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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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 09: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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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远刚、张德芹: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樊远刚、张德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樊远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955977.65元及利息损失43599.58元(该利息计算至2017年8月1日,之后以955977.65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6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姚群、曾英群:本院受理原告阮永林与被告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东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姚群、曾英群、李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阮永林代偿本金8954611元;二、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阮永林违约金1700000元;三、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姚群、曾英群和李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姚群、曾英群和李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阮永林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2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广财、杨晓艳:本院受理(2018)皖0111民初6013号陈世军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3月22日上午8时45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刚:本院受理(2018)皖0111民初11444号张婷婷诉你方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3月21日上午8时45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上海爱贝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上海爱贝玩具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皖0111民初9056号方伊一诉你单位违反安全义务保障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3月21日上午9时45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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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平:本院受理(2018)皖0111民初9747号郑雅文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3月19日上午8时45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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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醉居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皖0111民初9160号合肥市包河区盛煌广告经营部诉你方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3月19日上午9时45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田国林:本院受理(2018)皖0111民初9190号翟素玲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3月19日14时45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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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士林:本院受理(2018)皖0111民初11453号沈强诉你方、合肥市世纪金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被告合肥市世纪金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3月19日14时45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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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远刚、张德芹: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樊远刚、张德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樊远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955977.65元及利息损失43599.58元(该利息计算至2017年8月1日,之后以955977.65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6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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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姚群、曾英群:本院受理原告阮永林与被告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东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姚群、曾英群、李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阮永林代偿本金8954611元;二、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阮永林违约金1700000元;三、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姚群、曾英群和李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姚群、曾英群和李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阮永林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2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广财、杨晓艳:本院受理(2018)皖0111民初6013号陈世军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3月22日上午8时45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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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本院受理(2018)皖0111民初11444号张婷婷诉你方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3月21日上午8时45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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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贝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上海爱贝玩具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皖0111民初9056号方伊一诉你单位违反安全义务保障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3月21日上午9时45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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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平:本院受理(2018)皖0111民初9747号郑雅文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3月19日上午8时45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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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醉居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皖0111民初9160号合肥市包河区盛煌广告经营部诉你方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3月19日上午9时45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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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国林:本院受理(2018)皖0111民初9190号翟素玲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3月19日14时45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士林:本院受理(2018)皖0111民初11453号沈强诉你方、合肥市世纪金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被告合肥市世纪金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3月19日14时45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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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远刚、张德芹: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樊远刚、张德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樊远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955977.65元及利息损失43599.58元(该利息计算至2017年8月1日,之后以955977.65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