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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12-13 09: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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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维鹏: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晓娟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军、陶晓玲:本院受理原告贺东九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皖0122民初394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戴明勇、黄顺芝:原告马学红与被告戴明勇、黄顺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顺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马学红借款28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8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4月1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立:本院受理原告许平香诉被告高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高立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3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伟、陈亚新:本院受理原告肖腾诉被告方伟、陈亚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方伟、陈亚新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88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曦: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海诉被告曹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曹曦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93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庆龙: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国磊幕墙配件经营部(经营者王小妹)诉被告朱庆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朱庆龙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0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兵:本院受理原告李艳诉被告何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何兵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新天地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北玻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新天地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新天地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0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俞保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俞保庆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俞保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229646.6元及利息(利息以229646.6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1日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10元,公告费800元,由俞保庆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宗洋、王勇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樊宗洋、王勇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樊宗洋、王勇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322346元及利息(利息以款322346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1日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70元,公告费800元,由樊宗洋、王勇军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邹斌、束红琴、严传顺、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斌、束红琴、严传顺、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邹斌、束红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289585.5元;严传顺、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20元,由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154元,邹斌、束红琴、严传顺、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966元。公告费800元,由邹斌、束红琴、严传顺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兆局、梁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兆局、梁诚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78030.64元;驳回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90元,由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931元,杨兆局负担1759元。公告费800元,由杨兆局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国中、王荣芝: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国中、王荣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徐国中、王荣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204409元及利息(利息以款204409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1日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0元,公告费800元,由徐国中、王荣芝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