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岳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悦之心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93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晓萍、沈平凡: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分别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书、要素式审判告知书及要素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志强、张程程: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军刚:原告沈宝青与被告沈军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37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沈军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沈宝青借款本金198200元及截止至2016年7月1日的借款利息32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98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8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沈宝青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570元,由被告沈军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思昂:原告李秋生与被告程思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23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程思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李秋生借款本金12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7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秋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4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280元,合计5420元,由被告程思昂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在厚:原告周维章与被告陆在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69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陆在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周维章借款本金962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7274.3元;二、驳回原告周维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陆在厚负担2360元,由原告周维章负担4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蕾:原告胡道厅与被告吴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87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吴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胡道厅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2日按月利2%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道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40元,由被告吴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爱民:原告汪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田: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杨丽与被上诉人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被上诉人严寒、原审第三人李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为: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62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丽借款本金11万元以及利息(以11万元为基数,从2008年3月3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62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丽借款本金30万元以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08年12月15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杨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25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052元,由杨丽负担19636元,由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负担8416元:鉴定费14023元,由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252元,由杨丽负担19076元,由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负担817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时先奇:本院受理原告彭芸诉被告时先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时先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彭芸借款本金21万元,并自2016年3月14日起以21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彭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彭芸负担50元,被告时先奇负担63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时先奇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3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同才:本院受理原告戴立武诉被告朱同才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华照:本院受理原告许道文诉被告陈华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所借原告的110000元借款;2、被告支付原告从2016年11月22日起至本案调判执行终结期间的约定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志超:本院受理原告李旭东诉被告朱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600元给原告(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目前被告已支付利息至2018年7月30日,现暂计算至2018年8月30号,按月息2%计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太顺:本院受理原告方国珍诉被告丁太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86400元,共计126400元(利息按每月2%计算,自2009年9月计算至2018年9月);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勇、方晓灯:本院受理原告甄金诉被告王勇、方晓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本金50000元及利息暂计36000元(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7月19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昌波、陈荣:本院受理原告张晓妹诉林昌波、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林昌波、陈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晓妹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8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月息2%,自2017年6月20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560元,财产保全费161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林昌波、陈荣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晶:原告刘国勇与被告张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77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国勇借款154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15日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刘国勇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20元,公告费80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5790元,由原告刘国勇负担150元,由被告张晶负担5640元。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军:本院受理的原告钱昌云诉被告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78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陆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钱昌云借款人民币29000元并支付利息7078元;2、驳回原告钱昌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40元,由被告陆军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卫成良、罗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6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柏霖:原告胡娟与被告沈柏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沈柏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娟借款本金人民币127093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7月10日起以127093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被告沈柏霖负担16200元,由原告胡娟负担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柏霖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柏霖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锦亭、李永刚、师心福、桂磊、刘涛、阮新欣、丁俊、刘葵、甘家前: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8718、8719、8721、8722、8724、8725、8726、8728、87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军:原告姚忠与被告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6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陈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姚忠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30日起以22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姚忠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陈军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忠:原告焦永祥与被告胡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胡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焦永祥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5980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1日,之后的利息自2018年8月2日起以80000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焦永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6元,由原告焦永祥负担546元,由被告胡忠负担2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胡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洪琳:本院受理原告解明仓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44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华晟食品有限公司、安徽金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立缓、王政、夏明伍、王平、王琼、王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37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信邦塑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孙世付:本院受理原告杨章钧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46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陆良成、陈圣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36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贺克舰:本院受理原告郑志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贺克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郑志宝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息止)。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100元,由被告贺克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瑞余:本院受理原告武建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费瑞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武建刚借款198000元,并自2017年10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武建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70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090元,由原告武建刚负担1510元,被告费瑞余负担6580元。