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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3日公告
来源: 阅读量:10000 2018-12-13 09: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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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飞:本院受理原告胡朝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本院受理(2018)皖0811民初2031号案件公告,于2018年8月30日在安徽法制报刊登,现更正为被告安庆市迎江区人民公社酒店、桂成林,特此更正。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薛凤英:本院受理原告张进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11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进龙与被告薛凤英离婚;二、婚生女薛妍随被告薛凤英生活,原告张进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抚养费50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薛凤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在执行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选定安徽宝宏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你名下已办理质押登记的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股权(质权登记编号340800201400000249)。由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告知你:你名下已办理质押登记的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股权(质权登记编号340800201400000249)的评估价为4821634元,评估文书字号:皖宝综估字(2018)070号。本评估结果公告期为60日,如你对评估价值有异议,请以书面的方式向我院提出,如逾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无异议。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金仲瑜:本院受理原告陆海燕诉被告金林、金仲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11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海燕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4年6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已给付的2万元从中扣除);二、驳回原告陆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金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吴大生、钱桂珍: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开发区金英百货经营部与被告吴大生、钱桂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皖0811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大生、钱桂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市开发区金英百货经营部货款16431元;二、驳回原告安庆市开发区金英百货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75元,由被告吴大生、钱桂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龙云青、安庆龙德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政、杨桂荣、朱德才: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龙云青、安庆龙德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政、杨桂荣、朱德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龙云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074918.6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3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龙云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745171.16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3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龙云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8000元;四、被告王政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安庆龙德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朱德才、杨桂荣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若被告龙云青未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义务,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抵押的被告龙云青、王政所有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吉祥街御景国际小区7幢2单元204室(房地权号;宜房字第50143267、50143268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700000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七、驳回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70元,由被告龙云青、安庆龙德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政、朱德才、杨桂荣共同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江春梅:本院受理原告殷宗付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11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殷宗付与被告江春梅离婚;二、婚生女殷楠随原告殷宗付共同生活;三、驳回原告殷宗付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江春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江伟凡:本院受理原告刘付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31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罗云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穗支行诉被告罗云胜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11民初11286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