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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0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12-03 13: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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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阚东海、李莉:本院受理的李之金申请执行(2017)皖0122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拍卖机构选择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拍卖机构的时间地点为本通知送达之日后的下周二下午3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立案二庭进行摇号,届时你可到场见证。逾期,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李莉名下的位于肥东县星光国际嘉园11幢302室房产(产权证号:10082578)依法进行司法拍卖。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少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王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13914.12元;二、驳回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120元,由王少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王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6795元;二、驳回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50元,由王惠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无锡市梁溪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无锡市梁溪客运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21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05085.23元及利息111676.1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4月21日,之后利息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之后年利率的1.5倍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若未按期履行,原告有权就被告名下车牌号苏BA5685(车架号LA86E0MC5CA100316)、苏BA5683(车架号LA86E0MC8CA100312)、苏BA5676(车架号LA86E0MC9CA100318)、苏BA5688(车架号LA86E0MC0CA100319)、苏BA5357(车架号LA86E0MC7CA100317)抵押车辆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优先受偿。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轩商贸有限公司、张伦、费勤英、李和生、汪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久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创轩商贸有限公司、张伦、费勤英、江伟、李和生、汪霞、刘湘任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江伟对本案判决不服,并提出上诉,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上诉状。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钰、李萌、殷宏斌、孔翠云、储燚、储德兵、王美娥、合肥市工农兵纺织品商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诉张钰、李萌、殷宏斌、孔翠云、储燚、储德兵、王美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牌楼支行诉合肥市工农兵纺织品商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748、4773、4774、4775号、(2016)庐民二初字第005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莹:本院受理原告汪渊与被告夏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汪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夏莹返还汪渊彩礼40354元,支付汪渊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元;2、夏莹返还汪渊开户的中国银行卡一张;3、本案诉讼费用由夏莹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3月22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问梅、合肥市东海化工原料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金问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借款本金2449958.34元、利息42755.93元、罚息251028.37元(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6月10日,此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金问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违约金125000元;三、若被告金问梅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的,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有权对被告金问梅名下抵押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罗马花园西区3幢101室(合肥市房权证中字第060145号)、合肥市长江东路221号糖酒市场西6#房产 (合肥市房权证东字第034206号)在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在抵押担保的200万元的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合肥市东海化工原料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金问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明圣、陆玉荣: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夏明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万元,并自2018年2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夏明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陆玉荣对被告夏明圣的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在担保的最高额7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夏明圣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原告有权对被告夏明圣抵押的位于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三河路文沁苑小区4#301室房产(房地权证肥西字第2014019624号)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在抵押担保的最高额75万元内对上述债权优先受偿。(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立、肖艳:本院受理原告许颂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许颂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3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至款清息止);二、被告肖艳对被告张立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许颂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峰、胡月:本院受理原告陈乃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钱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乃定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54400元,合计人民币134400元;二、被告钱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乃定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陈乃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3890元,由被告钱峰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凌康: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凌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建国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3日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张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870元,由被告刘凌康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汝德:本院受理原告叶继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孙汝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继法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2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850元,由被告孙汝德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伯贤:本院受理原告李家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黄伯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家兵借款人民币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850元,由被告黄伯贤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俊松:本院受理原告李丽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夏俊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丽丽借款人民币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100元,由被告夏俊松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良:本院受理原告陆广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张良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陆广兴货款156850元,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善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瑞会计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安徽善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财会服务费110000元及其利息3655.21元(利息计算方式为110000×4.35%×275÷360,利息暂计从2017年4月1日计算至2018年1月1日,后期利息顺延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共计113655.21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本人鲍锐系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710013551。2018年11月2日因个人原因不慎将律师执业证遗失,现特此公告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