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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11-21 09: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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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雨杰、孟繁静:本院受理原告张超越诉被告杨雨杰、孟繁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发广: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撮镇支行诉被告陈发广、周能军、罗海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2民初4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发广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安徽肥东胡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撮镇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2018年6月25日前利息1149.82元,本息合计201149.82元;自2018年6月26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24375‰支付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按年调整),本清息止;二、被告周能军、罗海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发广追偿。案件受理费4318元,由被告陈发广负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撮镇支行诉被告刘国、魏兆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2民初4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安徽肥东胡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撮镇支行借款本金130000元、2018年6月25日前利息1083.34元,本息合计131083.34元;自2018年6月26日起以1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24375‰支付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按年调整),本清息止;二、被告魏兆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国追偿。案件受理费2922元,由被告刘国负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胡家宇、陆玉荣、张品质:本院受理原告王玉林诉被告胡家宇、陆玉荣、张品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00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钟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钟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钟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20916.6元、逾期保费2420.6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20916.6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3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晶: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黄晶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黄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22836.4元、逾期保费1627.7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22836.4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1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金林、戚晓萍: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马金林、戚晓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马金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35754.12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35754.12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3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扬杰、罗晓林: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夏扬杰、罗晓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夏扬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8315.49元、逾期保费2628.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3177.24元和5138.25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分别自2015年3月30日和2015年4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蒯淼、王小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蒯淼、王小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96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蒯淼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25919.32元、逾期保费341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25919.32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分别自2015年3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敏、吴锦: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蒋敏、吴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96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蒋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27849.16元、逾期保费4375.1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27849.16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分别自2017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贾必顺:原告贾礼成诉被告贾必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贾必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贾礼成借款本金455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贾礼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赖贤炯、雷达业:原告薛静诉被告赖贤炯、雷达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赖贤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薛静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1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数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雷达业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赖贤炯应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稻林:原告苏明与被告李稻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稻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苏明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45.83元及罚息(自2016年10月8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罚息至款清之日止,应扣除已支付的97.43元罚息);二、驳回原告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董得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姜世长诉被告安徽董得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68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海燕: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宜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燕、陈军、合肥市包河区半岛网咖会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129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更正
2018年8月2日安徽法制报“法院公告”一栏中,依据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为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特此更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斌:本院受理原告方义召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罗斌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原告方义召劳动报酬款8000元,同时支付原告方义召垫付的公告费800元;二、驳回原告方义召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金鑫: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王者归来娱乐会所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 0122民初34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金鑫于本判决生效10内返还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王者归来娱乐会所进场费30000元及违约损失(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同时支付原告垫付的公告费800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王者归来娱乐会所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维:本院受理原告孙前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 0122民初34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李维于本判决生效10内返还原告孙前进借款160000元,并自2018年6月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孙前进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良勇、黄典翠:本院受理原告徐景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 0122民初38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王良勇、黄典翠于本判决生效10内返还原告徐景翠借款300000元,并自2016年6月7日起按年利率2%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徐景翠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白义燕:本院受理原告沙宗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 0122民初47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准予原告沙宗虎与被告白义燕离婚;二、婚生女孙云娜由原告沙宗虎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施益朝:本院受理原告邓志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 0122民初43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施益朝于本判决生效10内返还原告邓志芬借款10000元,并自2016年9月10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邓志芬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钱浩(曾用名钱传华):本院受理原告葛长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 0122民初39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钱浩于本判决生效10内给付原告葛长晟货款100531元,同时支付原告葛长晟垫付的公告费8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开晓胜:本院受理的原告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开晓胜、赵胜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赵胜兰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皖0191民初22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要求将本案移送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清算公告
安徽省皖安警用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000711776921U,经股东会决议,自2018年11月12日起解散,并成立清算组清算。请债权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提交相关材料到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282号。
联系人:王义罗,联系电话:15375395591
遗失声明
蒋学云不慎将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丢失,票号:皖财专字(2007)0702435591,预交人:蒋学云,金额¥4360,特此声明作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学艳:本院受理原告程显宏、潘艳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程显宏、潘艳与被告夏琦、韩学艳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二、被告夏琦、韩学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程显宏、潘艳购房款650000元;三、被告夏琦、韩学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程显宏、潘艳违约金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被告夏琦、韩学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姜黎、杜玉霞:本院受理原告曹越、傅松竹诉被告李强、姜黎、杜玉霞、沙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包民一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由于原告在上诉期限内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玉华、王丽娟:本院受理原告刘丽林诉被告方玉华、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丽林起诉要求被告方玉华、王丽娟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以3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4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4月30日的利息为228000元),之后利息顺延计算至本清息止,并由被告方玉华、王丽娟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开封市青天化工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856542,票面金额人民币伍万元,出票日期2018年4月27日,票据到期日2018年10月27日,出票人合肥精艺印刷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惠益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开封市青天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90005120856542,票面金额人民币伍万元,出票日期2018年4月27日,票据到期日2018年10月27日,出票人合肥精艺印刷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惠益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开封市青天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昌志、崔崇平、陈文娅、陈灿: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阜南县蓝山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国厚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金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南县蓝山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民初135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茆志强:本院受理原告茆家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茆志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茆家勤借款50000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茆志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茆家勤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胡伟:本院受理原告刘海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胡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海东借款390000元并自2018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胡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海东公告费8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茆飞:本院受理原告马爱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茆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爱斌货款120000元并自2018年7月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付清时止;二、被告茆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爱斌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薛良友:本院受理原告张向阳诉你以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薛良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向阳货款144613元、补偿款1600.42元并自2016年1月5日起按69.74元/天标准支付补偿款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薛良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向阳公告费8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吴元增、许庆:上诉人徐新丰与被上诉人吴元增、原审被告许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民终3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2民初6822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吴元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徐新丰支付债权转让款314088元(并从2017年7月26日起,以31408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上诉人徐新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德武:本院受理原告章应付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2民初30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章应付石子款35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邓计宝、王德玲:本院受理原告赵仁辉与被告吴家松、王德玲、吴家丰、邓计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仁辉请求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吴家松、王德玲、吴家丰、邓计宝共同偿还原告赵仁辉借款人民币36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吴家松、王德玲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昌兵:本院受理原告孙道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李昌兵于2011年2月15日借我人民币叁万元整,月息2分(有借条为证)。被告自借款之日至今已在七年零四个月,多次催要一直分文未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昌兵归还我全部本金和利息。(约息伍万另肆佰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鲍余旭:本院受理原告汤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57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滁州市大舞台演艺有限公司、陈兴锋、王尔梅、滁州市宏源喷涂有限公司、王新志:本会受理申请人滁州金拓汇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的追偿权纠纷一案(立案号为滁仲裁字(2017)第36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滁仲裁字[2017]第36号仲裁裁决书》。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本案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