蒯振华、陈琪亮:申请执行人蒯振华与被执行人陈琪亮、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异议人李雪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异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请求停止对被执行人李雪名下合肥市橡树湾房产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因执行异议审查期限较短,请于受送达之日起次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宋群、张群芳、安静:申请执行人宋群与被执行人张群芳、安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异议人汤大英、黄晓云、何巨、秦生付、戴杰、浦文兰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异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请求对被执行人张群芳名下位于合肥市曙光路69号创景花园1幢1102室参与分配。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因执行异议审查期限较短,请于受送达之日起次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潘从钦与被申请人刘传珍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潘从钦称,申请人潘从钦与被申请人刘传珍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刘传珍于2003年12月25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失踪人刘传珍,女,192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488号3幢211室。下落不明人刘传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刘传珍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刘传珍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刘传珍情况,向本院报告。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帅民:本院受理原告魏慧明诉被告张帅民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上城国际新城玫瑰苑11幢402室(房屋总价值约100万元)归原告所有;3、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1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浩、葛贵芳:原告王寂与被告郭浩、葛贵芳、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郭浩、葛贵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寂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38000元(以后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郭浩、葛贵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寂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张成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寂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76元,由被告郭浩、葛贵芳、张成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郭浩、葛贵芳共同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欠欠、李勇、汪素情、吴传香、许业华、钱海林: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三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韩圆圆:本院受理曹晓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曹晓路要求判令你立即返还借款本金18500元,并自2018年7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瞿小兵:你与申请执行人刘冬生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3396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正
本报于2018年10月16日刊登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张振飞、陈祥梅、乔启辉、钱容华、林启洋、李太兵、汪振、卞伟、张永生、汪帮能、刘国栋、董爱国、王秀兰信用卡纠纷案的法院公告,现将“并定于2018年12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更正为“并定于2019年1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正
本报于2018年9月26日刊登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王成辉、戴琼、马勇、荚东宏、鲍远芳、单啟民、方德兵、胡伟、王幼霞信用卡纠纷案的法院公告,现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更正为“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正
本报于2018年9月26日刊登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杜京力、王建国、王露、胡家东、蒋家明、方超、董伟、金家明、高成、王子健信用卡纠纷案的法院公告,现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更正为“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曹明军:本院受理原告杨清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911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64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25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8月24日),共计464000元,其后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乃全、程以萍:本院受理原告李云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960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童乃全、程以萍支付原告人民币1107360元,其中包括欠款本金1080000元,违约金(逾期利息)27360元(暂计至9月10日,至款清之日另行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友平、张夫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2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友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99182.29元;二、被告张夫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60元,由原告承担4460元,由被告李友平、张夫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2300元。公告费800元,由李友平、张夫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梅秀雲、张勇、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2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梅秀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214533.56元及违约金10000元;二、被告张勇、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由被告梅秀雲、张勇、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公告费800元,由梅秀雲、张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家伟、臧朝晖: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陶家伟、臧朝晖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0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陶家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203385.21元及违约金81780.17元;二、被告臧朝晖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70元,由原告承担450元,由被告陶家伟、臧朝晖承担5520元。公告费800元,由陶家伟、臧家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飞、李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飞、李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9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322368.39元、违约金83664.52元;二、被告李玲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90元,公告费800元,由马飞、李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春义、吴小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于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从革: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龙:本院受理原告高永付诉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高永付货款5492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7年4月26日利息为5438.33元,此后利息以5492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利息总额以不超过25000元为限);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陈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腊梅:本院受理原告刘来顺诉宋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宋腊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刘来顺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至2018年10月24日为2881.5元,自2018年10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计算基数,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来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宋腊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波、王荣海: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峰诉李波、王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晓峰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15日起,以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荣海对本判决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利向李波追偿。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被告李波、王荣海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宗寿:本院受理原告奚治香诉叶宗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叶宗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奚治香借款本金18800元。二、驳回原告奚治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叶宗寿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秀才、王礼运、吴国强、朱家祥、张秀祥:本院受理的(2018)皖01执739号安徽万陆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你们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已依法委托合肥市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张秀才、王礼运、朱家祥、张秀祥名下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被执行人王礼运所有的位于六安市淠河路以东、周集路以南碧桂园127#3101室(预告登记号2015191271)住宅,评估面积130.11平方米,评估单价8411元/平方米,评估总价1094355元;被执行人朱家祥名下位于淮南市田区东苑小区商住3栋105网点1单元105(产权证号淮田01006713)商住用房,评估面积188.2平方米,评估单价9807元/平方米,评估总价1845677元;被执行人朱家祥名下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园街道园南社区梅园小区6栋104室(产权证号淮田01005998)住宅,评估面积96.41平方米,评估单价5096元/平方米,评估总价491305元;被执行人张秀祥名下位于淮南市田区朝阳东路舜耕新丰村商住楼五单元四层西户(产权证号淮田020000642)住宅,评估面积90.86平方米,评估单价3585元/平方米,评估总价325733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前述评估公司合房评估字(2018)SF063、SF064、SF065、SF06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上述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启东:本院受理原告刘加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加祥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26元,由被告李启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宋敏、李前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京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敏、李前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海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海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张炎、合肥市严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良清诉你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0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华田、蒋友琴、黄波、曹春莲、江春生、龙卫清、安庆市云帆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决:一、判令被告陈华田立即偿还原告代偿的贷款本金及利息2164927.93元,并自代偿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代偿款日止,按月2%利率支付代偿款利息;二、判令被告陈华田按原告代偿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三、判令被告陈华田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2800元;四、判决如陈华田如未清偿上述债务,则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即被告陈华田、蒋友琴将所有的安庆市回祥小区41号405室(产权证号:安庆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2061404号)房屋和被告黄波、曹春莲所有的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南侧谐水湾二期33幢1单元1501室(房地权证号:宜房字第50132029号)两套房屋,原告对抵押物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有优先受偿权;五、判决被告蒋友琴、黄波、曹春莲、江春生、龙卫清、安庆市云帆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华田应对清偿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293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若干。