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涛:本院受理原告刘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08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季强、孙琳: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季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36994.03元、逾期保费3375.97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36994.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6月29日起计算至理赔款付清时止);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季强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金刚、张树蕙: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何金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30569.65元、逾期保费4924.78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30569.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至理赔款付清时止);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何金刚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温华勇、许红: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温华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28532.8元、逾期保费2070.94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2853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3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理赔款付清时止);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温华勇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庆丰、朱家菊: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庆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64760.94元、逾期保费4965.96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64760.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9月5日起计算至理赔款付清时止);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李庆丰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平、封宏: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50324.71元、逾期保费4606.1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50324.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理赔款付清时止);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周平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玉敏:本院受理原告韩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5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俊:本院受理原告周维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7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小玲:本院受理原告董海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8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子权:本院受理原告刘超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六安市华宇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鲁友淦、鲁莽:本院受理原告栾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43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明华:原告王世伟与被告杜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杜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世伟货款4000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世伟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万军胜:原告陈太伟与被告万军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10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万军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陈太伟货款3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太伟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永萍:本院受理的原告田敏诉被告张永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756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旭: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王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89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代偿款61166.2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1166.24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伟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及孙治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基民、俞祥爱: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紫君:本院受理原告赵鑫与被告胡此紫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199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赵鑫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9280元(80000元×4.35%×4/12×8=9280元,利息暂计算8个月,实际数额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索要借款产生的交通费用2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北部新城稼先大道)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黄继根:本院受理原告何章志诉被告黄继根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花本山:本院已受理原告程志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花本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程志有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花本山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英江:本院已受理原告程志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梁英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程志有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2%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程志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0元,公告费880元,由被告梁英江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文:本院已受理原告朱秀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邵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朱秀娟借款本金84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8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朱秀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0元,公告费880元,均由被告邵文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兵、彭圣华:本院受理原告陈文建与被告王兵、彭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陈文建345800元,并自2017年3月16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王兵已给付的10000元从逾期利息中予以扣减);二、驳回原告陈文建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雪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车马盈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雪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安徽车马盈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雪芹于2017年5月9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被告张雪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车马盈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皖A42603福特金牛座牌汽车;被告张雪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车马盈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3282元;被告张雪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车马盈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29314元;驳回原告安徽车马盈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3240元,由原告安徽车马盈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48元,被告张雪芹负担259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雪芹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殷源:本院受理原告南昌融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殷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殷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昌融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借款本金11626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2924元(逾期利息自2018年1月27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6月19日,之后按年利率24%付至款清之日止);若被告殷源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南昌融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被告殷源抵押的皖AAY477福特牌汽车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殷源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彪:本院受理原告南昌融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昌融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借款本金3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5320元(逾期利息自2017年12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6月19日,之后按年利率24%付至款清之日止);若被告郑彪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南昌融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被告郑彪抵押的皖AZ665B江铃牌汽车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郑彪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育军、王其光、张曙:本院受理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分别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145、5147、51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圣奇:原告田德林诉被告郑圣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田德林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松: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宋庆珍与被执行人钱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庆珍申请执行本院(2012)庐民一初字第0084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钱松位于合肥市杨庙路北下塘路西望城店拆迁恢复楼7幢1-8室商业服务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合庐130025546号)的房产进行拍卖。因上述房屋在两次拍卖中均流拍,本院依法作出裁定以上述房屋第二次拍卖保留价432225元进行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恢503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长彬:本院受理原告伍杨波与被告徐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徐长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伍杨波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7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00元,由被告徐长彬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刚强:本院受理原告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汪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汪刚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借款本金141900元和利息、违约金21087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5月8日,之后利息、违约金总计以141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对被告汪刚强名下车牌号为皖AV6205车辆的拍卖、变卖、折价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444元,由被告汪刚强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立如、贾成忠:原告徐其法与被告程立如、贾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程立如、贾成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其法借款本金509166.6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09166.67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日);二、被告程立如、贾成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其法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徐其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38元,由原告徐其法负担18元,由被告程立如、贾成忠负担952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3375元,担保费2880元,由被告程立如、贾成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文开、李军胜、云南亿通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安徽鸿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俨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晓云与被告安徽鸿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俨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文开、李军胜、云南亿通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文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云借款本金269720.79元并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1月2日起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晓云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1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112元,由原告王晓云负担2966元,被告孙文开负担6146元。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健与被告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健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5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5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健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张健负担160元,由被告王华负担169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华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冬:本院受理原告张健诉被告刘冬、阚家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07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刘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健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1971.78元(利息以借条约定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约定还款之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之后以本金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健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督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冬:本院受理原告孙杰诉被告刘冬、阚家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07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刘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杰借款本金119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83500元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12月31日起计算利息至款清时止;其中借款本金35500元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3月20日起计算利息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孙杰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督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纯宏、钟先芬:本院受理原告姚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彭纯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峰借款本金125000元及利息(利息均按月利率2%计算:①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款清息止;②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日起计算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姚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3660元,由被告彭纯宏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书振、傅小虎:本院受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赵书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3709.97元;二、傅小虎对赵书振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黄丰: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丰、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黄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84604元;二、驳回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丰: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丰、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黄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447459.08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每期实际垫付款为基数,自垫付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段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2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宁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合肥天智旅游科技有限公司、赵宁:本院受理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宁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已支付部分从中扣除);二、被告合肥宁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支行律师费损失8万元;三、被告合肥天智旅游科技有限公司、赵宁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合肥天智旅游科技有限公司、赵宁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宁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胜安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赵健海、万赵玲、彭永慧:本院受理合肥国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赵文慧、王沛、赵健丰、王丽娟、朱磊、张文周、张成霞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国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8日起按月利率1.86%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赵健丰、赵健海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合肥国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彭永慧、张文周、张成霞、朱磊分别抵押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荷花路东段山湖新村恢复楼20幢111室、11幢207室;科学大道8号兴园小区北区5-308室;高新区科学大道8号兴园南区43幢503室房产(合产字第092097号、合产字第057751号、合产字第110105146号、合产字第8110149980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赵建丰、赵健海、彭永慧、张文周、张成霞、朱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合肥国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严俊:本院审理的原告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经远通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中能新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李乃华、李可、郑忠勋、严俊、黄首荣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民初14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一、安徽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经远通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中能新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李乃华、李可、郑忠勋、严俊、黄首荣分别向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清偿应分担的保证份额2836482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22日起以283648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清息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437元,由安徽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经远通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中能新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李乃华、李可、郑忠勋、严俊、黄首荣各负担2130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安徽省投资集团腔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的安徽康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案号:2018合仲字第033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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