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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0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1-07 1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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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东方茶业有限公司、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安徽舒绿茶业有限公司、陈圣明、王萍、陈绍存、余本柱、卫先国、张艳萍: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双赢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祖臣:本院受理原告吴义华诉你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雷驰风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益保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7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深圳康智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政文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辉澜体育用品商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盛煌广告经营部诉你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传军、张越:本院受理原告束成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传军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200元,利息86.67元(自2018年9月29日起按日利率0.033333%标准计算至2018年10月25日);2、判令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英江: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恒照与被告梁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梁英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恒照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4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鹏: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被告叶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13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叶鹏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借款本金141666元、滞纳金1743.64元、分期手续费3288.22元、利息2350.7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7月10日,之后利息以141666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叶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孟军与被告左家春、阜阳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91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沈孟军修理费2000元;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沈孟军修理费5800元;三、驳回原告沈孟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宗圣、周丽: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南与被告童宗圣、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22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童宗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南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59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其中自2018年2月23日始,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2018年2月20日始,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南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孝铭:原告何小春、王晨与被告张孝铭、王国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王国庆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递交的上诉状,限你公司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愿斌、胡卫兰:本院受理原告裴功利诉陈愿斌、胡卫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愿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裴功利借款本金50841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19%,自2015年6月8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胡卫兰对本判决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裴功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100元,由被告陈愿斌、胡卫兰负担10200元,原告裴功利负担5900元;公告费800元,由陈愿斌、胡卫兰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进平:本院受理原告王世林诉被告张进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00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德霞: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德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和李德霞于2013年12月5日就合肥京商商贸城H区商业E0107室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30907800788GS20130716,备案单号为1312002800);二、李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办理上述第一项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撤销手续、预抵押登记撤销手续;三、李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748元(从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应退还李德霞的购房款中予以扣减);四、驳回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9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德霞: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德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和李德霞于2013年12月7日就合肥京商商贸城E区商业BT120室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30905800788GS20130267,备案单号为1312004675);二、李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办理上述第一项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撤销手续、预抵押登记撤销手续;三、李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593元(从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应退还李德霞的购房款中予以扣减);四、驳回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9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丹丹:本院受理原告杨靖若与被告董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86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德霞: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德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和李德霞于2013年12月5日就合肥京商商贸城H区商业E0307室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30907800788GS20130728,备案单号为1312002828);二、李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办理上述第一项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撤销手续、预抵押登记撤销手续;三、李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760元(从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应退还李德霞的购房款中予以扣减);四、驳回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8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德霞: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德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和李德霞于2013年12月7日就合肥京商商贸城E区商业BT320室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30905800788GS20130275,备案单号为1312004688);二、李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办理上述第一项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撤销手续、预抵押登记撤销手续;三、李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729元(从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应退还李德霞的购房款中予以扣减);四、驳回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8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德霞: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德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和李德霞于2013年12月7日就合肥京商商贸城E区商业BT220室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30905800788GS20130271,备案单号为1212004683);二、李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办理上述第一项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撤销手续、预抵押登记撤销手续;三、李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736元(从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应退还李德霞的购房款中予以扣减);四、驳回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8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德霞: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德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和李德霞于2013年12月5日就合肥京商商贸城H区商业E0306室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30907800788GS20130702,备案单号为1312002775);二、李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办理上述第一项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撤销手续、预抵押登记撤销手续;三、李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760元(从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应退还李德霞的购房款中予以扣减);四、驳回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8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国利、周雪:本会受理申请人徐明辉与你们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滁裁金字第9号仲裁裁决书》。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本案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