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洋洋、闪春敏: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庵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金京:本院受理原告张莹莹诉被告李金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0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兆杨:本院受理原告张莹莹诉被告吴兆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0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臧世兵:本院受理原告张莹莹诉被告臧世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0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金陵:本院受理原告张莹莹诉被告赵金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0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卓越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欣华五金经营部诉被告合肥卓越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9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岳粹连、吕茂娟、岳粹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岳粹连、吕茂娟、岳粹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永和、马训梅、周西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和、马训梅、周西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广东长灏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长灏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永国、安徽国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建平、程经伍、许建武、张俊峰、黄永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黄永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丁建平、程经伍、许建武、张俊峰、黄永辉合伙资金205万元,安徽国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黄永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吴基萍、徐松林: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688号民事判决书。
另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5688号民事判决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件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期满,本案将移送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邓其荣:本院受理原告李跃茹诉被告邓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福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桂兰诉被告安徽华福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裁定驳回你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定于上诉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振宇: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彦诉被告徐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40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徐振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张彦借款人民币12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27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0元、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310元,由被告徐振宇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忠国: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春勇诉被告薛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4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薛忠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王春勇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被告薛忠国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友菊、张磊:本院受理的原告解新诉被告王友菊、张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3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王友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解新定金人民币10000并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解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0元,由被告王友菊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5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支付物业费2216元及违约金66元。若本金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广巨: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5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申广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支付物业费1508元及违约金45元。若本金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申广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敏、宋望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聚谦工程机械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敏、宋望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陈敏、宋望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聚谦工程机械管理有限公司40243.48元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5月25日为15553.88元,以后至付清款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二、驳回原告合肥聚谦工程机械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合肥聚谦工程机械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80元,被告陈敏、宋望霞负担12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敏、宋望霞负担。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段昆:上诉人聂慧丽与被上诉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段昆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民终64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许聂慧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彭爱、彭菊珍:本院受理原告张新华、尹静诉被告合肥市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彭爱、彭菊珍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774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鸿冉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皖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鸿冉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560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季海宝、季长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季海宝、季长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忠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忠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大红:本院受理原告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大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桂录:本院受理原告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桂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杰、陈美:本院受理原告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杰、陈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克凡: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王春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大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靳仲俊、张武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与被告靳仲俊、张武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靳仲俊、张武贤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借款本金56250.05元、律师费8000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4月10日利息为5877.22元,之后利息计算以所欠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4月1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3、如果靳仲俊、张武贤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靳仲俊、张武贤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安徽省肥西县三河镇振宁大道北侧振宁花苑4幢402室房产【产权证号:肥西字第10011700号】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清偿。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国防、孙全梅:本院受理原告郑全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1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方成:本院受理原告李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1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胜分、杨光兰、杨超、杨平:本院受理原告陈长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1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鲍庆松、袁长建、胡春侠:原告郭兴芝与被告鲍庆松、袁长建、胡春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鲍庆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兴芝借款本金7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5月14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汤学斌、郑昌英:原告韦永伦诉被告汤学斌、郑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汤学斌、郑昌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韦永伦借款280000元以及利息403800元(自2018年5月6日之后的利息,以28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功浩:原告黄昌田与被告张功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功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昌田借款24690元以及截止2018年4月14日利息1888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邦松:原告司圣鹏与被告潘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潘邦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司圣鹏借款本金33341元及利息(利息以3334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5月2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崔伟、陆青霜: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崔伟、陆青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崔伟、陆青霜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贷款本金191053.4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所欠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至款清时止);2、崔伟、陆青霜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律师费12000元;3、如果崔伟、陆青霜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崔伟提供的低押物位于肥东县撮镇镇东方早城2幢1602室房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 ,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有优先受偿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姜功康、茆志强、李存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一文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姜功康、茆志强、李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安徽省一文建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21126.2元,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以91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25%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320元,由被告姜功康、茆志强、李存军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黄山市汉高精品酒店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止2018年11月30日,该债权总额(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余额)为2,815.76万元。债务人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前园北路2号,该债权由第三方提供4,888.09㎡房产设置抵押,该债务人当前停止营业。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 ,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公告有效期:10天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天,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郑经理、耿经理
