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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0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12-04 09: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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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军、周建军:本院受理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4293号、(2017)皖0123民初第42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代厚俊、方萍、张成友、马学礼:本院受理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3640号、(2018)皖0123民初第36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肥西裕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梁军、胡金敏、梁先成、万加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32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霍山板桥印务有限公司、邓家云、丁善荣、安徽一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本银诉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毛凯:本院受理原告张有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抗宗: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及韩亮亮、刘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戈崇磊、魏艳丽、袁少锋: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南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汪中民、陈中宝: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帝雅艺术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南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汪中民、陈中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南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陈中宝、汪中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帝雅艺术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4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9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庆帝雅艺术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安徽南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陈中宝、汪中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沈瑞齐、汪翠云:本院受理的原告田大胜诉被告沈瑞齐、汪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皖0102民初7280号],原告田大胜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4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利息(以本金84000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  正
安徽法制报于2018年11月16日刊登的关于原告刘平诉被告林楚平、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徐文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更正为“原告刘平诉被告林楚平、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钱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绿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97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吉友、王婷婷:本院受理原告杜勇诉董吉友、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8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恩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恩保:本院受理原告贾时贡诉被告合肥恩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恩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志来:本院受理原告王大元诉被告周志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秦吉网:本院受理原告刘传富诉被告秦吉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郁中贤:本院受理原告周晓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7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郁中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晓珑支付借款本金36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本金1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日起,按月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2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7日起,按月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10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郁中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坤:本院受理原告张传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维圣:本院受理原告管怀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勤武:本院受理原告陈劲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尤刚:本院受理了原告安徽润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刘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刘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放放:本院受理原告周菊珠诉被告杨放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志军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梅志军:本院受理原告史义松诉被告合肥市志军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梅志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保全)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秦斯飞、裴学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融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秦斯飞、被告裴学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052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康晓勇:本院受理原告束从放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康晓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天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众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天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龙廷酒业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鹏诉被告安徽龙廷酒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天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沣宁传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季娜、季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陶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沣宁传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季娜、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德建、马浪平:本院受理原告郑宏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7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姜霞:原告许建与被告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姜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建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从2018年7月3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许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96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8866元,由被告姜霞负担5866元,原告许建负担3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姜霞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席礼祥、席韵东:原告刘正国与被告席礼祥、席韵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6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席礼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正国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38850元;二、被告席韵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席礼祥、席韵东共同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章法、章牛发、章发如、安徽圣欧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谯志与被告安徽圣欧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欧公司)、章法、章牛发、章发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安徽圣欧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谯志货款97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欠款本金97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章法、章牛发、章发如分别在32万元、24万元、24万元未出资本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7月26日起计算至本案欠款还清时止)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安徽圣欧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18元,由被告安徽圣欧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林毕:本院受理原告吴荣福与被告李林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李林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荣福借款本金390000元、利息23000元,合计413000元。案件受理费749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96元,由被告李林毕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勇:本院受理原告南昌融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杨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昌融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借款本金31472元和利息、违约金4056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6月19日,之后利息、违约金总计以31472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昌融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2元,由原告南昌融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164元,由被告杨勇负担78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勇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庄庆钟:本院受理原告詹新超与被告庄庆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庄庆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詹新超货款58292元;二、驳回原告詹新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2元,由原告詹新超负担135元,由被告庄庆钟负担1277元;保全费7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20元,由被告庄庆钟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自镇:本院受理原告詹新超与被告叶自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叶自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詹新超货款124600元;
二、驳回原告詹新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2元,由原告詹新超负担179元,由被告叶自镇负担2773元;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70元,由被告叶自镇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林东波:本院受理原告詹新超与被告林东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林东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詹新超货款108000元;二、驳回原告詹新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4元,由原告詹新超负担141元,由被告林东波负担2443元;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70元,由被告林东波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诗森、宋启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3民初6331号案件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文燕:本院受理原告余诗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53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福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召福、周静: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福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召福、周静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16)皖0103民初60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安徽福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政务区兴业大厦1-1005(产权证号:合产110185088号)、1105南室(产权证号:合产110185089号)、1106南室(产权证号:合产110185090号)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三套房产评估价值伍佰陆拾捌万叁仟捌佰元(568.38万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诚房评(2018)第P-0042号评估报告、本院(2017)皖0103执205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加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九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加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帮凤:本院受理原告鲍士醒与被告吴帮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623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吴帮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鲍士醒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24000元(之后借款利息计算标准为:借款本金100000元所产生的利息自2015年2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借款50000元所产生的利息自2018年6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鲍士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408元,由原告鲍士醒负担408元,被告吴帮凤负担4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帮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建层、陶枫叶: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庐阳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阮建层、陶枫叶、孔维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阮建层、陶枫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合肥市庐阳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57127.20元,并自2018年7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二、被告阮建层、陶枫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庐阳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7000元;三、被告孔维福对被告阮建层、陶枫叶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谢长春:原告王伟与被告谢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谢长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伟借款本金37500元及利息(以37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2元,保全费40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谢长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士玉、宋侠贞:本院受理原告余晓雷与被告王士玉、安徽世千建设有限公司、宋侠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8)皖0103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 安徽世千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2.依法查清事实后驳回被上诉人余晓雷的一审诉讼请求;3.