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孝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70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中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驰与被告王中平、李跃坤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5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李跃坤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姚如、赵文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8815、88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龙飞: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88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庐阳区亮辣酒店濉溪路店、凌亮、凌德保、童有桂、王佐民、计敏、罗薇、万晴:本院受理合肥悦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合肥悦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你们立即给付物业费61129.46元、电费7872.10元、水费477.80元、空调使用费43389.55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书及要素式审判告知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孔维磊:本院受理原告姚远辉诉被告孔维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648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孔维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姚远辉6096元;二、驳回姚远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束兵兵:本院受理原告南昌融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束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125元,从2018年9月19日计算至2018年11月14日期间的利息为564元、违约金797.5元,后续利息和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决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的车辆(牌号为皖A7T27的2016款起亚汽车)行使抵押权,并就上述车辆以拍卖、变卖、折价方式获得的价款在权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君君:本院受理原告陈静诉被告高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高君君偿还借款人民币21000元整。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陆中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8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陆中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借款本金170539.82元,利息、罚息、复利为3857. 35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陆中飞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对被告陆中飞抵押的位于长丰县双墩镇凤临路与润河路交口金色假日小区A15幢603号房产( 不动产权证号:长丰1790002224号)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在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对上述债权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师范学院诉被告胡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即刻搬离原告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金寨路261号8幢的4间平房;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非法占有原告房屋期间给原告带来的损失148000元(暂计至2018年8月31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芜湖和美装饰有限公司、甄茂德:本院受理胡桂孜、陶福英、沈国云、沈国军诉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请你们共同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731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朱安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姜鹏与被告朱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75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朱安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姜鹏借款本金2923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10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翔:本院受理原告胡再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以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为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百生超市临泉东路店、刘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九华食品厂与被告合肥市百生超市临泉东路店、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16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合肥市百生超市临泉东路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九华食品厂货款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九华食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巧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巧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朱巧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8558.67元;二、驳回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红华、王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姚红华、王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46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姚红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18503.65元、逾期保费3372.59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18503.65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电钢、叶浩澍:本院受理原告方业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立案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岳峰:本院受理原告马会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5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林文王:原告发庆市大观区集贤路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林文王、李长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立即终止原告安庆市大观区集贤路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林文王2013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协议》,林文王立即将租用的房屋交还给原告安庆市大观区集贤路街道办事处;二、被告林文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市大观区集贤路街道办事处房屋使用费2万元整;三、被告李长宏对上述第二项还款义务承担1万元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庆市大观区集贤路街道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林文王、李长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罗威: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威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兵、丁少辉、葛鑫、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董芸与被告王兵、丁少辉、葛鑫、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芸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王兵、丁少辉、葛鑫立即共同偿还所欠原告董芸借款本金1200000元;二、被告王兵、丁少辉、葛鑫立即共同支付原告董芸借款利息2153600元,以1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为标准,自2011年6月18日起算,暂计至2018年10月31日,判决利息顺延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琼: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杜琼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杜琼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35701.12元、逾期保费1319.96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35701.12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30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延利: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周延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延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99121.81元、逾期保费6305.23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两部分进行计算,第一部分以14505.04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8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第二部分以84616.77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2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怀兰: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张怀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怀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95474.98元、逾期保费836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95474.98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9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政伟: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刘政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政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20620.4元、逾期保费2775.1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20620.4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9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时向阳: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时向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时向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29908.28元、逾期保费3379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29908.28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7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明栋: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王明栋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明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32838.91元、逾期保费2996.56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32838.91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3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韬: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李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13431.1元、逾期保费1858.79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3431.1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7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旭、高丹: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李旭、高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9411.89元、逾期保费4138.77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9411.89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0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玮、吴君: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张玮、吴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34962.56元、逾期保费2765.9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34962.56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7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波、余洋: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梁波、余洋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梁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65595.78元、逾期保费3546.6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两部分进行计算,第一部分以25901.14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6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第二部分以39694.64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4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勤俊、瞿贤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红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费勤俊、瞿贤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91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傲诺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郑发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傲诺商贸有限公司、郭桂华、刘德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58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毛梅:本院受理原告纪跃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华晟食品有限公司、安徽丰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立媛、王政、夏明伍、王平、王琼、王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37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孙平华:本院受理原告李玉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43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桂宗保、桂宗朝:本院受理原告宋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生力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许斌、章茂良、安徽紫檀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肖萍诉被告许斌、章茂良、安徽紫檀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63000元,并支付该借款本金自2018年10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的利息,至起诉之日暂主张263元;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保全结果告知函、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大丰厨业有限公司、顾东强:本院受理原告刘静波与被告山东大丰厨业有限公司、顾东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贷款36000元;2、判令二被告赔偿违约带来的相关损失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志恒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景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志恒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刘学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被告一将其对债务人林增春,反担保人朱庆洁、刘维和、孙桂姐、朱庆中享有的债权无偿转让给被告二的行为。