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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12-21 09: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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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杨杨:本院受理原告余长玲诉被告张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02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园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凌正诉被告安徽省园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园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5977号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凌正诉被告安徽省园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园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8)皖0111民初5977号民事裁定书,由于原告在上诉期限内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公司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祖海:本院受理原告程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2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程松木材款26035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260350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21日起,按照2%的月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阚俊: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阚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陈建峰借款256000元,同时支付原告陈建峰垫付的公告费8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文龙:本院受理原告张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李文龙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张典借款23000元,并自2017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张典垫付的公告费8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中外运国际供应链衢州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迅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外运国际供应链衢州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73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赛亿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巩辉辉诉你及毛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汪军:本院受理原告张桂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汪军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桂珍借款69900元并自2018年6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汪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桂珍公告费800元;三、驳回原告张桂珍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孟永生:本院受理原告马海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孟永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马海峰借款60000元并自2018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马海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颂祥、周如剑: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骏合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颂祥、周如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8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周颂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骏合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303091.25元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为107637.04元,以后至付清款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二、被告周如剑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骏合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20元,由原告安徽骏合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0元,由被告周颂祥、周如剑共同负担74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周颂祥、周如剑共同负担。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鑫盈商贸有限公司、徐宏伟、殷欢、金徐华、陈惠玲、孔月玲、朱士寅、张玲、徐斌、余九梅、桂祖光: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鑫盈商贸有限公司、徐宏伟、殷欢、金徐华、陈惠玲、孔月玲、朱士寅、张玲、徐斌、余九梅、桂祖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省鑫盈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按年利率4.785%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7.1775%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鑫盈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按年利率4.785%计算,自2017年12月23日起按年利率7.1775%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安徽省鑫盈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23650.26元;四、被告安徽省鑫盈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0元;五、被告安徽省鑫盈商贸有限公司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给付义务,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孔月玲、朱士寅、张玲、徐斌、余九梅、桂祖光抵押的安庆市迎江区天后宫二层商场3室,1室房屋所有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债权余额1412万元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六、被告徐宏伟、殷欢、金徐华、陈惠玲对被告安徽省鑫盈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徐宏伟、殷欢、金徐华、陈惠玲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鑫盈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3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136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安徽省鑫盈商贸有限公司、徐宏伟、殷欢、金徐华、陈惠玲、孔月玲、朱士寅、张玲、徐斌、余九梅、桂祖光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东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龙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东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省东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广东龙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26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8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龙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8元,由被告安徽省东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建飞、胡小英、刘亮:本院受理原告梁韡诉被告王建飞、胡小英及第三人刘亮、徐予杨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建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梁韡代偿款50万元;二、驳回原告梁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600元,由被告王建飞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丁志、罗亚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丁志、罗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288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丁志、罗亚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0183.79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8月20日利息、罚息为6074.43元,自2018年8月21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基准利率计算,直至本息全部清偿时止)。[本息合计236258.22元]2、判令被告丁志、罗亚平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725元。3、被告丁志、罗亚平如到期不履行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拍卖、变卖或折价位于安庆市开发区西湖绿洲城二期B7幢2单元605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地权证宜房字第50197568、50197569号,房地产他项权证号为:房地产他证宜字第5073166号)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马红兵、姚洁:本院受理原告朱重亮诉被告马红兵、姚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马红兵、姚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朱重亮借款本金285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重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980元,由被告马红兵、姚洁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余庆海:原告朱正焱与被告余庆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余庆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朱正焱借款11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朱正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余庆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九景电器城、安庆邦德化工有限公司、杜学军、刘薇薇、郑应中、李兰香、钱国兵、田姣: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九景电器城、安庆邦德化工有限公司、杜学军、刘薇薇、郑应中、李兰香、钱国兵、田姣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学军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241695.39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代偿款3241695.39元的利息及违约金(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杜学军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三、如被告杜学军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杜学军和刘薇薇名下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安庆市宜秀区光彩大市场四期D区3幢三层3座10室房屋(房地权证宜房字第50076461号、宜房字第5007646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220万元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安庆九景电器城、安庆邦德化工有限公司、杜学军、刘薇薇、郑应中、李兰香、钱国兵、田姣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被告杜学军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9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694元,由被告安庆九景电器城、安庆邦德化工有限公司、杜学军、刘薇薇、郑应中、李兰香、钱国兵、田姣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李振东:本院在执行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选定安徽宝宏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你名下已办理质押登记的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股权(质权登记编号340800201300000249)。