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淮南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赵阳、杨花与被告张友武、安徽省龙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南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业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友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阳、杨花借款本金716万元及利息10589036.7元(该利息按照月利率2%暂计至2017年12月7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友武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编号:2012003)在1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下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被告张友武以其出质的淮南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万元股权(股权出资登记编号:340400201200000037)对上述第一项下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四、被告安徽省龙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淮南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下被告张友武所负全部债务向原告赵阳、杨花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五、驳回原告赵阳、杨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0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2840元,由原告张友武负担23745元, 被告张友武、安徽省龙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南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909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虞艳良: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清林与被告虞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虞艳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清林借款本金39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49429.47元(该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月利率2%暂计至2018年4月23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清林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16元,由被告虞艳良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罗志: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清林与被告罗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清林借款本金3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37045.47元(该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月利率2%暂计至2018年4月23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清林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80元,由被告罗志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牛燕卿:本院受理原告李玲与被告牛燕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6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牛燕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玲借款本金3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6%付至款清时止);驳回原告李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6元,由原告李玲负担213元,被告牛燕卿负担85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牛燕卿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晓东:本院受理原告程道发与被告赵晓东、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6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道发借款7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4月26日起按月利率2%付至款清时止);被告程勇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赵晓东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赵晓东、程勇共同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卫功春:本院受理原告周守兵与被告卫功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卫功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守兵借款本金10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7月28日起按年利率6%,付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周守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0元,由原告周守兵负担764元,由被告卫功春负担305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卫功春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春虎:原告杨青伟与被告徐春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徐春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青伟运输款2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1日起,以本金2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超英:原告程家芝与被告叶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程家芝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加:原告项贤胜与被告李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项贤胜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6年1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项贤胜其它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宁、六安市友邦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宋伟与被告李宁、六安市友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伟借款本金729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24日起,以借款本金72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六安市友邦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原告宋伟律师费200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南峰润邦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巢湖欧亚汽车发展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巢湖南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周昌辉、沈涛、晏文红、周玉斌、刘平宣、薛文强、黄茉莉: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南峰润邦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巢湖欧亚汽车发展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巢湖南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周昌辉、沈涛、晏文红、周玉斌、刘平宣、薛文强、黄茉莉,案外人李泽伟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异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停止并撤销对安徽省合肥市森海豪庭5幢1103号房产的查封。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因执行异议审查期限较短,请于受送达之日起次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宋爱国: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爱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外人安徽水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异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请求撤销(2016)皖0103执17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合肥市徽州大道1158号银杏苑1幢407号房产的查封,并终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因执行异议审查期限较短,请于受送达之日起次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中怀: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张中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124107.15元及违约金(以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3年2月1日分段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730元由被告张中怀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6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文凯: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刘潍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607号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案件所涉及的被执行人杨文凯名下房屋二套(合肥市新站区瑶海家园13栋312室、610室)的询价建议书(询价建议价格为瑶海家园13栋312室人民币882000元、瑶海家园13栋610室人民币8010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十日内向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此房屋,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亚玲:本院受理原告徐启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田茂燕: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馨香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智勇:本院受理原告马志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童宗圣:原告吴礼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童宗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礼生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5月29日始,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礼生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3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宗圣:原告宋忠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童宗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宋忠明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5月29日始,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宋忠明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3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宗圣:原告赵小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童宗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小龙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5月29日始,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小龙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3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自好、余连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自好、余连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自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285531.91元及违约金113589.15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6月4日,之后的违约金以285531.9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090元,由李自好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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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新山、陈多汝、孙双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新山、陈多汝、孙双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葛新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364028.84元;驳回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70元,由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018元,葛新山负担6452元。公告费800元,由葛新山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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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兵、李玉玲、孟祥胜: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骏合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孟兵、李玉玲、孟祥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孟兵、李玉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骏合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257370.4元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11月30日为44835.67元,以后至付清款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二、被告孟祥胜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0元,由原告安徽骏合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50元,由被告孟兵、李玉玲、孟祥胜共同负担56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孟兵、李玉玲、孟祥胜共同负担。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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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万诚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保货运有限公司诉你、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公路公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苏州万诚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合肥华保货运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25880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华保货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元,由被告苏州万诚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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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军、王秀民: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王秀军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杜爱仓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及违约金20万元;二被告王秀民对被告王秀军的上述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秀军、王秀民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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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进中、郭进乐: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郭进中向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50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各期未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郭进中向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上列一、二项均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三、郭进乐、瑞穗担保公司对被告郭进中的上述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被告郭进中、郭进乐,瑞穗担保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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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根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晓月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储根旺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合肥晓月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362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6200元为基数,按年息6%计算,自2016年1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储根旺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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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健:本院受理原告陈兆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张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陈兆能支付货款20350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月9日为8954元,此后以203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30元,由被告张健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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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联发节能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仁胜诉你、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安徽联发节能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张仁胜支付代偿款323580.62元及利息损失(以323580.6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5月7日计算至款清日止)案件受理费6150元,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220元,由被告安徽省联发节能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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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绍德:本院受理原告张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张梅与被告余绍德之间的买卖合同自起诉之日起解除;被告余绍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梅支付货款93500元。案件受理费21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余绍德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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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永强、肥东县联发禽蛋批发商行:本院受理原告张海圆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8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葛永强、肥东县联发禽蛋批发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向原告张海圆支付货款93000元及利息(以9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9月3日起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