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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12-20 1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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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于2018年9月19日刊登的原告深圳市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的法院公告,现将“并定于2018年12月17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更正为“并定于2018年12月24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报于2018年9月19日刊登的原告徐海峰诉被告合肥铭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李红龙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的法院公告,现将“并定于2018年12月17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更正为“并定于2018年12月24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张光辉、柴琴、霍志学:本院受理的原告童庆莉与被告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张光辉、柴琴、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霍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林飞:本院受理原告李华诉被告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确认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二手挖掘机转让协议书》解除;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220000元整;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返还购车款利息424元(以220000元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35%,自2018年3月16日暂计算至2018年8月28日(即起诉之日),实际至款清时止);4、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林飞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松:本院受理陈乃定诉辛林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辛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乃定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2017年1月25日至2015年7月25日期间的利息1200元;二、被告辛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乃定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息止);三、被告辛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乃定律师费5000元;四、被告徐松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陈乃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980元,由被告辛林、徐松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玉梅、阚许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任利剑:本院受理原告倪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任利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倪宁借款人民币1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清息止)。案件受理费43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120元,由被告任利剑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时先奇:本院受理原告胡桂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时先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桂兰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33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20元,由被告时先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学超、汪璐:本院受理原告陆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董学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伟借款人民币11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1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陆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3400元,由被告董学超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涛:本院受理的原告鹿俊与被告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沈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鹿俊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时止);2、驳回鹿俊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22960元,公告费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8760元,由鹿俊负担100元,沈涛负担2866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1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雷驰风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支汉诉被告合肥雷驰风货运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56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晓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余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余晓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738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余晓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城城:本院受理原告王梦雅诉薛城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薛城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梦雅人民币19500元,并支付原告王梦雅律师费3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梦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薛城城负担600元,原告王梦雅负担5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薛城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有江:本院受理原告陈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50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