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18年11月2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11-27 08:56:53
点击下载:
  朱金芳、王荣顺: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宝侠诉被告朱金芳、王荣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朱金芳偿还原告处所借款35000元;2、判令被告朱金芳支付原告利息4930元(该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8年8月6日,后续顺延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王荣顺就被告朱金芳借款事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云逸:本院受理的原告吴义诉被告李云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6500元;2、自2015年12月25日始,以66500元为基数,按每月1.5%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使用费直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8月25日,资金使用费为31920元)以上共计9842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应祚忠、刘学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卫道翠诉被告应祚忠、刘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整,并自2009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截至2018年8月16日利息为230000元(100000元×月利率2%×115个月=230000元),本息合计33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勇、方晓灯: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川川诉被告王勇、方晓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50000元及利息暂计36000元(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7月19日为36000元,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5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勇、方晓灯:本院受理的原告董晖诉被告王勇、方晓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50000元及利息暂计36000元(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7月19日为36000元,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5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勇、方晓灯:本院受理的原告司圣力诉被告王勇、方晓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50000元及利息暂计37000元(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7月19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勇、方晓灯: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国玲诉被告王勇、方晓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暂计72000元(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7月19日为72000元,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勇、方晓灯:本院受理的原告汪彩凤诉被告王勇、方晓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暂计72000元(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7月19日为72000元,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伟:原告许立理与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7年11月2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9月2日,直至款清息止)及律师费6000元,合计66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维义诉被告合肥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维义欠款209000元,借款40000元,合计249000元,给付利息损失(以24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维义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1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曾细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国磊幕墙配件经营部(经营者王小妹)诉被告曾细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曾细山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0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耿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鑫亿保温村料经营部(经营者张建荣)诉被告耿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耿涛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1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智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顺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许智荣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89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井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灵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金井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金井实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0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沪: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国磊幕墙配件经营部(经营者王小妹)诉被告张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张沪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0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静静、郑成磊: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徐静静、郑成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永萍:本院受理原告钟成惠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86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聪敏:本院受理原告蒋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学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自合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99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28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谈世顺、王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1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12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海平、徐勤凤、王乐勤: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海平、徐勤凤、王乐勤、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850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郑海平、徐勤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124439.75元及截止至2014年7月30日的违约金101523.14元(之后的违约金以153770.72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王乐勤、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滔、童鸣:本院受理原告康汐键与被告沈滔、童鸣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71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沈滔、童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康汐键代偿款1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27日起以11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10元,保全费10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4380元,由沈滔、童鸣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俊、董露露:本院受理原告冯俊森诉被告汪俊、董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汪俊、董露露立即向原告冯俊森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9713.3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暂计2323.77元(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最后一次偿还日2018年6月4日暂计算至2018年7月23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以及其他费用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邹海艳:本院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建华:原告周宗胜与被告朱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朱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宗胜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日); 二、驳回原告周宗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朱建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通:原告安徽车马盈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解除原告安徽车马盈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通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被告周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车马盈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皖A06923长安牌汽车;二、被告周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车马盈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8058元 (自2018年4月6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6月6日) ,此后按每月4029元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至车辆实际返还之日止;三、被告周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车马盈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12240元;四、被告周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车马盈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7000元;五、驳回原告安徽车马盈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3652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安徽车马盈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6元,被告周通负担439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志明:原告夏文勋与被告李志明、李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李志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文勋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文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5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志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冯法锦、张燕、杨鹏、雷磊、李伟、杨强、过峰、朱玲、胡杰、欧定国、张超、郑丕贵、文益、刘繁繁、吴浩楠、王宇、肖莎、邱民福、毛伟、江峰、王小龙、曾松林、王辉、张志超、冯锐、李长清、罗锌扬、代思洋、周科、肖国磊、夏先华、刘超镇、单丽萍、唐吉、卢远霞、邹亮、何焕平、王军、蔡晓林、郭水彬、陈章刃、耿博、关喜春、陈炯杰、范荣林、李中宇、夏祥国、李宁、胡臣、罗钦勇: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尹永云:原告南昌融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尹永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尹永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昌融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借款本金84421.73元及利息13507.5元(此后利息以本金84421.73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尹永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融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律师费2000元;三、原告南昌融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有权对上述债务就(起亚牌,型号YQZ6442A)皖AM1Y77车辆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南昌融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尹永云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海波: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余海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余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支付租金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400元,由余海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张光辉、柴琴、霍志学:本院受理原告童庆莉与被告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张光辉、柴琴、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霍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张光辉、柴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童庆莉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15000元(之后利息自2018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付至款清时止)及支付律师费5000元;被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张光辉、柴琴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霍学志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张光辉、柴琴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98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张光辉、柴琴、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霍学志共同承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张光辉、柴琴、霍学志共同承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兆成:本院受理原告南昌融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郭兆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兆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昌融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4071元(逾期利息自2018年4月9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6月19日,之后按年利率24%付至款清之日止);若被告郭兆成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 原告南昌融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被告郭兆成抵押的皖AY3411马自达牌汽车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2元,公告费480元,由被告郭兆成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沪遇、徐建东:本院受理的原告昂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1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刘雪飞、高志杰:本院受理的原告昂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1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彭伟:本院受理原告胡鹏耀诉被告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8)皖0191民初347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彭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鹏耀借款本金284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84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7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彭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鹏耀律师费2000元。现依法向各被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34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傲:本院受理原告王勇诉被告王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8)皖0191民初313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王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勇借款本金115000元及相应逾期还款利息(以115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5月25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现依法向各被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3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弥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合肥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弥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8000元、违约金34000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世兵:本院受理原告宋庆东诉被告孙世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孙世兵立即归还原告宋庆东借款本金6万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从2017年8月3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至2018年8月13日利息共计玖仟玖佰元整(99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孙世兵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亿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艳莉、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停止依据(2016)皖0191执5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扣划安徽省亿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保证金担保账户3403111035010535000010175内的322942.5元保证金的执行,并将该款项执行回转至原保证金账户、解除对该账户及款项的查封冻结。2、确认安徽省亿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担保账户3403111035010535000010175内的保证金322942.5元归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蒋晓萍、赵晓云: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3752.2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以23752.28元为基数;其中,利息按一年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罚息在利息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利息、罚息均自2018年3月1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常勇钢、余伍零: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你们及合肥联创智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常勇钢、余伍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6625.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均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已支付部分从中扣除);二、被告常勇钢、余伍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赔偿律师费损失4000元;三、被告合肥联创智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合肥联创智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勇钢、余伍零追偿。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孔洁与你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125号裁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委领取本案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1月27日
公  告
夏翠梅: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国岗与你《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229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委领取本案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1月27日
遗失声明
▲安徽关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遗失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3610027893501,编号:3610-01451808,账号:1302011909201523224,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