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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12-17 1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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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锡平:本院受理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申请执行安庆市晨锐商贸有限公司、江锡平、黄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直接送达方式未能送达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宝宏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你名下位于安庆市宜秀区光彩大市场四期柘山路综合经营4号楼五层1室商业用房、安庆市宜秀区光彩大市场四期柘山路综合经营4号楼五层2室商业用房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价为:10032022.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如你们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回复本院,逾期不回复,则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产。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互邦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郭俊荣、程末红: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345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安徽互邦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98万元及贷款的利息、罚息、复利。(2015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安徽互邦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由安徽金海宝藏仓储管理有限公司监管的电器(具体情况见质押清单)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郭俊荣、程末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被告安徽互邦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郭俊荣、程末红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吴道川、童朝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铭郎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5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道川、童朝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铭郎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038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03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自2018年6月5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铭郎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吴道川、童朝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煜坤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川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绿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效民、王建达、陈晶酉:上诉人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煜坤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川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绿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效民、王建达、陈晶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民终7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2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2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合肥煜坤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费37000元,律师代理费108500元;四、安徽川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绿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效民、王建达、陈晶酉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合肥煜坤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一审案件受理费1313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10元,合计140330元,由安徽川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绿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效民、王建达、陈晶酉共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范俊勇:本院受理原告王求兵诉范俊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范俊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求兵借款10000元,并自2018年7月9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逾期利息直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范俊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必先、高桂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丁必先、高桂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丁必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56881.12元、逾期保费5573.3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6881.12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450元,被告丁必先负担2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丁必先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周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周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29799.5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理赔款29799.53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费22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8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80元,由被告周玲负担18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军、窦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陆军、窦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陆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31660.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理赔款31660.3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陆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费5615.86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7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70元,由被告陆军负担14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彦、吴贺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王彦、吴贺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彦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9883.06元;二、被告王彦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费2938.67元;三、被告王彦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以理赔款9883.06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理赔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三项,被告王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6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60元,由被告王彦负担8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宏叶、张海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王宏叶、张海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宏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47543.39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47543.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2月25日起计算至理赔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40元,均由被告王宏叶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文文、柳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陈文文、柳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文文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11346.39元;二、被告陈文文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费1425.63元;三、被告陈文文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以理赔款11346.39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理赔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三项,被告陈文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960元,由被告陈文文负担900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6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燕、康李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王燕、康李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84248.9元、逾期保费6227.1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84248.9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5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20元,由王燕负担3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320元,公告费800元,由王燕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牛雷、王和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牛雷、王和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牛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23033.05元和逾期保费209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23033.05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0元,由被告牛雷负担400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牛雷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郡、方彩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马郡、方彩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25241.76元和逾期保费3848.9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19578.04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9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以未理赔款5663.72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8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马郡负担5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马郡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梦杰:本院受理原告卫亚军诉被告许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梦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卫亚军借款本金73万元,并自2018年1月12日起以73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许梦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卫亚军律师代理费2万元;三、驳回原告卫亚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40元,由原告卫亚军负担550元,被告许梦杰负担1149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许梦杰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2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凯: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9998.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9998.9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袁自成: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袁自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8847.35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以158847.35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3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加收16%分段计至款清之日止;罚息以每期逾期贷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3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加收50%分段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袁自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赔偿律师费损失75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对被告袁自成抵押的位于合肥市潜山路209号华邦光明世家5幢1701室(合蜀140050017)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马祥文、邬容丽: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祥文、邬容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15953.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以315953.8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至款清之日止;罚息以每期逾期贷款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12月7日起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分段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马祥文、邬容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赔偿律师费损失155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对被告马祥文、邬容丽抵押的位于合肥市长江西路321号彩虹家园2幢406室房产(合蜀140024815)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韩娜、李强: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韩娜、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4938.75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以204938.75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至款清之日止;罚息以每期逾期贷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9月23日起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分段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韩娜、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赔偿律师费损失90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对被告韩娜、李强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阜阳北路西侧鸿路北城明珠3幢1102室(房产证号:1490011586)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程国文、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科创美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由你方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圣萍、彭本新、合肥万晟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剑辉诉被告张圣萍、彭本新、合肥万晟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8)皖0191民初303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圣萍、彭本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剑辉偿还借款本金9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9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4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圣萍、彭本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剑辉支付律师代理费55640元;三、被告合肥万晟机电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刘剑辉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30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晴:原告陈勇与被告周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7)皖0191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勇借款本金326600元及利息19165.2元,合计345765.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中,37600元借款自2016年8月9日起、28500元借款自2016年9月17日起、18800元借款自2016年10月12日起,9400元借款自2016年10月19日起、25800元借款自2016年11月14日起、65800元借款自2017年6月7日起、28200元借款自2017年1月9日起、27000元借款自2016年8月16日起、27900元借款自2017年7月22日起、17600元借款自2017年2月15日起、40000元借款自2017年1月16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勇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唐广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万博制漆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合肥万博制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43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438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暂计算至付清所有货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万博制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的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0元,由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冬冬、崔维维:本院受理原告王宏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6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冬冬、崔维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王宏银各项损失49399.66元;二、被告张冬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宏银各项损失85281.86元;三、驳回原告王宏银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0元,由原告王宏银负担100元,由被告张冬冬、崔维维负担293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张冬冬、崔维维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