由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告知你:你名下已办理质押登记的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股权(质权登记编号340800201400000249)的评估价为4821634元,评估报告编号:皖宝综估字(2018)062号。本评估结果公告期为60日,如你对评估价值有异议,请以书面的方式向我院提出,如逾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无异议。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李振东:本院在执行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选定安徽宝宏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你持有的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550万元股权。由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告知你:你持有的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550万元股权的评估价为5331352.00元,评估报告编号:皖宝综估字(2018)057号。本评估结果公告期为60日,如你对评估价值有异议,请以书面的方式向我院提出,如逾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无异议,本院将对上述股权进行司法拍卖。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梁跃: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东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梁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11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安徽东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跃于2013年11月4日签订的编号为201310017007205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梁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安徽东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撤销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产部门的备案手续;三、被告梁跃支付原告安徽东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27860.2元,该款在被告梁跃支付的首付款及已付款中抵扣,原告安徽东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 将剩余款额退还被告梁跃;四、驳回原告安徽东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97元,由被告梁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黄国红:本院受理原告赵行云诉你及被告姜涛、关家群、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姜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行云偿还借款本金186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200000元自2014年6月30日起、200000元自2014年7月14日起、100000元自2014年8月15日起、900000元自2014年8月27日起、150000元自2014年10月28日起、150000元自2014年10月29日起、60000元自2015年4月15日起、100000元自2015年7月3日起,均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但利息总额中应当扣除姜涛已经支付的利息250000元)二、被告王波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部分借款(包括2014年6月30日的借款200000元、2014年7月14日的借款200000元、2014年10月28日的借款150000、2015年4月15日的借款6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黄国红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部分借款(包括2014年8月27日的借款900000元、2015年7月3日的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波、黄国红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姜涛追偿;四、驳回原告赵行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850元,由原告赵行云负担3177元,被告姜涛、王波、黄国红共同负担2867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良云、任远忠:本院受理的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诉你们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武: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商务厅诉被告郑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郑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省商务厅房屋租金542167元及利息(以542167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房屋租金全部付清之日止);二、郑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省商务厅房屋占有使用费78356.16元及利息(以78356.16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房屋占有使用费全部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安徽省商务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52元,安徽省商务厅负担2652元,郑武负担10000元;公告费800元,由郑武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巫亚萍、黄邦立、龙文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7018、70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贾启飞、柏培文、沙云、郭虎润、郭海峰、严帮翠、徐国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贾启飞、柏培文、沙云、郭虎润、郭海峰、严帮翠、徐国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56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1、被告贾启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9374.80元;2、被告郭虎润、郭海峰、严帮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9374.80元;3、被告徐国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9374.8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镇江云风物流有限公司、王云刚: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维天运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云风物流有限公司、王云刚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99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1、被告镇江云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122735.32元及违约金48099.46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之后以122735.3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2、被告王云刚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定银、朱兆霞、合肥创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纪国与被告张定银、朱兆霞、合肥创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定银、朱兆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朱纪国借款2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26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付至款清时止);被告张定银、朱兆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朱纪国律师代理费4万元,保全担保费6000元;被告合肥创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被告张定银、朱兆霞的连带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3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定银、朱兆霞、合肥创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向阳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向阳支付钢材款52891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6月28日起,按年利率15%付至款清之日止);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它财产对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张向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68元,由原告张向阳负担2733元,由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93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薛莉莉:本院受理原告杨志友与被告薛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700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薛莉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志友借款本金2592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6月12日起按照月息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志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592元,由原告杨志友负担92元,被告薛莉莉负担5500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20元由被告薛莉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于朝阳、唐功正: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峰翔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合肥峰翔建材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件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将已送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袁学芳申请张武林朱踪一案,于2018年9月14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并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皖0103民特232号判决书,宣告张武林失踪,并指定袁学芳为失踪人张武林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国东、丁小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被告黄国东、丁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11民初12062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润泽、普秀丽: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0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盛鸿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盛大社区物业服务中心诉被告盛鸿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9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义学: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盛大社区物业服务中心诉被告吴义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90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尹光明:本院受理原告陆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宗保、彭克荣:本院受理原告马小勇诉周宗保、彭克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帮阳、合肥君子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学利诉被告吴帮阳、合肥君子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清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远升诉被告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大圆