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鸿业立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蒙城县鸿业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黎海:原告安徽新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鸿业立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蒙城县鸿业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蒙城县鸿业立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新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200万元、利息2,122,800元(自2018年5月21日起,以贷款本金7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4%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7月20日)、罚息396,000元(自2018年6月21日起,以贷款本金7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7月20日),之后利息自2018年7月21日起以7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原告安徽新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蒙城县鸿业立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押财产:位于安徽省蒙城县三义路南,五里河路东,即他项权证号:皖(2017)蒙城县不动产权第0005976号所载明的面积为66250.1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蒙城县鸿业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黎海对被告蒙城县鸿业立蒙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蒙城县鸿业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魏黎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蒙城县鸿业立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追偿,案件受理费41439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蒙城县鸿业立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蒙城县鸿业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黎海承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青建博海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国飞诉被告合肥青建博海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4517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国华、丁国旗:本院已受理原告丁志才诉你们及丁国祥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5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忠洋:本院受理原告董道涵与被告陆忠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道涵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陆忠洋归还所欠原告董道涵的借款本金26万元;二、被告陆忠洋支付所欠本金的利息4.42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年息6%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日止);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陆忠洋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唐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合肥庐阳区鸿运温泉五金店与被告合肥唐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合肥唐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庐阳区鸿运温泉五金店材料款10216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11日起,以1021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泽炜:原告欧阳友风与被告郭泽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6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郭泽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欧阳友风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时代康复医院: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川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时代康复医院、上海亲睦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皖0103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时代康复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拖欠原告上海川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10342元,并支付工程质保金21646元,合计231988元;二、驳回原告上海川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0元,由被告合肥时代康复医院承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时代康复医院承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晓芬、吴宇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绿都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8447、84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宏山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高路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宏山物资有限公司、朱运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安徽省高路工贸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573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波:原告安徽朗宇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波、高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6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朗宇物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227元及利息(以14027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8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二、被告高树强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郎宇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5元由原告安徽朗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80元,被告陈波负担312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力、童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朱力、童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鲁金锋:本院受理原告汪秀萍、丁秀琴、夏凤英诉你、河南万里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河南万里运输集团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高青春、安庆市宏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2492、2493、24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温宝华、杜晓兰:本院受理原告杜铭轩诉被告温宝华、杜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利息1040元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3%标准计算至2018年9月20日,逾期未付则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4860元(以借款本金1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8日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2018年9月20日,之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毕如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毕如安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539.75元、滞纳金150.24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为601.05元;二、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广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陆广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4850元、滞纳金862.97元、取现手续费48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为9007.26元;二、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沈栋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000元、滞纳金58.31元、取现手续费10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为203.35元;二、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厚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阮厚清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457.79元、滞纳金159.73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为618.43元;二、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俞改矫: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俞改矫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4138.71元、滞纳金888.92元、取现手续费154.44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为3688.65元;二、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铜陵市公安局民警王伟(警号029694)警官证遗失,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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