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正华:原告陈波诉被告陈正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解除原告陈波与被告陈正华于2018年2月27日签订的《入股协议书》;二、被告陈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陈波出资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7月1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公告费人民币800元,合计2350元,由被告陈正华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1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严子俊:原告张惠、林继发诉被告严子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严子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林继发、张惠欠款202991.8元及利息(以202991.8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7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继发、张惠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210元由被告严子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4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云静、胡井海: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分别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8636、863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
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玲、杨静、钱叶龙、秦伟伟: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分别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6139、6141、6142、614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
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迎:本院受理原告蔡二保诉被告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迎、陈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00元;2、被告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利息1440000元(上述金额为从2018年2月13日起以月利率2%为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3日的数额,其后仍以该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3、被告王迎、陈美珍对上述借款的本金、利息、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承担连带给付义务;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勇、杨新胜、汪丽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勇、杨新胜、汪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杨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12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按照年利率7.125%计算;罚息自2018年11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7.125%上浮50%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杨勇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杨新胜、汪丽娟抵押的安庆市开发区站南路开发区市政1#楼5#门面房产(房地产他证宜字第507290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债权数额469万元的限度内优先受偿;3、驳回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80元,由被告杨勇、杨新胜、汪丽娟负担(在抵押物变现款中优先受偿)。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金格林商贸有限公司、张陈霞、闻继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金格林商贸有限公司、张陈霞、闻继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安庆市金格林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按照年利率5.0925%计算;自2016年7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7.63875%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安庆市金格林商贸有限公司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张陈霞、闻继明抵押的安庆市宜秀区光彩大市场四期C区商铺楼3幢三层3座5室、7室房产(房地产他证宜字第506801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债权数额308万元的限度内优先受偿;3、驳回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8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3280元,由被告安庆市金格林商贸有限公司、张陈霞、闻继明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张吉从:本院受理原告朱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5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张吉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朱晓借款31万元并自2018年7月19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朱晓垫付的公告费800元;二、被告张吉从对张吉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夏涛、梁燕玲、巩文雪: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涛、梁燕玲、巩文雪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夏涛、梁燕玲偿还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偿款221734.44元,支付违约金57464.37元(以代垫款时间及数额分段计算,计算至2018年6月28日,之后以221734.44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9日始计算至款清时止,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巩文雪对被告夏涛的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49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夏涛、梁燕玲、巩文雪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国钱、孙礼珍、胡安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国钱、孙礼珍、胡安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胡国钱、孙礼珍偿还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偿款135346.06元,支付违约金59965.43元(以代垫款时间及数额分段计算,计算至2018年7月3日,之后以135346.06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4日始计算至款清时止,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胡安飞对被告胡国钱的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2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胡国钱、孙礼珍、胡安飞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婷:本院受理原告李红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金红:本院受理原告项贤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4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曾凡胜:本院受理原告孔德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88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超、司梦丽:本院受理原告李立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9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磊:本院受理原告袁由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89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俊:本院受理原告袁由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89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曾亿胜:本院受理原告陈荣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87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为军:本院受理原告付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59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宗堂、胡传香、田英:本院受理原告郑迎春、郑紫七、郑开心诉被告王晨峰、王军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不得执行位于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东、紫云路北紫云花园27幢3层309室(合产字第8110340878)房产(市场评估价为50万元人民币);2、请求撤销法院作出的(2018)皖0191执异30号执行裁定书,解除上述标的房屋的查封;3、请求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宁:原告陆羡梅与被告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4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陆羡梅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7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陆羡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208元,由原告陆羡梅负担2514元,被告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宁共同负担2169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宁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传军、张道兵: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1503民初37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依法判决你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16289.22元及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崔世庆: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崔世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1503民初3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崔世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83658.10元及利息(以83658.1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0月16日起计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246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满60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胡德森、陈芳: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1503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洪黎子:本院受理原告杨丹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4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洪黎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还原告杨丹峰借款本金19000元及相应逾期还款利息(以19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6月15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84元,由被告洪黎子负担。案件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洪黎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省浮槎山高新技术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马祖平、安徽省江淮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军诉你们、龚世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2民初492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张贴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和举证期间均为本公告期满后15日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原审被告操清华:本院受理上诉人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洪邦、吴志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191民初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2018)皖01民终920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民终9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197元,由上诉人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徐军:本会受理的何良生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18)合仲字第0419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9年1月10日
公告
安徽云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就采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3)合仲字第0430号仲裁决定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来本会领取仲裁决定书,经过60日未来领取则视为送达,本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时间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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