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作明:本院受理原告江宪霞与被告黄术、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倪作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李加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黄术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
肥东县人民法院
韦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诉韦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韦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2710.01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韦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政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诉吴政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政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2389.9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吴政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泽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诉高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高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2344.43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高泽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学祥:本院已受理原告雷世翠诉你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85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光宇、朱云、简禹、孙星凯、王刚、陈度辉、李明、许其恒、杨俊、任福特、刘浪、张致学、王长川、刘海林、夏永其、刘成湘、程喜荣、张涵、李建、吕冬冬、宋鹏、曾少卿、陈魏、朱海燕、刘洋、柯志芳、王浩、高翔、闫宇、李响、张云龙、董振林、潘远波、刘小飞、单洞琴、简敏峰、蔡跃平、张丽、赵雪枫、高明、魏巍、李云冬、邓骏、马丽军、陈俊志、贺世勇、皋玉婷、柯志煌、吴梦雨、王琨: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亨元金属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6776、5957、6770、5913、5912、5911、5932、6771、6773、6779、6767、6781、6778、6768、5958、5959、5960、5908、5905、5904、5903、5961、5928、5927、5886、5885、5933、5930、5931、5934、5935、6840、6853、6843、6855、6854、6865、6864、6863、6862、6861、6860、6858、6870、6869、6868、6867、6866、6857、6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上海亨元金属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3639-36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京京、沈丽丽、陈金山、吴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京京、沈丽丽、陈金山、吴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233、5226、5215、5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赵京京:一、被告赵京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纳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7316元。二、驳回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00元由赵京京负担。
沈丽丽:一、被告沈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纳2013年6月7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7900元(1.3元/平方米/月×132.69平方米×46月=790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00元由沈丽丽负担。
陈金山:一、被告陈金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纳2012年7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9200元(1.3元/平方米/月×124.15平方米×57月=920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元、公告费100元由被告陈金山负担。
吴海燕:一、被告吴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纳2013年7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7579元(1.3元/平方米/月×129.55平方米×45月=790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00元由被告吴海燕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克金、曹玉玲: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克金、曹玉玲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65万元,利息、罚息、复息7864.87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6月7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若被告周克金、曹玉玲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先对被告周克金、曹玉玲抵押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站前路宝钻大厦139号房产(房地权合产字第342495号)房产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在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张彦、杨雪梅: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彦、杨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合肥佳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1)庐执字第00628号解除占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因执行异议审查期限较短,请于受送达之日起次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奚树军:原告付代祥与被告奚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6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奚树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付代祥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8年8月9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奚树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付代祥违约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奚树军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邢兴江遗失居民身份证号342201196602191815,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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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