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1月0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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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15: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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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梁铸、陶军:本院受理原告叶守俊诉被告金梁铸、陶军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小芹:本院受理原告李俊诉被告胡来永、周小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中挺机械有限公司、叶光中、田芙蓉: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万豪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中挺机械有限公司、叶光中、田芙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市中挺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万豪农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8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庆市万豪农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安庆市中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杨伟伟: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伟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伟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6171.5元,并自2018年5月8日起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伟伟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罗军:本院受理原告刘勇与被告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勇借款5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4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罗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汤兆武:本院受理原告江文杰诉你与吴健兵民间借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汤兆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文杰偿还借款491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自2014年8月29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给付期日止;二、被告吴健兵对被告汤兆武的上述债务
2019年01月09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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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梁铸、陶军:本院受理原告叶守俊诉被告金梁铸、陶军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小芹:本院受理原告李俊诉被告胡来永、周小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中挺机械有限公司、叶光中、田芙蓉: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万豪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中挺机械有限公司、叶光中、田芙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市中挺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万豪农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8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庆市万豪农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安庆市中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杨伟伟: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伟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伟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6171.5元,并自2018年5月8日起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伟伟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罗军:本院受理原告刘勇与被告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勇借款5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4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罗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汤兆武:本院受理原告江文杰诉你与吴健兵民间借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汤兆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文杰偿还借款491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自2014年8月29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给付期日止;二、被告吴健兵对被告汤兆武的上述债务
金梁铸、陶军:本院受理原告叶守俊诉被告金梁铸、陶军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