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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11-26 09: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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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世银、叶守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玉菊、夏朝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倩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晓阳、陶香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肖华俊、张丽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钦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从军:本院受理原告姜正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姜正欣归还借款本金21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1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由被告金从军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金从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才良:本院受理原告刘盼盼诉被告刘才良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刘才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盼盼自2012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教育费1791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刘才良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才良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昌江:本院受理原告汤广念诉被告钱昌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广念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585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其中借款本金68850元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其中借款本金17000元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1月2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至起诉之日暂主张34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钱昌江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寿平:本院受理原告汪淼诉被告杨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淼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杨寿平立即归还原告汪淼借款本金65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本金自2018年4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的逾期利息,至起诉之日暂主张逾期利息39000元;2、判令被告杨寿平承担原告汪淼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5000元;3、判令原告汪淼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杨寿平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与龙岗路交口琥珀名城八区25幢103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120007472号)拍卖、变卖所得或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杨寿平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磊:本院受理的朱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王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卫兵借款20000元;
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磊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东炀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与被告合肥东炀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第4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与被告合肥东炀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二、被告合肥东炀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返还位于合肥市徽州大道123号685平方米房屋;三、被告合肥东炀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支付房租306500元,之后房租顺延支付至实际搬离之日止;四、被告合肥东炀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支付违约金7859元;五、驳回原告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7722元,由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负担1161元,由合肥东炀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561元。公告费800元,由合肥东炀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于2018年10月10日刊登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袁海军、李迎生、张伟、陈华希、张红新、张大云、张明娣、刘训云、许恩玲信用卡纠纷案的法院公告,现将“刘训云”更正为“刘训元”。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杰玲服饰有限公司、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秦国权、陈敏、彭家义、宣守霞、尹玉玲、董拥军、邵伟、丁娟、朱为军、郭琍、秦国安、邵雄飞、周莉、肖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2127661.33元,违约金1912498.08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6月28日,此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二、被告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39900元;三、被告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秦国权、陈敏、彭家义、宣守霞、尹玉玲、董拥军、邵伟、丁娟、朱为军、郭琍、秦国安、邵雄飞、周莉、肖冰均分别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一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原告有权对被告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北二环交口万国大厦商102/商102上,商105的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187636、8110187640号)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在担保的最高债权额990120元内对上述债权优先受偿。(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靳肖:本院受理的原告罗家伟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靳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罗家伟支付装修款31000元,并自2018年6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罗家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罗家伟负担76元,靳肖负担600元;公告费800元,由靳肖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史晓磊:关于李运萍与你民间借贷等执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仁清、范仁荣:本院受理原告束维荣与被告范仁清、汤道军、范仁荣、汪爱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皖0102民初5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范仁清、汤道军、范仁荣、汪爱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束维荣借款7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6月14日的利息504000元(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9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