联系电话:0551-65803057、0551-6580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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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12月5日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安徽韦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等2户的债权资产包进行处置。截止2018年11月30日,该资产包债权总额为3,018.82万元。该资产包中的债务人主要分布在芜湖等地区。该资产包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如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包。资产包中每户债权的详细情况请具体参见我公司对外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
公告有效期:15天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5天,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郑虎、耿奎
联系电话:0551-65803057、0551-65803059
电子邮件:zhenghu@cinda.com.cn、gengkui@cind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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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12月5日
谢道友: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鸿福板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谢道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肥东县鸿福板材经营部货款21853元,并自2018年8月2日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516元,由被告谢道友承担466元,原告肥东县鸿福板材经营部负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熊国春:本院已受理原告苏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熊国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苏杰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熊国春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爱国:本院已受理原告董功美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董功美2322.53元(给付方式:由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直接给付原告董功美);驳回原告董功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彭爱国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依民: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依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超限费合计328476.8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7日,之后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刘依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付追索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9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高依民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俊富: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范俊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及管理类费用合计49171.3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7日,之后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范俊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付追索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范俊富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松: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陈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3174元;二、驳回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元,被告陈松负担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诗宝:本院受理原告陈明金诉你和安徽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宣判后,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戴诗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明金劳务费31000元,并自2015年1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项判决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戴诗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望江瑞晨橡塑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陈四清起诉被告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柯文浩和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陈四清不服(2018)皖0803民初299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请求依法大观区人民法院(2018)皖0803民初2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黄家奇:本院受理原告王正才诉被告黄家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50000元,支付利息33000元(自2018年5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8年8月22日),此后顺延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4980元;3、本案诉讼费用等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黄家奇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黄守青:本院受理的原告章少元诉被告黄守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0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牛春华、牛伟:原告张春兰诉被告牛春华、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牛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春兰借款本金804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8年2月8日始,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牛伟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牛春华应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牛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牛春华追偿;三、驳回原告张春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静、俞向权: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诉被告陆静、俞向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55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陆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借款本金76669.84元及利息、罚息(其中计算至2017年10月10日的利息为1946.62元、罚息为9461.75元;自2017年10月11日始,罚息以实际欠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3.4%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俞向权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陆静应履行的债务在11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俞向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陆静追偿;三、驳回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发志、合肥市高新区渔家乐生态美厨:原告潘柏林与被告叶发志、合肥市高新区渔家乐生态美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叶发志、合肥市高新区渔家乐生态美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潘柏林拖欠的劳务报酬172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叶发志、合肥市高新区渔家乐生态美厨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夏同德:原告李新龙与被告夏同德、合肥锐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夏同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新龙95097.64元;二、驳回原告李新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49元,由原告李新龙负担831元,被告夏同德负担211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夏同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美之巢互联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余桂菊诉被告安徽美之巢互联装饰有限公司、易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余桂菊、安徽美之巢互联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9日签订的《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安徽美之巢互联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余桂菊返还装修款6000元;三、被告安徽美之巢互联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余桂菊支付违约金(以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余桂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俊: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4965.13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均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张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赔偿律师费损失4000元。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鹏: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213035.44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8年11月7日起均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鹏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律师费损失50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被告王鹏抵押的位于安徽省肥西县桃花工业园耕耘路443号多伦多花园3幢901室(肥西10017262号)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军、牛忠林、安徽牛牛同城配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凯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2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军、被告安徽牛牛同城配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蒋凯车辆损失18945元;二、驳回原告蒋凯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元,由原告蒋凯负担20元,由被告李军、被告安徽牛牛同城配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4元,公告费380元,由被告李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胜安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赵健海、万赵玲:本院受理合肥国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赵文慧、王沛、赵健丰、王丽娟、朱磊、张文周、张成霞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被告朱磊、彭永慧、张文周、张成霞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上诉人朱磊、彭永慧、张文周、张成霞上诉请求:撤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191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合肥国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姚则富、邓友琴:本院受理原告王诗平被告姚则富、邓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自2012年6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8年8月30日已生成利息为45520元,款息暂计75520元(柒万伍仟伍佰贰拾元整);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现依法向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晓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杨晓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8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运武、田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6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优技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昇腾物流有限公司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公告
合肥信和汽车零部件加工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高晋贵、余学长、周先志、唐基俊、程雲诉你单位关于拖欠工资争议一案(2018肥劳人仲案字第716-720号)。因其他送达方式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2月15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派河大道与仪武路交口县就业和社会保障大楼3楼301室,电话:0551-68828956)。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本庭闭庭后5日起1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12月5日
遗失声明
李力遗失合肥星泓金融A地块住宅7号楼1503购房收据,编号HFXF0103245HFXF0103246,金额1043992元,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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