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敏:本院受理原告李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杜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李龙借款人民币9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4日起按年利率4.75%标准计算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李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80元,保全费9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3800元,由被告杜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胤:本院受理原告姜景虎诉被告江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8)皖0191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江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姜景虎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款清之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芳: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凯盛经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凯盛经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70000元,并自2017年11月13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北京凯盛经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王芳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89号曙光名阁3幢108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合瑶字第812002523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王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凯盛经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7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28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秀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6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春俊: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6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亮亮: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5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巍: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5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章立早: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5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腾飞: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5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琳: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5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志杰: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5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勇: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5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婷婷: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5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骏: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5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婷婷: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5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邵祖勇: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5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威: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5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旭东: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5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6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戴民海: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6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蕊: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6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凯: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宏: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6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佳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5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端青: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6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育林: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6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申: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5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靓靓: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5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欧拥兵: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5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秋云: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5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国厚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不良资产转让协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含各分支行)已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及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债权、担保权利、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债权、利息及罚息债权、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依法转让给国厚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国厚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国厚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义务人等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国厚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国厚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何山、聂艳玲: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物业综合服务费3676.0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卫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红军与被告徐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66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卫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红军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4月12日始,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红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吉龙:本院受理原告甘春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即刻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28800元(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7日起算,暂计算至2018年7月26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至实际款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及相关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佳龙:本院受理原告李长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佳龙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利息1.4166万元(自2017年2月计算至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永国、黄静:本院受理原告张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3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群:原告杨金江与被告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袁平、郭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安徽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金江货款140300元及逾期利息(以140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袁平对被告安徽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金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8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杨金江负担56元,由被告安徽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袁平负担3952元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吕国芝:原告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国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吕国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以1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日);二、被告吕国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26000元;三、原告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吕国芝名下位于合肥市当涂路璟泰时代赢家广场3幢302室(房地产权证号:合产字第110123257号)房产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9元,被告吕国芝负担22611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冯金醒、郑晓媛、王江、朱海龙、陈洁、熊兴财、周熙棹、曾北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隆泰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利鑫物资有限公司、合肥茂金商贸有限公司、倪炜、卫修华、倪翔、韦萍、童广献、潘向党、陈瑞芳、韦道仓: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安徽隆泰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利鑫物资有限公司、合肥茂金商贸有限公司、倪炜、卫修华、倪翔、韦萍、童广献、潘向党、陈瑞芳、韦道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127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伟、冯家芳: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孙昌萍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昌萍申请执行本院(2017)皖0103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伟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胜利农贸市场(产权证号:合产055196)的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人民币肆拾叁万陆仟陆佰元(43.66万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7)皖0103执415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泽胜:本院受理原告丁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5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刘泽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丁杨借款13万元,同时支付原告丁杨垫付的公告费8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袁兴国:本院受理原告丁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5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袁兴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丁杨借款11.2万元,同时支付原告丁杨垫付的公告费8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攀: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王攀信用卡纠纷一案[(2018)皖0102民初99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5835.84元、滞纳金927.61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为5291.91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姜文祥:本院受理的(2018)皖01执580号曾灵杰与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已依法委托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对你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嘉应茗阳水岸D5幢206室进行评估,评估面积90.73平方米,评估单价12100/平方米,评估总价109.78万元,现依法向你进行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询价建议书》,逾期视为送达。如对网上询价方式或此次评估价值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材料,逾期不提供书面异议材料,本院将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毓麟职教教材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东徽教育文化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4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毓麟职教教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东徽教育文化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415.57元;二、案件受理费485元,由被告合肥市毓麟职教教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合肥市毓麟职教教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胡伟:本委受理的合肥师范学院与胡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604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2月19日
公 告
安徽小黄蜂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本局2018年7月5日受理戈伟(身份证342422199612123679)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瑶海工认【2018】056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因你单位地址不详、电话拨打不畅,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不服决定,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或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合肥市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19日
公 告
合肥信和汽车零部件加工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袁春、吴寿林、周本文、陈绍菊四人诉你单位关于拖欠工资等争议一案(2018肥劳人仲案字第773-775、777号)。因其他送达方式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3月7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派河大道与仪武路交口县就业和社会保障大楼3楼301室,电话:0551-68828956)。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本庭闭庭后5日起1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12月19日
遗失声明
▲合肥创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公章遗失,声明作废。
▲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段青青遗失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3416201511120337,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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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