:申请执行人邱秀强与你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因你具体住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执恢1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你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来院领取执行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安兴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安徽省安兴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940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限你公司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音长华:本院受理原告向福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2民初41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向福昌借款43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付青华:本院受理的原告顾正军与被告付青华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顾正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顾正军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8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品创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柏梦青诉被告安徽品创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8)皖0102民初9819号],原告柏梦青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4月30日签订的《安徽品创健身连锁机构会员协议》,并依法返还会员办卡费用1400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品创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婉莹诉被告安徽品创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8)皖0102民初9669号],原告何婉莹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4月18日签订的《品创健身俱乐部私教协议》,并依法返还会员私教费用13200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健、吴家贵、张慧:本院受理原告秦莉诉被告赵健、吴家贵、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兴华:本院已立案执行长丰县鸿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合肥陈氏餐饮有限公司、合肥凯东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陈家立、陈兵兵、宇世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年8月7日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经本院委托,已对你所有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与物流大道交叉口西南侧阳光汇景花园19#1205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110047964)予以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550432元。因你处出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本院将依法在公告期满10日后通知拍卖机构继续对上述房产予以公开拍卖。
长丰县人民法院
方长英、安庆群瑞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童赛保诉被告方长英、安庆群瑞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方长英、被告安庆群瑞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童赛保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13日起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3700元,由被告方长英、安徽群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陶新无: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庆市中安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陶新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中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174元及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元,由被告陶新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吴琪: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利兵与被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利兵支付运输费9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75元,由被告吴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齐美亮:本院受理的原告汪力华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齐美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汪力华支付劳务费89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齐美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大嫂水饺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大嫂水饺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8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瑞本国际物联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宿州舜泰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瑞本国际物联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8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瑞本国际物联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宿州舜泰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8日计算至保证金退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宿州舜泰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76元,减半收取4538元,原告宿州舜泰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4元,被告瑞本国际物联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294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联九农业集团三农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周九银:原告中农资联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被告安徽中联九农业集团三农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周九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民初411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中联九农业集团三农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农资联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6352960元、利息28983650.40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此后利息以本金163529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并承担律师费5万元;二、被告周九银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中农资联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周九银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安徽中联九农业集团三农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68733元,由被告安徽中联九农业集团三农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周九银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锦泰隆餐饮有限公司、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凯瑞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蔡绍山、彭艳、蔡云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2、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借款利息120000元(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6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24日);3、判令被告一给付逾期产生的逾期管理费、罚息等费用720800元(以本息21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3月25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8月25日)、至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一支付律师费15000元;5、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对上述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等其他费用由六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成富:原告刘华俊与被告宋成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宋成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华俊返还合伙资金6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算、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算、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1日起算均计算至2018年9月12日,之后以600000元为基数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刘华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20元,减半收取5310元由被告宋成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95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端革、林锦隆:原告李锦枝与被告吴端革、林锦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端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锦枝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15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林锦隆对被告吴端革本判决第(一)项清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李锦枝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毛宗仁:本院受理原告施龙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2民初52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民一庭(电话:0551-67770812)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高恒雷:本院受理原告武建准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9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高恒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建准租赁费55000元,同时支付原告武建准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森林之青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本委于2018年9月21日上午9点30分开庭审理陆双全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包仲裁字【2018】30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共计30000元;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15年5月至2018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核准,双方按规定比例承担;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12月21日
遗失声明
▲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肖郢村段承诺和孙姣姣之子段泽轩医学出生证遗失,号码P340598163,声明作废。
▲刘晓星遗失皖K6R338牌号小汽车保险单,号码AHEFFY1Y1418B012785X,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