逾期不回复,则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股权。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汤兆武、时宗美、汤伟:本院已受理原告吴燕起诉你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316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两被告将位于安庆市宜秀区中兴大街7号晶海花园2栋B栋1单元301室转让与第三人的行为(即2015年9月23日汤兆武、时宗美与汤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依法判令两被告与第三人将上述房屋使用权属恢复至两被告名下;3、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担保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陈文宇、李杰:原告周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燕、王义勇: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明华:原告管成豪与被告张明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明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管成豪各项损失130479.20元;二、驳回原告管成豪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2元,减半收取为2691元,由原告管成豪负担1434元,被告张明华负担125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明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桂菲菲、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绍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霍山县绍峰商贸有限公司、邹漾洲、邵现胜、程善群、桂少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支付利息5500140.05元(暂计至2018年6月12日,详见利息支付清单,并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为2%每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承担律师费7.54万元;3、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九就上述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于洁:原告陈冬梅与被告于洁、赵晓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56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于洁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陈冬梅60000元及其违约金(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陈冬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被告于洁负担。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于雷:本院原告武汉一起好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于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5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海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海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南支行诉被告陈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少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集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29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超:本院受理原告赵恒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重庆江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集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叶飞、陈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华丽、季红、倪忠年:本院受理原告何祥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486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冯威威:原告褚兵诉被告冯威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冯威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褚兵借款40000元以及利息6400元(2017年3月3日之后的利息计算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冯威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褚兵律师费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荣: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5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胜:本院受理原告王敬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5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学梅:原告沈华山与被告方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方学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沈华山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陆荣诉被告安徽凯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880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灵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汪华: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如梅诉被告安徽灵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皖0111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书,由于原告赵如梅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两淮地质基础工程公司安庆分公司(注册号:340800000028605)因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全部丢失,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各债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之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联系人:孙晓春
联系电话:13956879001
 安徽两淮地质基础工程公司安庆分公司
 2018年11月20日
安徽煤田地质局水文勘探物资供销部(注册号:341300000001788)因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全部丢失,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各债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之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联系人:孙晓春
联系电话:13956879001
 安徽煤田地质局水文勘探物资供销部
 2018年11月20日
安徽煤田地质局水文勘探队机厂(注册号:341300000001770)因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全部丢失,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各债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之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联系人:孙晓春
联系电话:13956879001
 安徽煤田地质局水文勘探队机厂
 2018年11月20日
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勘探队综合经营部(注册号:3422001501033)因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全部丢失,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各债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之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联系人:孙晓春
联系电话:13956879001
 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勘探队综合经营部
 2018年11月20日
安徽煤田地质局水文勘探队华源食品厂(注册号:3422001500405)因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全部丢失,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各债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之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联系人:孙晓春
联系电话:13956879001
 安徽煤田地质局水文勘探队华源食品厂
 2018年11月20日
杨明宏、彭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杨明宏、彭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26914.53元、利息15173.7元(暂计至2018年6月3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逾期借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2、被告承担律师费4000元;3、被告以其提供抵押的位于合肥市马鞍山路130号万达广场3幢908室89.45平方米房产(合包150055844号)对上述1、2项全部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建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青诉被告合肥建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建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仁智、杜珍珍诉被告合肥建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根、陈连绒: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根、陈连绒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建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俞海波、俞淋艳、邹锋诉被告合肥建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北京中通环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福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通环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803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汪华、王光平、汪斌、王家琼: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飞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王开平、陈章琴、王瑞、汪华、王光平、汪斌、王家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安徽飞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3326551元(该利息计算至2018年4月4日,之后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安徽飞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7400元;三、被告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王开平、陈章琴、王瑞、汪华、王光平、汪斌、王家琼对被告安徽飞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王开平、陈章琴、王瑞、汪华、王光平、汪斌、王家琼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飞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77490元,由被告安徽飞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王开平、陈章琴、王瑞、汪华、王光平、汪斌、王家琼连带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8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来宏:本院受理原告陈伟章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43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爱德:本院受理原告徐晓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9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12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俊:本院已立案执行管理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委托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张俊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站西路惠康小区4幢401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东006322号)予以价格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124.94万元。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本院作出的(2013)长执字第01089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俊名下的上述房产)、《选定拍卖辅助机构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本院将依法在公告期限(60日)及10日异议期届满后延后第一个星期一(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司法鉴定科(地址:长丰县水湖镇吴山南路县法院)随机抽取拍卖辅助机构对被执行人张俊名下的上述房产予以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如不按时参加,则视为放弃权利,不影响抽取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我院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张(票据号:0002470685)丢失,现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长丰县人民法院
王杰、沐永林、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定远县张桥天安服务运输有限公司、卢丛远、王敏、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德万达物流有限公司、胡建中、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传刚、邵银曼、利辛县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姚能兵、张莹莹、施迎东: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你们(单位)金融借款合同、信用卡等执行纠纷七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536号等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玫婷、顾从容、刘爱兵、周凤、汤权、张晖、张育伦、曹长芬、李枫林、江家成、邵国军、李强、郭玉婷、孙凤英、张明刚、张友彬、王宝东、张波、方军军、盛先国:关于王晓婷与你们民间借贷等执行纠纷二十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5350号等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佳佳、李光斌、丁学文、段传凯: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凌迅:本院受理原告沈庆与被告凌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914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凌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庆借款本金9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7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08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88元由被告凌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义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廷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义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508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程义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廷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566.2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9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合肥廷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程义增提供的皖AC2508号车辆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合肥廷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882元,由原告合肥廷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32元,被告程义增负担8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程义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赵卓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汪斌、赵卓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236.2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23日,之后按照月利率2%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汪斌、赵卓华对被告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4177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汪斌、赵卓华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赵卓华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2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曹昌仁: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焦常军、王金良、曹昌仁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焦常军、曹昌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合肥华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退还892万元,并支付经济损失(自2018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华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440元,由被告焦常军、曹昌仁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曹昌仁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言成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科思莫斯眼镜连锁有限公司、安徽佳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安庆市佳璇贸易有限公司潘洁、童立军:本院受理安徽圣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安徽荣华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安徽省金鳄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檀小亮及你们追偿权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荣华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圣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8804296.6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合并以8804296.6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安庆市言成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科思莫斯眼镜连锁有限公司、安徽省金鳄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安徽佳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安庆市佳璇贸易有限公司、童立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安徽省安庆市言成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科思莫斯眼镜连锁有限公司、安徽省金鳄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安徽佳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安庆市佳璇贸易有限公司、童立军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荣华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安徽圣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朱正翔:本院受理原告石佩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7500元,利息3115.83元(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8年7月27日,顺延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共计20615.83元(详见利息计算清单);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尹弼恒:原告贾平与被告尹弼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8)皖0191民初467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尹弼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贾平货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贾平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你方与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161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1月20日
注销公告
广德顺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PH52R3T)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王彬;联系电话:13965416821。
 广德顺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0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力升矿产经营有限公司(注册号:91341822688128212E)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曾挺;联系电话:13515635959。
 广德力升矿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