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19年01月0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1-04 09:40:32
点击下载:
  孙兴文、熊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879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孙兴文、熊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永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代偿款109289.3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代偿数额为基数自实际代偿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刘芳、黄裕信、余守保、胡江兰: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8739、8785、8786、87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伍清、南宁吉佰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尊益与被告伍清、南宁吉佰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安徽省众隆在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6819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伍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尊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元、罚息(自2017年11月13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南宁吉佰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梁尊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51元,由原告伍清负担21元,被告伍清、南宁吉佰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伍清、南宁吉佰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平:原告邓永群诉被告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邓永群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657元,共计100657元(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5日起按月息2分暂计算至2018年8月15日,款清息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律师费8000元;合计108657元;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邵海航、戴洪礼、邓安淮、王文波:申请执行人邵海航与被执行人戴洪礼、邓安淮、王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张敏生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撤销(2015)庐执字第02691-4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案外人名下位于合肥市马鞍山路78号贵都花园908、1008室房屋(包字第031284号)的查封措施,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因执行异议审查期限较短,请于受送达之日起次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胡鹏鹰、刘道群、刘伟、胡凡凡、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安徽华禹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长城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振飞、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胡鹏鹰、刘道群、刘伟、胡凡凡、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安徽华禹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长城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唐静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中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执293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因执行异议审查期限较短,请于受送达之日起次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家年、仇保文、金兰、方自海、胡中林: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8232、8231、8715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呼德龙、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多平、韩得华、王继辉诉被告呼德龙、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08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官宝:本院受理原告钟小羊与被告陈官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伟:本院受理了原告陈映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1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4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欠款付清时止,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1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欠款付清时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宁肯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富士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宁肯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富士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51070元、违约金(以15107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富士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文斌:本院受理原告王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2民初49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王勇借款550000元并自2018年8月2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款清时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承润、马燕:本院受理原告鲍忠东诉被告刘克传、杨承润、马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刘克传对(2015)包民一初字第04685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承润、马燕:本院受理原告鲍忠东诉被告刘克传、杨承润、马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刘克传对(2015)包民一初字第04685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承润、马燕:本院受理原告鲍忠东诉被告刘克传、杨承润、马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685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承润、马燕:本院受理原告鲍忠东诉被告刘克传、杨承润、马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685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庆海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王忠、王兵、吴爱华、金霞: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海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忠、王兵、吴爱华、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福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邱长发: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福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邱长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福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邱长发: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福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邱长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福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双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邱长发、倪晓玲、陈菊朝、卓传旺: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福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双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邱长发、倪晓玲、陈菊朝、卓传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盛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赛霞、陈乐华、陈根求、金召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九景电器城、郑应中、李兰香: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九景电器城、郑应中、李兰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九景电器城、郑应中、李兰香: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九景电器城、郑应中、李兰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九景电器城、郑应中、李兰香: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九景电器城、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应中、李兰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九景电器城、郑应中、李兰香: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九景电器城、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应中、李兰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现代厨具有限责任公司、安庆独秀工贸有限公司、江锡恒、陈素娥、陈善祝、毛贤凤: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现代厨具有限责任公司、安庆独秀工贸有限公司、江锡恒、陈素娥、陈善祝、毛贤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海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王忠、王兵、吴爱华、金霞: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海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忠、王兵、吴爱华、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金日纺织有限公司、王忠、王兵、吴爱华、金霞: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金日纺织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忠、王兵、吴爱华、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尚丰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尚丰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金日纺织有限公司、王忠、王兵、吴爱华、金霞: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金日纺织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忠、王兵、吴爱华、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海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王忠、王兵、吴爱华、金霞: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海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忠、王兵、吴爱华、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周延利、汪万平、朱海兰: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定书。