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怀军、刘海群:本院受理原告丁贞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被告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克平、丁云:本院受理原告刘庆萍诉被告黄克平、丁云、黄子迪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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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倩、合肥龙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周建:本院受理的原告盛业英诉被告沈倩、合肥龙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周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8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被告合肥龙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周建基于2013年11月12日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向长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原长丰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的抵押登记行为;二、被告合肥龙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周建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办理涉案担保物长丰县吴山镇合淮路五十埠村段东侧1-2幢房产(产权证号:长丰字第1390016911号)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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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唐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洪小娟与合肥唐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剩余的工程款82000元;3、请求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20000元,并自2018年8月25日起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每日支付原告368元违约金至合同实际解除之日止(每延期一天,按照工程造价184306元的2‰支付违约金);4、本案受理费用由对方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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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凡江、束学宏、吴本松、王为贵、查什萍:原告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润贤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孟凡江、速学宏、闻春柏、邵家彬、吴本松、王为贵、查什萍、朱根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安徽润贤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2577500元(该利息计算至2018年6月12日,之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闻春柏、邵家彬、吴本松、王为贵、查什萍、朱根启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查什萍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经开区金寨南路325号温州商城办1-1306室(合产字第8110215437号)、1-1307号(合产字第8110215438号)、1-1308号(合产字第8110215439号)、1-1309号(合产字第8110215440号)、1-1310号(合产字第8110215441号)、1-1311号(合产字第8110215442号)、1-1312号(合产字第8110215443号)、1-1313号(合产字第8110215444号)、1-1314号(合产字第8110215445号)、1-1315号(合产字第8110215446号)、1-1316号(合产字第8110215447号)共11套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闻春柏、邵家彬、吴本松、王为贵、查什萍、朱根启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安徽润贤置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2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3070元,由被告安徽润贤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闻春柏、邵家彬、吴本松、王为贵、查什萍、朱根启连带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9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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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锐: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及滞纳金260362.3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之后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王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追索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王锐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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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莉霞: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毛莉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及消费手续费410205.4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之后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毛莉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追索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毛莉霞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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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维林: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维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合计17277.7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之后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陈维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追索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陈维林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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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泽兵、丁仁翠、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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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作新、陈世凤: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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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世荣: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钟先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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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良:本院受理原告王敏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54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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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伟:原告余丹丹诉被告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达书、陈飞翔: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天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440号民事判决书及被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上诉状,判决内容为: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2000元;二、陈达书、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26895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状内容为请求撤销(2018)皖0102民初5440号判决书中的第二项判决,并要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刚、王路遇:本院受理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刚、王路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安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6733.77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126733.77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28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安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费2100元、担保费190元;王路遇对安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90元,由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38元,安刚、王路遇负担3452元。公告费800元,由安刚、王路遇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珊珊、程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珊珊、程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程珊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536662元及截止至2018年7月25日的违约金461872.8元(之后的违约金以536662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程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90元,公告费800元,由程珊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国凤、韩志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凤、韩志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国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103918.84元及截止至2018年7月21日的违约金60057.26元(之后的违约金以103918.8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韩志美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80元,公告费800元,由张国凤、韩志美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合肥多宝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乔阳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国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陈晶酉、光爱吾、李效民、王乔: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向良、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9485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腾美商贸有限公司、方晋峰、万丽平、合肥美众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华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刘强云:本院受理的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合肥腾美商贸有限公司、方晋峰、万丽平、合肥美众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华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刘强云追偿权纠纷一案,由于你们未履行(2015)合民二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案抵押房产即被执行人万丽平名下位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299号鼎盛时代广场7幢901、902、903室房产价值进行评信,评估结果为901室价值人民币205939元、902室价值人民币930585元、903室价值人民币860091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01执70号执行通知书、拍卖裁定书、皖中房估字(2018)B243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自公告之目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若你们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送达后10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财产。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善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瑞会计师事务所与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并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现该案已审理终结。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我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皖01民辖终3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示
窦孝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房树旗、张利囡: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贤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闫其兆:原告孙腾飞与被告闫其兆、高秦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闫其兆、高秦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腾飞借款本金30000元。二、驳回原告孙腾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闫其兆、高秦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木坊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木坊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维保费3000元及逾期违约金98.6元(暂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此后以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安徽木坊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军、沈玉群: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王军、沈玉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民事裁定书(保全)。原告诉请:1、依法确认原告提前解除合同,并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785960.27元,利息20441.61元(利息、罚息等暂计算至2018年6月1日,之后至本息等清偿之日止按原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计算),合计1806401.88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贷款所产生的律师费用86800元;3、判令原告第1、2、4项请求对被告名下(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斯瑞新景苑11幢603室房产)的抵押物折价、拍卖等所得的处置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1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长春、雷世玉:本院受理的原告徐俊诉被告谢长春、雷世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民事裁定书(保全)。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利息12400元(以3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8年8月28日;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暂合计92400元;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为主张权利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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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吉冬:本院受理的原告卜华杰诉被告王吉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94.864万元及利息30万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2月10日,期后利息按月利率1分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担保的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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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铜:本院受理的原告汪志华诉被告张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以后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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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铜:本院受理的原告夏登平诉被告张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4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7月3日,以后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1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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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侯敏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汽车租金(委托收益)人民币23650元,租金(委托收益)暂计至起诉之日,以后计至车辆回购款支付完毕止;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汽车租金(委托收益)延迟支付的违约金2365元,按月租金(委托收益)10%暂计至起诉之日,后按实际发生计算;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回购款人民币6579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774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岳世好、龚华:本院受理原告郑家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岳世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家芳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的标准自2017年9月1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龚华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龚华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岳世好追偿。如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9元,由被告岳世好、龚华共同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岳世好、龚华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韵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鸿飞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丁杰诉被告合肥金韵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鸿飞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8)皖0191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金韵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丁杰各项损失合计40494元;二、驳回原告丁杰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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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磊:原告李秀玲与被告姚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4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姚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秀玲13116.16元;二、驳回原告李秀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李秀玲负担96元,被告姚磊负担19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姚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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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祁克军诉你追偿权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祁克军偿还代偿款1346263.1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346263.14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祁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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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告
阜阳市路驰劳务输出有限公司注册号:341200000084261,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负责人张旺勇,成员为张旺勇、王美琴、姚启贺。请债权人见报之日45天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联系人:张旺勇
电话:13956816209
阜阳市路驰劳务输出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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