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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12-14 09: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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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礼珍、李纳:本院受理原告田同兴与被告赵礼珍、李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6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礼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同兴借款22533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67%自2018年4月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赵礼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田同兴律师代理费1500元;被告李纳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被告赵礼珍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赵礼珍、李纳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慧:本院受理原告周守兵与被告杨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守兵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6%付至款清时止);被告杨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守兵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日起按月利率2%付至款清时止);驳回原告周守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原告周守兵负担625元,由被告杨慧负担5625元,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周守兵负担217元,由被告杨慧负担195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慧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倪炜、合肥迷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波与被告倪炜、合肥迷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600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倪炜、合肥迷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周波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2月18日起月息1.67%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226元,由原告周波负担26元,被告倪炜、合肥迷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倪炜、合肥迷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康:本院受理原告代倩倩与被告郑康民间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6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郑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代倩倩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390元(计算至2018年8月9日,之后自2018年8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代倩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92元,由原告代倩倩负担12元,被告郑康负担2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郑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东芹:本院受理原告葛胜利与被告王东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6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东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葛胜利借款本金9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6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8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葛胜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葛胜利负担92元,由被告王东芹负担2208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王东芹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朝南、娄汝英:本院受理原告吴庆与被告江曼曼、李朝南、娄汝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驳回原告吴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60元,由被告吴庆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牛卫国:我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陈凌飞与你排除妨害纠纷执行一案,本院现要求你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个月内,将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杏林花园北村45幢202室房屋内属于你的物品自行搬走(现由申请执行人陈凌飞代为保管),如逾期不搬,物品损坏责任由你方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唐莉:原告阮学峰与被告许德斌、唐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许德斌、唐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阮学峰借款本金555355.62元并支付利息233203元(之后利息自2018年1月4日起以555355.62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阮学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30元,由被告许德斌、唐莉负担11865元,由原告阮学峰负担356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唐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兴宇、安徽阔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高艳与被告安徽阔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兴宇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驳回原告高艳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82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高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顾明飞:原告沈洋与被告顾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6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顾明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沈洋借款本金37000元,并自2018年8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顾明飞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万康焯、周泽余:原告温耀平与被告万康焯、万有璪、周泽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6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奚树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代付祥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8年8月9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奚树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代付祥违约金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奚树军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广德盛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RFH1BXK)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李强;联系电话:18962416628。
 广德盛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4日
遗失声明
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李芳律师遗失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3418201711766442),现予以挂失。
广德祥锐家禽家庭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772422947)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