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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12-13 09: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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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宛娟: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9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迎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9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云: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9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签署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含各分支行)已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及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债权、担保权利、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债权、利息及罚息债权、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依法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义务人等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12月13日
张晓松:原告何凤霞与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张晓松给付原告何凤霞补偿费3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00元,由张晓松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3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舵海、王蔚霞: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900000元以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24166.67元,并支付因逾期还款产生的逾期管理费、罚息等费用(以29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8月1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安徽华祥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威牛铸业有限公司、安徽皖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汪舵海、王蔚霞对被告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1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0910元,由被告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安徽华祥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威牛铸业有限公司、安徽皖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汪舵海、王蔚霞连带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6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邦飞、尹维芹: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朱邦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431760.9元及利息损失227666.49元(该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之后利息损失仍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190元,由被告朱邦飞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3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奇易居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业梅,第三人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你方作为第三人应当参与本案审理。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陈述意见、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22日上午11时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奇易居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劲松,第三人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你方作为第三人应当参与本案审理。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陈述意见、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22日上午10时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奇易居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顾家俊,第三人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你方作为第三人应当参与本案审理。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陈述意见、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22日上午9时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