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家奇:本院受理原告丁凯与被告黄家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6018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黄家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凯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4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2018年5月3日,之后自2018年5月4日起按照月息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黄家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凯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原告丁凯对被告黄家奇提供的,位于合肥市经开区云谷路167临湖社区Z18A幢604室(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证明第40001371号);四、驳回原告丁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6282元,由原告丁凯负担2元,被告黄家奇负担62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黄家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庐阳区杰拉网吧、杨业伍:原告朱玉杨与被告合肥庐阳区杰拉网吧、杨业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合肥庐阳区杰拉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玉杨借款本金58982元及利息(以58982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日)。二、被告杨业伍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合肥庐阳区杰拉网吧财产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朱玉杨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26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朱玉杨负担18元,由被告合肥庐阳区杰拉网吧、杨业伍负担240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邓玲玲:本院受理原告朱爱春与被告邓玲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皖0103民初5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邓玲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房租30000元,并赔偿原告朱爱春利息损失439元(该利息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此后按照年利率4.35%顺延计算至租金实际退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邓玲玲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先银、邓云岫:本院受理原告韦秀中诉被告李先银、邓云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1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增宏:本院受理原告罗建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3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增宏:本院受理原告郑仕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3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窦鹏飞:本院受理原告王立军诉被告窦鹏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莉莉、郁欢欢:本院受理原告刘杰、段国庆与被告王莉莉、郁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王莉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杰借款17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郁欢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段国庆借款5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王莉莉、郁欢欢承担刘杰、段国庆律师代理服务费120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1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玉龙:本院受理原告余佳佳诉被告刘玉龙离婚纠纷11230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敬胜、赵贤勤:本院受理原告李荣文诉被告张敬胜、赵贤勤民间借贷纠纷4382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郁中贤:本院受理原告周晓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7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郁中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晓珑支付借款本金36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本金1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日起,按月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2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7日起,按月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10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郁中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毛吉伟、李英: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等材料各两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军、芮其菊:朱传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23民初3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网络询价报告书。本院依法委托合肥助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宋军、芮其菊名下的肥西县新港工业园滨河小区一期恢复楼A-15幢1103室房屋进行网络询价,价格为60万元。肥西县新港工业园滨湖小区一期恢复楼A-19幢803室房屋进行网络询价,价格为63万元,你如对价格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交纳复核评估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陆勤川、周琴、陆笑鹏:本院受理原告吴海林、张承霞、张宇辰诉被告陆勤川、周琴、陆笑鹏、第三人合肥市包河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开军:本院受理原告王亚军诉被告李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广全、黎秀英、李广付:本院受理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李广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785418.95元,并自每期逾期付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被告李广付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98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有限公司购机款3942914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942914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增道、李风珍:本院受理(2018)皖0111民初12538号原告安徽卡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增道、李风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晓军:本院受理原告董光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0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皖财专字(2007)07 01193567、皖财专字(2007)07 01193568、皖财专字(2007)07 01193545,因收据丢失,特声明作废。
2018年12月6日
马云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云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87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邦万、袁有芬: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邦万、袁有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87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秦斯飞、裴学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融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秦斯飞、裴学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052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静、梁玉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佰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静、被告梁玉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段永涛、赵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段永涛、赵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5866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忠健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孙成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洲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忠健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孙成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054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木坊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任六保、刘立志、孙爱中与被告安徽中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木坊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三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鉴定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其诉请内容分别为:一、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B18-1场地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
二、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6,000元;
三、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110,000元(暂计);
四、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样品损失100,000元(暂计);
五、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个月营业利润损失100,000元(暂计);
六、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电费损失300元;
七、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4,000元;
八、就本案全部诉请,被告一、二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九、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
一、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2017年8月21 日签订的D区5号场地、C区30号场地共两份《中州红星家具商场服务合同》;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5,000元;
三、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2017年8月21 日到2017年11 月21日3个月的租金34,941元;
四、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40,000元(暂计);
五、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 个月营业利润损失200,000元(暂计);
六、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4,000元;
七、就本案全部诉请,被告一、二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八、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
一、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5 ,000 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108 ,000 元(暂计);
三、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共3 个月营业利润损失20 ,000 元(暂计);
四、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电费损失400 元;
五、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广告费损失800 元;
六、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4 ,000 元;
七、就本案全部诉请,被告一、二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八、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林:本院受理原告王敬与被告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6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敬借款236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21日起,按月利率2%付至款清时止);被告王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敬律师代理费1万元;驳回原告王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58元,由原告王敬负担230元,由被告王林负担2582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林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飞:本院受理原告阮海波与被告吴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6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阮海波借款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飞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受理了安徽威乐泵阀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090005329101283,票面金额人民币伍万元,出票日期2018年3月26日,到期日2018年9月26日,付款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双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安徽高炉酒类销售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做出(2018)皖0103民催8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安徽威乐泵阀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钰:本院受理原告李强与被告王钰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强与被告王钰离婚;二、驳回原告李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李强负担50元,被告王钰负担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钰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6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安旺物资有限公司、杭州中意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恒生电子电器厂与被告合肥市安旺物资有限公司、杭州中意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288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 驳回杭州富阳恒生电子电器厂的起诉。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方虎:本院受理原告曹化群与被告李方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方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化群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方虎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贵乐: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沈贵乐、魏尚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魏尚新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不应承担案件诉讼费、公告费。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六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登武:本院受理原告朱德书诉被告安徽六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登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9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更新、魏兆如:本院受理原告周松与被告张更新、魏兆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951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 驳回原告周松的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敏:本院受理原告付启祥与被告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449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付启祥借款本金52372.11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5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付启祥律师代理费7000元;三、驳回原告付启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436元,由原告付启祥负担136元,被告王敏负担1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于朝阳、唐功正: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峰翔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国兴、成迪平、李清云: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钢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作出(2018)皖0103执异58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裁定内容:一、追加杨国兴、成迪平、李清云为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执字第02171号案的被执行人;二、杨国兴对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6505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三、成迪平对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在1226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四、李清云对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79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明豪、安徽鼎灏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普罗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上海普罗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明豪、安徽鼎灏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普罗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上海普罗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丁明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新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2048.30元及利息(以2702048.3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5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日)。二、被告丁明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新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三、被告安徽鼎灏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普罗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上海普罗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对丁明豪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5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丁明豪、安徽鼎灏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普罗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上海普罗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友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庆昌防水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黄友奇、尹良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变更诉请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黄友奇、尹良松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23600元及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标准:以工程款5236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2、请求判令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返还烦扰告质保金64078.09元;3、请求判令被告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黄友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庆昌防水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黄友奇、尹良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变更诉请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黄友奇、尹良松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6310元及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标准:以工程款50631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2、请求判令被告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顾厚年:本委受理的未文军与你(案号:2018合仲字第0185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2月6日
公告
安徽锋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李光银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仲裁庭人员组成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风险告知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9年2月22日上午9点在本委(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行政服务大厅21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12月6日
公告
陈国利、周雪:本会受理申请人吴永志与你们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8]滁裁金字第10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仲裁申请书(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9年2月15日下午2时30分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焦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们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12月6日
公告
陈国利、周雪:本会受理申请人邱凤芹与你们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8]滁裁金字第8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仲裁申请书(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9年2月15日下午4时30分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焦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们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12月6日
遗失声明
瞿福忠遗失号码为34011119560414001943残疾人证,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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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