另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定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件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期满,本案将移送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常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青岛鼎佳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合晶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63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云凤、刘万松、许凯、许忠奎、秦加良、周宗凤、郭玲玲、任军峰、陈立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8754、8756、8758、8753、875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山东琮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CJ40AX6):本院受理原告王德鹏与被告王赫男、张祥、山东琮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众隆在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6805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 驳回原告王德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853元退还原告王德鹏。公告费800元由原告王德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文亮、山东琮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CJ40AX6):本院受理原告王德鹏与被告雷喃喃、王文亮、山东琮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众隆在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6812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 驳回原告王德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302元退还原告王德鹏。公告费800元由原告王德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磊、山东琮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CJ40AX6):本院受理原告王德鹏与被告王磊、骆克明、山东琮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众隆在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6826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 驳回原告王德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044元退还原告王德鹏。公告费800元由原告王德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敏丽,程跃堂、陈志胜,陈尚梅: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8790、8791号民事判决书。
8790号判决如下:汪敏丽、程跃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3542.84元、利息18339.6元、罚息8546.74元、律师费6000元(上述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8月1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时止),若未履行,原告有权就被告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743号中翔新东城大厦商铺(合瑶8120015924号)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优先受偿。
8791号判决如下:陈志胜、陈尚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419.96元、利息693.69元、罚息2195.97元、律师费2000元(上述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8月1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时止),若未履行,原告有权以被告名下位于合肥市美菱大道359号1幢(合包052813)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优先受偿。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必宽:本院受理原告李燕与被告丁必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615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丁必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燕借款本金4万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督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梅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千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剑、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梅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千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租赁费819010元,并自2017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时止;被告梅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千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租赁费819010元,并自2017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78元,由被告梅剑、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梅剑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鲍恩五、安徽五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许小娟: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婷婷与被告鲍恩五、安徽五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许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鲍恩五、安徽五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婷婷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1.5%自2018年6月13日起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许小娟对上述第一项下鲍恩五、安徽五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债务中的107500元向原告李婷婷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婷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6元,保全费108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533元,由被告鲍恩五、安徽五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许小娟共同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星星: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贵勇与被告王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6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星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贵勇借款本金4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9月4日起支付违约金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贵勇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40元,由被告王星星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谢正林:本院受理原告周德礼诉被告谢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647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谢正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德礼借款本金78525.72元;二、驳回原告周德礼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督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任、李霞、王文国、邵文凤: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86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雪梅:本院受理刘家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潘雪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家年借款本金238500元,支付利息;其中98500元自2016年7月24日起算,100000元自2016年7月28日起算,均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至实际经付之日止;二、被告童乃青对上述98500元、10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梅佳启、池州市玮烨文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付新叶、傅新良、乐瑜:本院受理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梅佳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415820元以及之后的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梅佳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25600元;三、被告池州市玮烨文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鸿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付新叶、钱叶林、傅新良、乐瑜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泽花鉴定费5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俊:本院受理方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驳回原告方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帅、李婷:本院受理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李帅、李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456800元、支付违约金(以4568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从最后一期垫付之日2015年11月26日起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李长河对李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国仓、沈华芬:本院受理陈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吴国仓、沈华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宇借款本金710000元及利息损失332800元(后续利息损失自2017年4月24日起,以71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黄山康达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黄山康达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黄山康达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含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黄山康达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所列清单中债权所列明的为截止至2017年5月31日本金、利息余额,截止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算,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承担的还款责任以实际履行时根据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的数额为准,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人民币(外币授信折人民币计),单位为元。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黄山康达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2019年1月4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基于债权人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授权,与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此债权转让安排,并发布此公告。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依授权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
