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江:本院执行叶亚萍诉被告刘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执94号之三执行拍卖裁定书和皖金和房估字(2018)23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拍卖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泗州路芳邻家园8幢2-102商、102商上(合产110068905)房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077977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请在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公开拍卖。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慧娇:本院受理的原告程勋武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程江红:2018年10月29日本报刊登的原告程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数额有误。应将本院已判决:被告程江红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程斌借款本息79000元,更正为:本院已判决:被告程江红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程斌借款本息97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鑫松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铝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鑫松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鑫松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94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宜涛:本院受理原告张一进诉被告赵宜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赵宜涛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02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银塔法餐厅(经营者傅琪)、傅琪、李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品艺厨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蜀山区银塔法餐厅(经营者傅琪)、傅琪、李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市蜀山区银塔法餐厅(经营者傅琪)、傅琪、李影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59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凌晓琴: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凌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凌晓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786.9元;二、驳回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元,被告凌晓琴负担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凌晓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段孝英: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0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晓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鲁传江:本院受理原告张维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鲁传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维勇借款68220元并自2015年9月2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鲁传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维勇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童绪明:本院受理原告党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童绪明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党敏借款50万元并自2016年9月9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童绪明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党敏公告费8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邓丽霞:本院受理原告陈先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邓丽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先香借款10000元并自2012年1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邓丽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先香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程思昂、程思远:本院受理原告蔡冬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程思昂、程思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蔡冬磊借款146125元;二、被告程思昂、程思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蔡冬磊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中:本院受理原告姚施龙与被告张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施龙借款本金3万元;二、驳回原告姚施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被告张中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0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虞文龙、钱寿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悦丰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虞文龙、钱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620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虞文龙、钱寿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合肥悦丰包装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94300元、违约金(违约金以货款194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悦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仕贤:本院受理原告张清林与被告阮仕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39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阮仕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清林借款本金3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3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2年12月31日起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松:本院受理原告钟梁与被告陈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601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陈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钟梁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468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9%自2018年6月15日起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陈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钟梁违约金(违约金以借款本金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自2018年6月15日起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但最高不得超过12万元);三、被告陈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钟梁律师费6500元;四、驳回原告钟梁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康玮、聂晓娟:本院受理原告熊升军与被告阮康玮、聂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616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阮康玮、聂晓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熊升军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8月8日起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军、杨淑娟:本院受理原告李健华与被告王军、杨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697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王军、杨淑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健华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90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9月5日,之后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9月6日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军、杨淑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健华律师费85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建中:本院受理原告张清林与被告杨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39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杨建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清林借款本金1368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13689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2年12月16日起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胤:本院受理原告朱纪国与被告江胤民间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7071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江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纪国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4月30日起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纪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328元,由原告朱纪国负担50元,被告江胤负担127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江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怀明:本院受理原告程霞与被告夏怀明民间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6577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夏怀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霞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9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夏怀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瑞:本院受理原告融侨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皖0103民初657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融侨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瑞于2015年7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沈瑞协助原告融侨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网上登记备案手续;
三、被告沈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融侨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8232.9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元、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瑞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杜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杜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杜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利息8162.77元和律师费10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道凤: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道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道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月15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599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潘登、姚芹: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杨潘登、姚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潘登、姚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借款本金1207109.6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2018年4月1日为18466.95元;2018年4月2日以后的利息,以全部欠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罚息标准即年利率6.8355%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有权对杨潘登、姚芹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梁园路东侧学府雅苑1幢602室[皖(2017)肥东县不动产权第0002620号、业务号肥东10081910]房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洋、徐玲: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壮壮与被告陆洋、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76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陆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壮壮借款本金29900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28日起,以299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壮壮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继茹:本院受理的原告余书琴与被告尹继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99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尹继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余书琴借款本金583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刚宏: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国取与被告戴刚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30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戴刚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国取借款本金4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庆丰: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顺平与被告李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53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庆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顺平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5月8日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亚芸、费翔: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多利与被告胡亚芸、费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胡亚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多利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4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费翔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胡亚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孟凡侠、樊传柏: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萍与被告孟凡侠、樊传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35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孟凡侠、樊传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张萍借款本金192000元;二、驳回原告张萍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立民: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与被告张立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立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9505.73元、滞纳金1666.1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7月17日为13525.56元,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金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金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9774.62元、滞纳金2351.3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4日为16261.06元,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金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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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燕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黄燕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黄燕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56790.5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321.4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4日为17771.33元,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黄燕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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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祖宏: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王祖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41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祖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4324.1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351.1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4日为7325.06元,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祖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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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传利: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曹传利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曹传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6534.2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765.9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4日为8890.29元,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曹传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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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刘建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93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88248.88元、滞纳金5703.3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为65660.32元,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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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蓓蓓: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董蓓蓓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93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董蓓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9986.0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167.7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4日为8721.18元,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董蓓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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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龙潘:本院受理原告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程龙潘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93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程龙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利息32630.32元及律师费10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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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虹: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陈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92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9777.5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224.7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4日为3952.13元,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陈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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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岁新: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许岁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许岁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95156.4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877.2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4日为55073.33元,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许岁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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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福勤: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汪福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93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汪福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6657.7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163.