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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12-18 09: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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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睿奇:本院受理原告张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8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兵:本院受理原告刘兆陆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1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翔:本院受理原告王亚茹诉你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8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礼财、李志群:本院受理原告丁建诉你们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7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正春:本院受理原告黄先虎诉你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9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良勇:本院受理原告贾成林诉你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46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祥宝、陈立环:本院受理原告王兰珠诉你们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8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安徽再森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两被告之间关于裕森商标(商标注册号:13060930,类别19)、裕森商标(商标注册号:4685753,类别19)、裕森商标(商标注册号:6972985,类别20)、裕森、绿野商标(商标注册号:6972986,类别19)、裕森商标(商标注册号:1680334,类别19)、金裕森商标(商标注册号:4721392,类别19)、裕森·涛如雪商标(商标注册号:7283187,类别20)的转让行为。2、判令安徽再森木业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回转给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新龙、王洪燕: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赵新龙、王洪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一次性给付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金231000元及违约利息(2018年5月30日之前的违约利息为38080元,自2018年5月30日起的违约利息以231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240元由被告赵新龙、王洪燕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9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红磊与被告安徽国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安徽国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红磊借款本金400000元整;二、驳回刘红磊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5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乐乐、胡本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诺森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蔡乐乐、胡本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蔡乐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省诺森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59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7847元(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之后以15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蔡乐乐的债务,胡本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胡本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蔡乐乐追偿;四、驳回安徽省诺森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8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虹:本院受理原告孙勇与被告赵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赵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勇货款305300元整,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05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822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万华树、王明勤:本院受理原告齐佰军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万华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齐佰军工程款273974元(工程款结算清单附后);二、驳回原告齐佰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20元,由原告齐佰军负担1010元,被告万华树负担54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万华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侯守成: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侯守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1679元及逾期缴纳物业费的利息损失16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利息实际金额应计至被告全额缴纳物业费之日止),两项暂合计184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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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彬: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12517元及逾期缴纳物业费的利息损失(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22日,利息实际金额应计至被告全额缴纳物业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朝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朝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物业费人民币11479.4元及违约金3436元(2011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暂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以后延续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兵:本院受理原告李东明诉被告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王兵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利息18450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17日)全计484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乃能:本院受理原告朱小龙诉被告黄乃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黄乃能偿还货款2672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安徽恒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依法作出(2018)皖0111民催17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恒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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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本院受理原告卡趣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泽文、合肥尚秀坊商贸有限公司、葛俊杰、李艳、张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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