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彭道兰与被告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11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童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彭道兰借款本金6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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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德琼: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明霞与被告黄德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99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黄德琼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明霞借款本金62600元;二、驳回原告徐明霞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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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立义:本院受理的原告陆忠亮与被告袁立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50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袁立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忠亮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16年7月16日之前的利息为2000元;自2016年7月16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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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五星: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五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01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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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绍信: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绍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02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谢绍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827.04元;二、驳回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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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飞飞、王秀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杨飞飞、王秀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87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飞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62803.78元、逾期保费2286.6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24414.79元和38388.99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分别自2014年8月12日和2014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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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波: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张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82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29060.05元、逾期保费5468.92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29060.05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分别自2018年3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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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岳超: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蒙与被告吴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41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吴岳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蒙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9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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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婉娥: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与被告黄婉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黄婉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借款本金81991.4元及利息(其中计算至2017年12月13日的利息为17495.67元;自2017年12月14日始,以实际欠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3.4%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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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坤: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坤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2017年3月26日至2018年7月11日按照日千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18600元,后期利息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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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王威、殷月:本院受理原告王昌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元及利息6650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并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时止);2、判令三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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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福燕贸易有限公司、孙海燕、张来军、孙晓梅、孙晓东、徐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8194.1元,利息合计12852.92元(含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等,该利息暂算至2017年2月17日,此后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341047.02元;二、依法判令原告在第一项诉请范围内对被告二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33号恒兴广场B区1715室、被告三、四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33号恒兴广场B区1914室(房地产他证合包字第8250010062号)、被告五、六抵押的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阜康嘉苑2幢606室【皖(2016)合不动产证明第0005104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以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原告债权;三、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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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升武: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冠斌与被告王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89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升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梁冠斌借款本金1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6月14日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桑东陵: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泰洁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桑东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37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桑东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泰洁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581.36元;二、驳回原告合肥泰洁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仁海: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滔与被告朱仁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36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朱仁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滔借款本金232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华水、许晓兵: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荣芳与被告杨华水、许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20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华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荣芳借款本金82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8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并扣除被告杨华水已支付的利息1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荣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远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汪玉枝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合作保证金7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322000元(以7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8月3日暂算至2018年7月2日,期后顺延至款项付清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华荣:本院受理原告丁昌胜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丁昌胜与被告吴华荣于2017年3月28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二、被告吴华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肥东经济开发区新安江路九鼎建材有限公司办公楼四楼及附属设施返还原告丁昌胜。三、被告吴华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丁昌胜房屋租金47000元,并自2018年1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款清息止。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丁昌胜承担200元,被告吴华荣承担98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无为县嘉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无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无城管(规划)罚决[2017]255号行政处罚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25行审58号行政裁定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无为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方就消防安装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633号仲裁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来本会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未来领取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时间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
遗失声明
▲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徐爱民遗失律师执业证,号码13412199311245348,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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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