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梅桂:原告朱纪懂诉被告赵梅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梅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朱纪懂借款925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所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6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青士:原告朱纪懂诉被告刘青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青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朱纪懂借款22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所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年7月2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春妹:原告西传庭诉被告叶春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叶春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西传庭借款本息合计11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华川、许彩霞:原告朱纪懂诉被告潘华川、许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潘华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朱纪懂借款150000元及违约金(其中:借款100000元的违约金,应以所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年7月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借款50000元的违约金,应以所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年9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鲁传华:本院受理原告杨夫礼诉你鲁东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鲁传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夫礼借款本金688700元,并自2018年6月11日起,以6887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夫礼对被告鲁东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00元,由被告鲁传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宝军、胡红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洪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长红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邦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长红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雷雷:本院受理原告熊爱成诉被告李雷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天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大名服饰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阿松服装店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大名服饰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大名服饰店:本院受理原告王全松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大名服饰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天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永领: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博徽五金经营部诉被告张永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天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辉:本院受理原告吴文彬诉被告许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天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深圳永清爱能森新能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纵横高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永清爱能森新能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天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红、方磊:本院受理了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北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8)皖0121民初3361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翟洪涛:本院受理了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北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1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郭其平:本院受理了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北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1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王章林、徐凤金:本院受理原告刘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小刚、干冉:本院受理原告聂军华诉被告李小刚、干冉、许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李小刚向原告聂军华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支付违约金和逾期利息94000元(利息计算方式:以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9月28日暂计算至2018年9月28日,之后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款清息止;被告李小刚已支付的50000元利息已经扣除);2、被告李小刚赔偿原告聂军华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损失;3、被告干冉、许金玉对被告李小刚欠付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国社:原告黄书文诉被告彭国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盛习来:本院受理张新贵申请执行盛习来民间借贷纠纷(2016)皖0111执3533号一案,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5173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71143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盛习来名下位于合肥市耕耘路北莲花路西红连园12幢202室房产(产权证号:合产字第110060569号)进行评估,现已作出皖中信估字(2018)AS-229号评估报告(评估价120.57万元)。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16)皖0111执35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合肥市耕耘路北莲花路西红连园12幢202室房产(产权证号:合产字第110060569号)。现盛习来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及拍卖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房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发志、戴燕:本院受理谈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1503民初5099号一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繁昌县荻港永年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应宝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繁昌县荻港永年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汪应宝支付货款283317.3元、利息(以283317.3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7日起按年利率9.5%的标准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汪应宝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文友、胡波:本院受理原告罗中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文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中俊借款本金506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506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杨文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中俊律师费15000元;三、驳回原告罗中俊对被告胡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60元,由被告杨文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项南:本院受理原告殷安杰诉被告项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得虎:本院受理原告殷安杰诉被告金得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家保:本院受理原告周琼诉被告刘家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峰:本院受理原告洪秀侠诉被告胡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志军、李春飞:本院受理原告任志东诉被告陈志军、李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熊磊:本院受理原告肖伟诉被告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圣兵:本院受理原告俞昊诉被告韩圣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勇、孔冬菊:本院受理原告童安乐诉被告杨勇、孔冬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荣:本院受理原告王储炎诉被告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曾细山:本院受理原告陶文节诉被告曾细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向茂盛:本院受理原告郭莎莎诉被告向茂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小莉:本院受理原告王思雨诉被告曹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9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庆小松、吕永利、明光市三绿蔬菜种植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成萍诉被告时永祥、邢志琴、庆小松、吕永利、明光市三绿蔬菜种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安徽金日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止2018年10月31日,该债权总额(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余额)为11,509.39万元。债务人位于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冯井镇,该债务人当前经营困难。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 ,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
公告有效期:20天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20天,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郑虎、耿奎
联系电话:0551-65803057、0551-65803059
电子邮件:zhenghu@cinda.com.cn、gengkui@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599号中国信达后援基地2号楼16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5803011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11月23日
