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巍:本院受理的原告祖旭辉与被告魏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祖旭辉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祖旭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80元,由被告魏巍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8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常华:原告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常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安徽华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及逾期贷款的罚息1915500元(计算至2018年5月5日,之后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安徽华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元;三、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常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常华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安徽华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8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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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成、曹汉林:原告吴刚与被告曹汉林、黄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曹汉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吴刚借款本金100000元整,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曹汉林的债务,黄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黄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曹汉林追偿。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8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扬洋、杨健、王博、赵敏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宣扬洋、杨健、王博、赵敏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6030、6033、6034、60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爽:原告张维成与被告胡鑫、梁爽、胡振斌、胡玉宏、唐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胡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维成借款本金591000元并支付利息191122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10日,之后的利息自2017年7月11日起以591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胡玉宏、唐芬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张维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68元,由原告张维成负担168元,被告胡鑫、胡玉宏、唐芬负担17000元。鉴定费11440元,由原告张维成负担5720元,由被告胡玉宏负担5720元。公告费1200元,由原告张维成负担800元,被告胡玉宏负担4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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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飞、王道华:本院受理原告葛胜利与被告王道华、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6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杰丽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127521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8月28日,之后利息以3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8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杰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90元,由原告刘杰丽负担7413元,由被告张军负担3987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军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军、张晓燕:本院受理原告刘杰丽与被告张军、张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6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杰丽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127521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8月28日,之后利息以3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8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杰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90元,由原告刘杰丽负担7413元,由被告张军负担3987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军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强、王丽娜:本院受理原告瞿昊翔与被告张强、王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6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强、王丽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瞿昊翔借款本金415891.81元及利息91333.3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8月28日,之后利息以4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8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被告张强、王丽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瞿昊翔律师代理费2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32元、保全费318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118元,由被告张强、王丽娜共同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甘澍:本院受理的原告杨艳与被告吴甘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吴甘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艳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7月4日起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50元,由被告吴甘澍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 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珉捷、乔蕾: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烽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范珉捷、乔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范珉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烽烽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6月7日起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烽烽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450元,由被告范珉捷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 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跃华:本院受理的原告连云港市鹏伟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钱跃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钱跃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连云港市鹏伟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货款82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5月21日起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连云港市鹏伟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32元,由被告钱跃华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 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兴华:本院受理的原告胡鹏耀与被告周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兴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鹏耀借款本金33500元及利息1332.65元(该利息按照年利率6%暂计至2018年5月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胡鹏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46元,由被告周兴华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 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常和、史先兵、叶传秀:本院受理原告王运发与被告马常和、史先兵、叶传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494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马常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运发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3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史先兵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马常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7798元,由原告王运发负担3798元,被告马常和、史先兵负担4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马常和、史先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四方金丰钢建科技有限公司、柴松、叶红侠、叶泰山、王洪影:本院受理原告冀杨与被告安徽四方金丰钢建科技有限公司、柴松、叶红侠、叶泰山、王洪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四方金丰钢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冀杨代偿款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欠付代偿款为基数,自2016年9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柴松、叶红侠、叶泰山、王洪影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安徽四方金丰钢建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各自向原告冀杨承担最高限额七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冀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雷、黄美玲:本院受理原告王军与被告吴雷、黄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吴雷、黄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军借款本金1796000元及利息290271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8月25日,之后利息以1796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5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22元,由原告王军负担510元,由被告吴雷、黄美玲共同负担4431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吴雷、黄美玲共同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洪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元九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洪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赵洪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元九水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83200元并支付利息5621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元九水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6元,由原告安徽元九水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43元,由被告赵洪飞负担203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赵洪飞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章洋:本院受理的原告姜鑫娣与被告李章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李章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姜鑫娣借款本金55万元及借款期间利息49500元,合计599500元;二、李章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姜鑫娣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以599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李章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姜鑫娣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四、姜鑫娣在上述(一)、(二)、(三)项合计85万元范围内对皖(2017)合不动产证明第007222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李章洋位于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东、紫云路北紫云花园45幢303室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姜鑫娣的其他诉讼请求。六、案件受理费105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390元,由原告姜鑫娣负担50元,被告李章洋负担1134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0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树亮:本院受理原告余盼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丽蓉:本院受理原告王家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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