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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1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1-15 17: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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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继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继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贷款本金818996.37元及利息、罚息40778.65元(暂计算至2016年12月20日,之后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若被告张继生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有权就上述债权,对被告张继生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嘉山路9号嘉兴苑小区4幢602室(房地产权证号:合瑶字第8120096629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82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9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339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负担305元,被告张继生负担13093元。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继保、张芹:本院受理原告江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继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松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5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清息止);二、驳回原告江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020元,由原告江松负担390元,被告刘继保负担163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左云鹏:本院受理李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左云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洋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5月24日起,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清息止)。案件受理费9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740元,由原告左云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温萍: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温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4370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温萍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昌和:本院受理原告唐礼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昌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礼贵借款本金27000元并支付利息5528元(其中:①以2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利息为155元;②以6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日按年利率1.5%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利息为5373元);二、驳回原告唐礼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880元,由原告唐礼贵负担395元,被告李昌和负担1485元。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明瑞:本院受理原告王军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徐明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军欠款人民币16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000元,由被告徐明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昌俊:本院审理的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尚军、尚昌生、葛明翠、尚昌俊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民初98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一、确认被告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欠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款及违约金4609169.82元;二、确认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权为有财产担保债权,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车牌号为皖A35063、皖A37692的两辆重型专项作业车)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尚军在被告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终结后十日内,对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第一项债权依照破产程序未受清偿的部分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尚军提供的抵押财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财产为位于合肥市滨湖区滨湖世纪城振徽苑9-2201室房产,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52571号);四、被告尚昌生、葛明翠在被告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终结后十日内,对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第一项债权依照破产程序未受清偿的部分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尚昌生、葛明翠提供的抵押财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财产为:1、位于合肥市世纪阳光花园橙阳苑18幢604室房产,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蜀字第015668号;2、位于合肥市蒙城北路699号天赐园小区1-2幢商132室房产,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合庐字第130025453号);五、被告尚昌生、葛明翠在被告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终结后十日内,对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第一项债权依照破产程序未受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151元,由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452元,由被告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尚军、尚昌生、葛明翠共同负担4169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尚军、尚昌生、葛明翠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钟成会:本院受理原告张启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56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驳回原告张启云的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徐建军:本院受理原告黄兆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54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徐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兆林借款30000元,并支付黄兆林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青松、杨青松:本院已立案受理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青松、杨青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查封了你名下日立牌挖掘机(机型:ZX200-3,机号:AWSV101136),现我院依法委托安徽凯吉通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该台挖掘机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72080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瑶执字第1038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安徽凯吉通资产评估事务所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们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青洋、敬喜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与被告高青洋、敬喜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高青洋、敬喜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借款本金412300.83元、律师费22000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2月14日利息为3248.47元,之后利息计算以所欠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5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2、如果高青洋、敬喜艳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有权有求法院对高青洋、敬喜艳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1号左岸名苑3至6幢4-2801室房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清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正东、杨玉巧: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与被告朱正东、杨玉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朱正东、杨玉巧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借款本金144028.44元、律师费10000元及利息4707.11元(自2018年4月1日之后利息计算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2、如果朱正东、杨玉巧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朱正东、杨玉巧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1号左岸名苑7幢8幢办公8-514室房产(产权证号:合瑶字第8120045507号)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清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中:原告张莹莹与被告杜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杜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莹莹借款本金7562.4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6日起,以7562.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昌高:原告孙维平诉被告李昌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昌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孙维平借款1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6月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龙云:原告赵雨杰诉被告陈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龙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雨杰借款50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所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荣:原告许耀与被告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耀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中好:原告戴忠满与被告郭中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郭中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戴忠满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自2011年1月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健:原告徐培顺与被告黄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培顺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所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4月2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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