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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11-29 09: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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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奥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顾鹏:本院受理原告庞现林诉被告安徽奥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顾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和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亚井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和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0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钟先荣:本院受理原告姚超杰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2民初30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姚超杰代偿款441550元,并支付代偿款中429360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5月3日起计息至款清之日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警盾门窗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警盾门窗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和合肥警盾门窗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签订的《钢制防火门订购合同》(合同编号:BY20170427)于2018年1月29日解除;二、合肥警盾门窗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违约金250000元;三、合肥警盾门窗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钢制防火门履行安装、维修或者更换的义务;四、合肥警盾门窗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交付所有已供钢制防火门的电子身份证;五、驳回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玉国、牛玉梅、合肥鑫润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李传兵诉沈玉国、牛玉梅、合肥鑫润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7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沈玉国、牛玉梅、合肥鑫润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传兵货款117000元及其利息损失(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26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10元,合计3750元,由被告沈玉国、牛玉梅、合肥鑫润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妹: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贷款本金369309.49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数额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提供的银行还款明细表中记载数额为准);被告合肥保利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妹上述第一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合肥保利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妹追偿;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36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负担365元,被告王妹、合肥保利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995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闻佳:本院已受理原告周驷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闻佳、孙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周驷平借款本金8337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8337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闻佳、孙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周驷平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驳回原告周驷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600元,由原告周驷平负担740元,由被告闻佳、孙星共同负担3860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缪光武、王尚江:本院受理的原告徐业淘诉被告缪光武、王尚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皖0102民初7286号],原告徐业淘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7日起以所欠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3%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3、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皖0102民初7286号民事裁定书、(2018)皖0102民初72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汤恩徽、刘春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汤恩徽、刘春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齐洲、李林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叶齐洲、李林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段永涛、赵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段永涛、赵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866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旭峰: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旭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林: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艳蕊: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艳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3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慧慧: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慧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臧军: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臧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维田: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维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家高: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51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家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融资租金69696元、违约金6969.6元;二、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梁家高名下华晨金杯7502016款1.5Le动型汽车一辆(发动机号:179934,车架号: LSYAAAAB5G290552)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驳回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王军:原告孙祥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第3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偿还孙祥雷借款本金2950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3日起以29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黄守青:本院受理原告章少元诉被告黄守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0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圣友:本院受理原告姚必刚诉被告高圣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广荣:本院受理原告任永英诉被告李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业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诉被告金业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金业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71312.26元、利息37214.11元、违约金3500元(利息截至2018年4月28日,之后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付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群松:本院受理原告徐炳法诉被告沈群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55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诉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
11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州万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邮市庆鹏液压机械厂:本院受理原告金建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8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单茂勇:本院受理原告陈莹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4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单茂勇:本院受理原告何朝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先平、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安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先平、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先平共同返还原告合肥安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600000元,利息损失(以6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8月26日计算至款清时止);驳回原告合肥安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先平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鑫润楼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生鲜传奇商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合肥鑫润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安徽生鲜传奇商业有限公司租金及保证金共计257000元,利息损失(以257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安徽生鲜传奇商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鑫润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银乔、汪乔红:本院受理原告顾广培诉被告沈银乔、汪乔红民间借贷纠纷4046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思昂:本院受理原告张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6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程思昂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磊借款95000元,并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费维传:本院受理原告费维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6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费维传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费维莲借款40000元,并自2014年4月2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费维莲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森林、刘论武:本院受理原告张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9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刘森林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武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7年6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张武垫付的公告费800元;二、被告刘论武对被告刘森林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陶凯、安徽赫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俊诉被告陶凯、安徽赫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1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色恒辉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汇全玻璃经营部(经营者张冰)诉被告合肥金色恒辉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合肥金色恒辉门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215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滁州麦迪尔塑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河岳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麦迪尔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滁州麦迪尔塑胶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9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田保保:关于陈春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4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陈春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木坊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朝兵、高超、郑红梅与被告安徽中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木坊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三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鉴定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其诉请内容分别为:一、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1211 元;二、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80850元(暂计);三、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6个月营业利润损失234000元(暂计);四、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工费损失4250元;五、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电费损失515元;六、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4000元;七、就本案全部诉请,被告一、二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八、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一、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12968元;二、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50000元(暂计);三、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个月营业利润损失72000 元(暂计);四、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4000元;五、就本案全部诉请,被告一、二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六、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一、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6555元;二、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地板损失2445元;三、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个月营业利润损失26964(暂以营业额30%计);四、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2000元;五、就本案全部诉请,被告一、二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六、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唐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志炜、罗芳:本院受理原告孙文学与被告合肥唐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志炜、罗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6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合肥唐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文学货款368455元及逾期利息100767.26元(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14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8年8月6日,之后付至款清时止);被告张志炜、罗芳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合肥唐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1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唐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志炜、罗芳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龙之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案号:2017合仲字第0218号)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补充证据、开庭通知(开庭时间为2019年2月22日下午3点在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庭开庭)各一份。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1月29日
公  告
安徽犀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滁州友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8}滁裁字第34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滁裁字第34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本案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11月29日
催告书
被处罚人:李必有,性别:男,民族:汉族,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杏花村镇五里村舒大郢150号;公民身份证码:340121196912145214,经营地址:杏花村镇五里村舒大郢蒙城路西北一栋第二户民房,联系电话:15856903855
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18年5月2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合庐卫医罚(2018)15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10000元、加处罚款/元缴至徽商银行,并履行下列义务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现依法公告送达《催告书》(合庐卫医催(2018)6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地址:合肥市砀山路2199号庐阳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9楼)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合肥市庐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合肥市砀山路2199号庐阳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9楼)进行陈述和申辩。
合肥市庐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1月29日
遗失声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遗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开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号为0029186962,金额8130元,声明作废。
▲本人朱英俊遗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开具的诉讼费发票,发票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陆拾元整,票号为0040271623,声明作废。
▲广德县柏垫镇志豪制衣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22MA2NYTNN0N)遗失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柏垫市场监督管理所2017年9月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安徽国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皖A83537车车主夏登好的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A2)不慎遗失,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