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刘则安:本院受理原告严顺风、严顺夏、严顺利、严顺娟、严顺爱、严顺玲、严顺仙与被告刘则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卜俊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王德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何学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11民初1032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8)皖0811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二、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李玮龙:本院受理原告唐传海与被告李玮龙、安庆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庆西城公用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传海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祖春、被告安庆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敏、被告安庆西城公用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一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玮龙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缺席审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传海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传海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传海撒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唐传海负担。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李玮龙:本院受理原告赵梁信与被告李玮龙、安庆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庆西城公用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梁信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祖春、被告安庆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敏、被告安庆西城公用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一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玮龙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缺席审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梁信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梁信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传海撒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4元,减半收取1862元,由原告赵梁信负担。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朱棉村、缪夕能: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乃运:申诉人齐业根与被申诉人袁招、丁乃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作出(2018)皖0102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申诉人齐业根不服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撤销或改判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02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霞:本院受理原告王道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兴明:本院受理原告王琼与被告王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兴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琼借款本金492500元,并自2017年9月8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兴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琼律师费25000元;三、原告王琼在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抵押物(位于肥东经济开发区包公大道北侧盛嘉欧园13幢404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900000元的债权金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王琼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健、徐从兰:本院受理原告章国有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夏伦文:本院受理原告巴思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程先华:本院受理原告张荣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31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俞红:本院受理原告李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兵、陆冬梅、张家义:本院受理原告盛泽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444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兵、陆冬梅:本院受理原告盛泽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444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小照:本院受理原告张玉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汪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信华置业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第29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马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透支本金394910.33元,并自2018年3月4日起,以394910.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应收费用和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22元,由被告马勇负担7300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负担202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胡玉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玉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透支本金279506.23元,并自2018年3月4日起,以297506.2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应收费用和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胡玉林负担5494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负担255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胡玉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对该判决书不服,并提起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民事上诉状》副本一份。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东县人民法院
马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对该判决书不服,并提起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民事上诉状》副本一份。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胜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199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东县人民法院
赵健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197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万赵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东县人民法院
殷来山:本院受理原告陈永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殷来山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陈永龙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万元自2011年2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3万元自2018年1月1日起、20万元自2018年7月13日按月利率0.5%计算),同时支付原告陈永龙垫付的公告费8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兴隆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合肥兴隆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维东、高德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利马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809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章洋、刘永忠:原告姜鑫娣与被告李章洋、刘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章洋、刘永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姜鑫娣借款本金100000元、律师费5000元及借款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年6月30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候守政:原告范益福与被告候守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候守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益福借款本金38660元及利息(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沈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沈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6197.21元、逾期保费67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6年7月4日起,以6197.21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元,由沈宇负担5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詹斌、杨朋:本院受理原告郑克义与被告詹斌、杨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詹斌、杨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郑克义借款41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注:其中截至2018年11月19日的利息为91366.66元);二、詹斌、杨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克义律师代理费40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5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刚舜:申请执行人安志豪与你、刘绪广、合肥市富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你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北辰花园16幢402室的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皖中安(合)评【2018】字第3401004603号评估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92.16元。如对上述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张道华、张道勤、黄宁:本院受理原告王晓丽诉被告张道华、张道勤、黄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8)皖0191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道勤、黄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晓丽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8年2月7日利息为175900元,之后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张道华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王晓丽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各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聂宗明、彭立飞:本院受理原告黄健诉被告聂宗明、彭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现依法向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上海洪平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王洪星、郭全海、王允贵: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荣兴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4日9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何云飞申请执行许怡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下列资产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变卖底价对如下资产进行变卖。有意向购买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司法鉴定处办理登记手续。
一、本次变卖的标的物:合肥市宁国南路太阳岛花园B号商办楼301室房产。
二、变卖须知:
1、变卖标的物按照现状进行交付,财产权自变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2、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781万元为变卖底价。
3、竞买意向人在向本院提出申请时,应向我院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保证金。保证金在变卖成交后自动转为价款,其他意向人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10日内退还。
4、竞买保证金为按变卖标的物变卖底价即保留价的10%交纳。
5、变卖成交价款须在变卖成交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6、变卖成交过户所需税费按法院规定承担。
7、交纳保证金账户:
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账号:2121012080056205
资产情况咨询电话:0551-65352016
报名事宜咨询电话:0551-65352131
特此公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受委托,我公司定于2018年12月6日上午10时在本公司拍卖大厅拍卖车辆一批及水泥球磨机1台(不含电动机),现公告如下:
一、标的名称:详见清单,每辆车缴纳1万元保证金(2018年12月5日上午12时前到账为准)。
二、咨询、展示看样时间地点:本公司2018年12月5日上午12时前(节假日除外)
三、联系电话:15955452999 王经理
安徽省金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1月28日
注销公告
广德德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N5EXQX5)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蔡积峰;联系电话:13956598196。
广德德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8日
遗失声明
▲王德胜(个体工商户)遗失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22MA2QU1C669)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古开利遗失编号为:皖消字第0277号警官证,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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