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龙:本院受理原告王家平诉被告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87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锋:本院受理原告杜勇诉被告朱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11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正兵、宋叶芳、芜湖乐泉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宏梅诉被告张正兵、宋叶芳、芜湖乐泉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盛臣大富豪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好世界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燕华、徐华、张晓峰、李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朴柘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盛臣大富豪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好世界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燕华、徐华、张晓峰、李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4160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桂宗玉:本院受理原告巫绪平诉桂宗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桂宗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巫绪平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自2018年5月13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桂宗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开正:本院受理原告钟宣洋诉王开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开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钟宣洋借款41000元。案件受理费83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王开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强:本院受理原告王家伦诉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何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家伦借款23060元。案件受理费38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何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涛:本院受理原告席蒙诉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席蒙借款本金66980元,并支付利息1850元。二、驳回原告席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王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忠求:本院受理原告凌德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吴忠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凌德权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至款清息止)。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600元,由被告吴忠求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成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洁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成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泰洁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528.8元;二、驳回原告合肥泰洁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50元,由被告刘成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隗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洁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隗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泰洁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341.44元;二、驳回原告合肥泰洁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50元,由被告隗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包小奇:本院受理原告程英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52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包小奇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程英虎借款33000元及前期利息28191元,并自2016年7月14日起以33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程英虎垫付的公告费4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范仁荣:本院受理原告刘霞霞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范仁荣、裴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范仁荣、裴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霞霞借款76万元,并支付截止至2018年6月6日的利息252827元(注: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范仁荣、裴莹承担刘霞霞律师代理服务费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刘霞霞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9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保林、方厚银: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钰:本院受理原告熊加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0534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利息15000元(自2018年6月14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7月14日),本息合计人民币65000元,此后利息按上述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及保全费、律师费、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经济开发区方圆办公家具经营部(经营者王云平):本院受理原告谯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铝材货款95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现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现朵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一次性清偿原告代偿款26386.76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5662.27元自2017年2月24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7456.66元自2017年6月23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7476.04元自2017年12月20日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5791.79元自2018年2月24日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违约金按照月2%计算,至起诉之日约2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人民币280000元及承担逾期利息损失(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以28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59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700元,由被告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婷婷、王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婷婷、王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一次性清仓原告代偿款15463.74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5902.85元自2017年4月25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4787元自2017年8月24日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4773.89元自2017年12月20日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违约金按照月2%计算,至起诉之日约15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众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通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众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4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众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合肥新通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人民币3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6年10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二、驳回原告合肥新通风机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7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174元,由原告合肥新通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74元,被告安徽众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10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千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千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一次性清仓原告代偿款22950.54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11583.56元自2017年8月24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11366.98元自2018年2月24日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违约金按照月2%计算,至起诉之日约15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西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西海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一次性清仓原告代偿款36459.28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18151.94元自2017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18307.34元自2018年4月23日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违约金按照月2%计算,至起诉之日约2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玲:本院受理原告戴辉丽诉被告蒋伟、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33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卫平青:本院受理的原告瞿蓉蓉诉被告卫平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皖0102民初9207号],原告瞿蓉蓉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9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汝国: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烨诉被告王汝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2018)皖0102民初8913号],原告陈烨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费5200元、拖车费280元,共计54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智、肖欢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智、肖欢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亚均:本院受理原告车交汇汽车服务(苏州)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李亚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6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家信:本院受理原告阮桂春诉被告王家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鲍国辉:本院受理原告杨家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鲍国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杨家陆借款本金12万元、利息43200元,并自2016年7月18日起以1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同时支付杨家陆垫付公告费800元;二、张正波对鲍国辉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杨家陆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添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贵罗与被告安徽添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811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如下:被告安徽添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贵罗劳动报酬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安徽添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添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传杰与被告安徽添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811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如下:被告安徽添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华传杰劳动报酬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安徽添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雷金苗: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宜秀区方寸间门窗销售中心诉被告雷金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11民初1697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雷金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市宜秀区方寸间门窗销售中心货款16994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7月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安庆市宜秀区方寸间门窗销售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6元及公告费800元,合计936元,由被告雷金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盛德物资有限公司、刘晓玲: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安庆市盛德物资有限公司、钱晓波、刘晓玲、余为民、查丽、王晓飞、胡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九城监狱管理分局东角湖监区内设第一监区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房杰财:本院受理原告丁大姐、陶芳平、陶利、丁月英与被告房杰来、房杰财、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227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原告丁大姐、陶芳平、陶利、丁月英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房杰来、房杰财共同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996661.07元;2、依法判令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九成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李双、汪兴、王强、李青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墩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557806589C)与被告李双、汪兴、王强、李青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312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墩支行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李双、被告汪兴即刻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400万元、截至2018年3月28日的利息、逾期利息4174800.00元及其后逾期利息(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4%×(1+50%));2、若被告李双、汪兴不能履行上述义务,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行使抵押权、拍卖、变卖被告李双、汪兴、被告王强、李青华的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原告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北部新城稼先大道)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鲍伟:本院受理原告高尧诉被告鲍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浩:原告高炯与被告余鑫鑫、第三人周浩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确认位于合肥市习友路978号香榭水都27幢1008室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51798号)属于原告所有;2、撤销(2017)皖0191执1322号查封公告及拍卖预告,停止对合肥市习友路978号香榭水都27幢1008室的执行;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立海、张洪波:本院受理原告张艮球诉被告杨立海、张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8)皖0191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立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艮球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张洪波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艮球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裁定受理六安市友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为六安市友邦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债务人有关人员应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之日止,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不得继续使用包括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等在内的各类印章。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后债务人有关人员使用债务人印章的行为无效。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春、姚文聚:本会受理的刘朝与杨春、姚文聚就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案号:(2018)合仲字第0261号]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仲裁裁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2月7日
遗失声明
汪频(男)遗失警官证,号码:公现役字第9498068号。现声明作废。
梅双峰(男)遗失警官证,号码:公现役字第9365856号。现声明作废。
朱甫强(男)遗失警官证,号码:公现役字第0381809号。现声明作废。
花文明遗失武警警官证,编号为:武字第9889989号,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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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