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8年11月22日为10361.43元,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汪福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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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义亮:本院受理原告吴翠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义亮偿还欠款人民币8923元整及利息156元整(自2018年4月10日计算至2018年10月12日,按年利率3.5%计算,此后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安粮双景佳苑14#708及2205-2211室共8间房屋物业费84308.36元(自2012年8月13日至2018年7月31日)、水电费及公共能耗费15184.2元,共计99492.56元。同时支付违约金143401.94元,合计242894.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振:本院受理的原告叶美丽诉被告王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林兵、李金茹:本院受理原告吴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人民币共计148800元及利息8929元,本清息止(利息自2018年5月16日开始计算,按照年24%计算,本清息止);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实现债权律师费1万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聂向新:本院受理原告张传海与被告聂向新、李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聂向新、李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传海借款本金170033元及利息9397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6月5日,之后利息以170033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6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聂向新、李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传海律师代理费18000元;三、原告张传海对被告聂向新提供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钢红路100号58幢406房屋(产权证号:合瑶8120008541号)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张传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38元,由原告张传海负担3659元,由被告聂向新、李玉梅共同负担507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聂向新、李玉梅共同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云恬:本院受理原告张传海与被告聂晶、王云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聂晶、王云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传海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8554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6月5日,之后利息以5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6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聂晶、王云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传海律师代理费45000元;三、原告张传海对被告聂晶提供的位于合肥市高新区海棠路49号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拆迁恢复楼4#楼405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8110028844号)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张传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78元,由原告张传海负担5006元,由被告聂晶、王云恬共同负担1087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聂晶、王云恬共同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传霞、成康骏:原告于京峰与被告郭传霞、成康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7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郭传霞、成康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于京峰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6600元(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9月10日,之后利息自2018年9月11日起以3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郭传霞、成康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于京峰律师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89元,由被告郭传霞、成康骏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郭传霞、成康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本发、张伟、冯叶、翟青松、王旭、桂大玲、徐从明、朱右春、李军、韦娇、穆茹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九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8770、8771、8772、8793、8794、8795、8816、8817、88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辽宁科泰生物基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桂春生与被告辽宁科泰生物基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7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辽宁科泰生物基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桂春生销售费用426400元及逾期利息39664.0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9月5日,之后利息以本金426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9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91元,由被告辽宁科泰生物基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爽:本院受理原告张维成与被告胡鑫、梁爽、胡振斌、胡玉宏、唐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7)皖0103民初5734号民事判决书, 胡玉宏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7)皖0103民初5734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判决;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中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3.本案第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公告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自云:原告薛红芸与被告王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7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自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薛红芸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并支付利息5600元(从2018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之后利息自2018年9月25日起以7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自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薛红芸律师代理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6元,由被告王自云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自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昌勃、张博文:本院受理原告刘国祥与被告张昌勃、张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638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张昌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国祥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11月11日起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张博文对被告张昌勃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刘国祥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邵恩厚:本院受理原告陆中元与被告邵恩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25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邵恩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中元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324541.67元(其中本金35万元的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2月23日为217875元,之后以3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其中本金20万元的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2月9日为106666.67元,之后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陆中元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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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贵盈物资有限公司、邵明:本院受理原告刘传许诉你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本金86493.4元,利息36566.67元,共计123060.07元(利息自2017年11月12日以月息2分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9月13日,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817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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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逸芝:本院受理原告汪荣与被告丁逸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02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丁逸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荣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自2018年5月30日起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但最高不得超过8625元);二、驳回原告汪荣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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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云强:本院受理原告魏善武与被告陆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743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陆云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善武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自2018年10月9日起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魏善武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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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斌:本院受理原告刘俊与被告安徽省金仕堡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张雪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36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安徽省金仕堡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俊预付款3万元;二、驳回原告刘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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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义亮: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慷爽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义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712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王义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慷爽机电有限公司货款20370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2037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9月18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慷爽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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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锦彬:本院受理原告王亚飞与被告张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702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张锦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亚飞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8月21日起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张锦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亚飞律师费6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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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爱群:原告陈涛与被告阮仁云、丁爱群、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6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阮仁云和被告丁爱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涛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7日起,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朱云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涛的其它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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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爱群:原告朱云与被告阮仁云、丁爱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阮仁云和被告丁爱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云借款本金6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18日起,以借款本金6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云的其它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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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晓燕:原告臧欣欣与被告贾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贾晓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臧欣欣借款本金30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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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满、固镇县鹏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世强运输有限公司、安徽省徽商金属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玉霞、叶兵兵、叶梦玲、叶俊俊与被告张满、固镇县鹏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世强运输有限公司、安徽省徽商金属物流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玉霞、叶兵兵、叶梦玲、叶俊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1373元,公告费1600元,合计12973元由原告蒋玉霞、叶兵兵、叶梦玲、叶俊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研究室62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2018)皖0103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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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小土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鸿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小土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619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合肥小土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鸿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设备租赁费43500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6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之后以43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合肥鸿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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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丰、王丽娟、赵健海:本院受理原告陶有红与被告赵建丰、王丽娟、赵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67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陶有红的起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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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友香、束从英、安徽金顺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桂华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金顺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舒城县工业园区龙潭路北侧土地使用权、房产予以评估、拍卖,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书(房地产评估价格为1782.41万元)、拍卖裁定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可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本院将依法启动拍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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