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缪泽兵、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原告付传洋诉被告张保成、安徽省爱思达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缪泽兵、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原告张斌诉被告张保成、安徽省爱思达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颖:本院受理原告阎禹与被告夏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冀建磊:原告周有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路:原告周有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冬生:原告陈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振文: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芳诉被告王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皖0102民初10874号],原告徐芳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2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亚梅:本院受理的原告陆志伟与被告郑亚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郑亚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陆志伟25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5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文婷、方斌: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秀云:本院受理原告张克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57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肖艳:本院受理原告吴兴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8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庆市奥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吴曙兵、项白姑: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铃国际电器有限公司、田金林、刘青阳、安徽金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田金扣、刘满霞、田玉静、安庆市奥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吴曙兵、项白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铃国际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代偿的银行借款本息2091993.2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4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安徽金铃国际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在被告安徽金铃国际电器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田金扣、刘满霞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天柱山路8号鑫居·逸泉湾6幢2单元1203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宜房字第50092050号、50092051号)、被告安徽金铃国际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发动机号为AEAH01637瑞麒牌小型轿车、安徽金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发动机号为205680Z风神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为B17284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为0565600风神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价值内优先受偿。四、被告田金林、刘青阳、安徽金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田金扣、刘满霞、田玉静、安庆市奥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吴曙兵、项白姑对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6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被告安徽金铃国际电器有限公司、田金林、刘青阳、安徽金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田金扣、刘满霞、田玉静、安庆市奥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吴曙兵、项白姑共同负担24360元。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敬传、吕风霞、安庆市皖韵农业有限公司、潘孝静、潘书文、何月年: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敬传、吕风霞、安庆市皖韵农业有限公司、潘孝静、安庆丰顺航运有限公司、刘双锁、潘书文、何月年、第三人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敬传、吕风霞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代偿款27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被告王敬传、吕风霞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给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被告安庆市皖韵农业有限公司、潘孝静、安庆丰顺航运有限公司、刘双锁、潘书文、何月年对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市皖韵农业有限公司、潘孝静、安庆丰顺航运有限公司、刘双锁、潘书文、何月年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敬传、吕风霞追偿;四、驳回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被告王敬传、吕风霞、安庆市皖韵农业有限公司、潘孝静、安庆丰顺航运有限公司、刘双锁、潘书文、何月年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金进君、夏国兰: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诉被告金进君、夏国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进君、夏国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71648.73元、前期利息、罚息和复利11947.92元,合计283596.65元,并按本金271648.73元计算自2018年4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被告金进君、夏国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如被告金进君、夏国兰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有权以位于安庆市宜秀区龙眠山路三角花园·通和别院4幢1单元802室房产(产权号:宜房字第5012767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54元,公共费800元,合计6354元,由被告金进君、夏国兰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刘成:本院受理原告叶加利与被告刘成、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11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成赔偿原告叶加利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共计134955.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叶加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48元,由被告刘成负担;鉴定费1300元,由被告刘成负担910元,原告叶加利负担39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孙鹏飞:本院受理原告陈丽与被告孙鹏飞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准予陈丽与孙鹏飞离婚;二、婚生女孙梦婕由陈丽自行抚养,孙鹏飞不支付女儿扶养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7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联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石俊:本院受理原告早喜家具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4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石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合肥早喜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00元及利息326.25元;二、驳回原告合肥早喜家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先红、夏倩、夏刚生、贾启祥、吕葵葵:本院受理原告张福堂诉被告李先红、夏倩、夏刚生、贾启祥、吕葵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李先红、夏倩立即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5万元整,利息暂计955367元(以月息2%为标准,分别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7日、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7日、2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9日、4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6日暂计算至2018年6月27日,以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夏刚生及贾启祥对李先红、夏倩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吕葵葵对李先红、夏倩上述40万元借款本金及自2014年6月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等费用,现依法向被告李先红、夏倩、夏刚生、贾启祥、吕葵葵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截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展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唐红梅:本院受理(2017)皖0111民初3653号吴祥凑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04月12日上午08:45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合肥晶晨光伏能源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陈晓诉你单位关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争议案(2018肥劳人仲案字第807号)。因其他送达方式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3月22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派河大道与仪武路交口县就业和社会保障大楼3楼301室,电话0551-68828956)。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本庭闭庭后5日起1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1月4日
公告函
陈龙:本委受理的王显与陈龙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671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9年3月25日上午9时在本委二楼仲裁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9年1月4日
遗失声明
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张利雯律师证执业证号13412201711227385,声明作废。
刘晓星皖K6R338牌号小汽车保险单号码AHEFFY1Y1418B012785X,声明作废。
涡阳县临湖镇孙店明星小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遗失,证号:523416215770871122,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