徽商银行合肥分行清算中心:申请人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持有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通知你行对号码为3190005120857483,票面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出票日期2018年7月11日,票据到期日2019年1月11日,付款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清算中心,出票人合肥时尚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奇瑞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该银行汇票立即停止支付,待本院做出裁定或判决后再做处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因不慎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050005327202485,票面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出票日期2018年1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7月29日。出票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最后票据持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博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追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你单位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通知书、廉政监督卡。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项目价款269580元;2,被告按照年利率36%支付原告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滞纳金暂计72786.6元;3、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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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细清、谭菊玲、深圳市承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750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民事裁定书(保全)及保全回执、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周细清、谭菊玲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41654.14元及利息738808.33元(利息自2014年1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9月20日,此后以2341654.14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225‰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2、被告深圳市承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的7辆安凯客车(车牌号:粤BU9897、粤BV6357、粤BV5627、粤BV6261、粤BV6507、粤BV 9145、粤BV 8642,车架号,车架号LA86EOMC1DA100105、LA86EOMC5DA100107、LA86EXMC5DA100104、LA86EOMC5DA100110、LA86EOMC3DA100106、LA81K1PC1DA101940、LA81K1PC3DA101941)为其上述全部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该抵押押财产,并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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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磊、刘寅生、李磊、任勇、李朝兵: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通知书、廉政监督卡。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林磊支付原告代偿款408726.83元;被告李磊、任勇支付原告代偿款101028.34元;2,被告林磊支付违约金248220.91元;被告李磊、任勇支付原告违约金44207.55元,上述违约金由原告代偿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7月28日(见违约金计算明细),此后的违约金按照此标准支付至致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3、被告林磊;李磊、任勇支付原告各自案件律师费3000元,4,被告刘寅生、被告李朝兵对上述各自案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刘寅生、被告李朝兵负担各自案件诉讼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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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萍:本院受理原告贾静与被告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贾静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6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50元由被告施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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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凯:本院受理原告贾静与被告余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余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贾静借款本金155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0月2日起按照月息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余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贾静1300元;三、驳回原告贾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18元,由原告贾静负担28元,被告余凯负担39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余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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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双:本院受理原告贾静与被告杜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杜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贾静借款本金10327.9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3月28日起按照月息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杜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贾静律师代理费800元;三、驳回原告贾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98元,由原告贾静负担198元,被告杜双负担2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杜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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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叶柏:本院受理原告贾静与被告李叶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叶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贾静借款本金4839.3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4月1日起按照月息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叶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贾静律师代理费500元;三、驳回原告贾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28元,由原告贾静负担328元,被告李叶柏负担1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叶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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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鸿飞:本院受理原告贾静与被告邓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邓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贾静借款本金15757.2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月23日起按照月息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邓鸿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贾静800元;三、驳回原告贾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708元,由原告贾静负担358元,被告邓鸿飞负担3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邓鸿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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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康:原告合肥皖龙冷轧钢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杨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合肥皖龙冷轧钢筋有限公司货款8129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5月25日起以812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货款给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2元、保全费9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康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鑫琴:原告阮仁萍与被告金鑫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金鑫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阮仁萍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金鑫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王波、沈海燕、完爱林、钟家琳: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波、沈海燕、张显兰、杜家广、完爱林、钟家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王继鸿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对合肥市庐阳区和煦园南村2幢501室房产内装饰装修价值进行补充评估,将装修拍卖款支付给案外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因执行异议审查期限较短,请于受送达之日起次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润东、许磊、凤翔、李雷:申请执行人合肥昱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海客玻璃器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合肥昱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追加胡润东、许磊、凤翔、李雷为被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因执行异议审查期限较短,请于受送达之日起次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康奥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张立志:本会受理的合肥徽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康奥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张立志就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457号案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9年2月21日上午9时在本会仲裁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
公 告
缪学军、胡凤华:本会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与你们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滁裁字第11号仲裁裁决书》。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本案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
公 告
杨帆:本会受理申请人徐太虎与你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滁裁金字第5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本案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
公 告
刘成龙:本会受理申请人徐太虎与你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滁裁金字第4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本案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
公 告
陈思勇、刘宏伟:本会受理申请人徐太虎与你们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滁裁金字第3号仲裁裁决书》。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本案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
遗失声明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341524600054382,(经营者姓名吴代发,经营场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古碑镇袁岭村)遗失,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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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