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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12-10 09: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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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欧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陶亮:本院受理原合肥德太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欧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陶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德太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3696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633.8元(以本金36966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4.75%的1.5倍标准计算至2018年8月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合肥德太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20元,由原告合肥德太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30元,被告安徽欧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陶亮负担159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7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研究室62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宏山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高路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宏山物资有限公司、朱运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合肥宏山物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高路工贸有限公司货款61857.7元并支付利息94870.92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20日,之后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时止);二、被告朱运红对上述货款61857.7元及自2018年7月6日之后的利息(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时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省高路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8元,由原告安徽省高路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268元,由被告合肥宏山物资有限公司、被告朱运红共同负担37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宏山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惠:本院受理原告杜先利与被告何秀华、刘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6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秀华、刘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杜先利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7%,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5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1日,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13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4日付至款清时止);驳回原告杜先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28元,由原告杜先利负担1523元,由被告何秀华、刘惠负担137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杜先利负担500元,由被告何秀华、刘惠负担45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惠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贾静:本院受理原告贾静与被告盛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盛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贾静本金3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2日起,按月利2%付至款清时止);被告盛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贾静律师费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盛燕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牛玉峰、周基焕、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庐阳区赵氏木材经营部与被告牛玉峰、周基焕、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牛玉峰、周基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庐阳区赵氏木材经营部货款1630144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6月25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庐阳区赵氏木材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5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156元,由原告合肥庐阳区赵氏木材经营部负担8856元,被告牛玉峰、周基焕负担20300元。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 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寅生: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峥嵘与被告 马寅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寅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峥嵘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10586.3元(该利息按照月利率2%暂计至2015年8月22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峥嵘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16元,由被告马寅生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光胜:本院受理的原告薛文梓与被告余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光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薛文梓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190140元(该利息按照月利率2%暂计至2018年5月18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薛文梓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402元,由被告余光胜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肖:本院受理的原告余群与被告郑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郑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余群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7月13日起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郑肖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明涛、田洪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涛、田洪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明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85313.36元、名义货价100元、逾期利息469.22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7月20日,之后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标准顺延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田洪娇对被告王明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2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28元,由被告王明涛、田洪娇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初57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蒋鹏飞:本院受理原告刘磊与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蒋鹏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刘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8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刘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初57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舒红、常永芳:本院受理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舒红、常永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舒红与常永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57139.25元,并支付代偿滞纳金7457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5日,之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杨舒红与常永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1047.33元;三、若被告杨舒红、常永芳未能按上述第一项规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不超过最高额297000范围内,对被告杨舒红、常永芳共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5号4幢402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8120061330、8120061329号)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8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489元,由被告杨舒红、常永芳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彭博:本院受理原告支茜诉被告郭立华、第三人郭彭博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93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撤销被告郭立华与第三人郭彭博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二、被告郭立华、第三人郭彭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1号左岸名苑7幢8幢8-1104室房产登记至被告郭立华名下;三、驳回原告支茜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督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正锦:本院受理的原告阮仁才与被告张正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张正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阮仁才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47340元(该利息按照月利率2%暂计至2018年7月12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58元,由被告张正锦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 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倪涛:本院受理的原告唐婉华与被告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倪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婉华借款本金468000元及利息15309.36元(该利息按照年利率6%暂计至2018年5月23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唐婉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5 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352元,由被告倪涛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 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宏波、程晓萍: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维珍与被告李宏波、程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宏波、程晓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维珍32998元并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1月1日起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元,保全费3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94元,由被告李宏波、程晓萍共同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芜湖卫健康门诊部有限公司、洪业、芜湖卫健康物联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千麦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卫健康门诊部有限公司、洪业、芜湖卫健康物联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合肥千麦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诉请:一、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检验费345688.35元,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自2016年12月开始,每月检验费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损失2万元;二、本案诉讼所需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迎:本院受理原告蔡二保诉被告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迎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蔡二保诉请:一、判令被告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迎立即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12000000元;二、判令被告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迎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0元;三、判令被告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迎支付利息480000元(上述数额为从2018年9月23日起以月利率2%为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3日的数额,其后仍以该利率计算至款清为止;四、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