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丞、朱玉俊、王居平、丁广媛、王居明:本院受理(2018)皖0111民初6299号王云诉你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撤销(被告)申请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3月18日上午8时45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成松:本院受理(2018)皖0111民初9054号合肥市久宏石材装饰有限公司诉你方及合肥市岳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3月22日上午9时45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斌、信兆博、安徽辉映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皖0111民初11485号原告邵诚诉你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3月22日上午10时30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庆平:本院受理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诉被告汪庆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庆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支付代偿款30552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自2018年3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如被告汪庆平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有权就设定抵押的被告汪庆平名下车牌号为皖HK8922的小型越野车(揽胜极光1999CC越野车,车辆识别代号:SALVA2BGXDH831546)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73元,由被告汪庆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江升聪:本院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升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升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028.95元、逾期利息1861.66元、罚息699.52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前述借款本金和逾期利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江升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催收工本费2738.2元;三、若被告江升聪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对设定抵押的被告江升聪名下车牌号为皖HJ668V的车辆(车架号:LFMAP86C6E0449512)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8元,由被告江升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黄莉:本院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924.91元、逾期利息1241.35元、罚息793.23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前述借款本金和逾期利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黄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催收工本费1800元;三、若被告黄莉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对设定抵押的被告黄莉名下车牌号为皖HHL900的车辆(车架号:LFMJ440F1D3019405)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9元,由被告黄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朱礼凤:本院受理原告张亮与被告朱礼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亮请求判令:一、被告朱礼凤偿还借款本金111985元及逾期利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计算从2017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815元),本息暂合计人民币116800元;二、被告朱礼凤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证据副本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子辉: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静: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春禾: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小梅: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世云: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成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童华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德文: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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